华泰证券-《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点评:永续债税收政策首次明确-19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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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观点
4 月25 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公告》旨在明确永续债税收处理问题,与此前的会计新规(《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并不冲突,是更进一步的补充。不论发行人将永续债在税收处理上按照股还是债处理,对于存量永续债而言,均存在一定的博弈机会。如果发行人采取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则投资方有可能可以享有免税收益;如果发行人采取债券利息所得税政策,税前扣除能够为发行人留存一笔现金流,改善企业资质。
永续债涉税规模较大,此次《公告》为税收实务带来依据
我国永续债目前规模约在1.8 万亿元,如果以大多数票面利率5%-7%来看,每年利息支出就在900-1260 亿元,企业所得税税率25%,是否能够在税前抵扣将影响发行人净利润225-315 亿元,额度较大。如考虑到投资方的利息收入,则涉税金额还会翻倍,达到450-630 亿元。此次《公告》明确了永续债税收的具体问题,为实务操作带来依据。
此前永续债税收政策尚不明确,所得税混合错配问题严重
在此《公告》公布前,我国没有明确的关于永续债税收政策的文件出台,实务中一般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 年第41 号来进行操作。由于永续债没有明确的投资期限,发行人拥有的是选择赎回权而非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赎回投资的义务,因此永续债的利息支出不得税前扣除。这样就导致了所得税的混合错配问题,不符合企业所得税的对应调整原则。
根据《公告》,大多数发行人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可变为可以税前扣除
《公告》是基于企业所得税的对应调整原则出发而制定,从《公告》的细则中我们可以看出,当永续债在税务上被认为股时,一是不会出现发行人和投资方针对同一笔款项出现双重缴税问题,二是符合了居民企业之间的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当永续债在税务上被认定为债时,能够为发行人带来税盾作用。同时,目前存量的永续债大多都满足9 条中的5-6 条,因此,大部分的发行人都可以将永续债利息支出从按照股息、红利变为债券利息适用所得税政策,利息支出从不得税前扣除变为可以税前扣除,能够为企业留出更多的净利润。
《公告》旨在明确永续债税收处理问题,是会计新规的进一步补充
《公告》与此前的会计新规(《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并不冲突,是关于税收角度更进一步的补充。虽然从税法法理上来说,会计核算和税收核定保持一致是最理想的情况,但在实务操作中经常有所不同。虽然此次《公告》依旧未明确永续债是股还是债的问题,但却提出了税收处理办法。并且,当税收处理办法与会计核算方式不一致时,要做纳税调整这一条,也就是认可了即使会计上核定为股,但税收上依旧可以核定为债,最大程度上避免了发行人与投资方双重缴税的情况。
投资者需关注存量永续债发行人的税收处理方法对免税的影响
在发行人是居民企业,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时,如果投资方也是居民企业,且将永续债归入股权投资,则投资方的利息收入免税。《公告》在发行人已经缴税的情况下,避免投资方二次缴税。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允许会计核定和收税处理不一致的情况下,发行方很可能会采取对己方有利的债券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使得投资者利息收入依旧无法免税。目前存量的永续债,大多未在募集说明书中公告自身适用何种税收处理方法,投资者需密切关注发行人关于永续债的税收处理公告。对于后续新发的永续债,按照《公告》规定发行时就会公布税收处理方法。
风险提示:后续永续债其他相关细则出台;会计准则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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