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证券-《同业拆借回购违约处置实施细则》点评:通过完善机制化解流动性梗阻-19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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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观点
包商事件引发了短期同业信任危机,流动性传导受阻。解决方案无非是总量要充裕、渠道要疏通、信心要重建、机制要完善。此次开展回购违约处置业务是机制要完善的重要表现。开展回购违约处置业务主要意义在于用质押物信用补充机构信用。鼓励机构从认机构向综合考虑质押券增信和对手方信用转变,但要求资金融出方对信用资质要有严格把控,低资质信用债融资能力预计仍较弱。此外,中债和中证快速转托管,信用债比照国债电子化转托管,也有助于避免因为技术问题而导致的流动性错位。
《细则》发布的背景是包商事件冲击下,非银融资链条紧缩
金融是建立在信用基础之上的,受包商银行事件影响,交易对手风险担忧上升,不少机构提高风控标准,包括提高交易对手准入门槛、建立授信“白名单”和可接受质押券种名单等,有些机构甚至出现了“一刀切”的做法,银行间市场资金传输渠道受阻。非银机构出现了普遍性的流动性压力,显然给正常的金融体系带来隐患。与此同时,结构化发行等产品账户出现了爆仓风险,上周已经出现多个信用债明显偏离估值成交的情况。在这样的背景下,亟需交易机制和配套措施完善,促进金融体系平稳、健康发展。
此前的债券回购违约处理方法以协商为主,缺乏处置细则
质押式回购是银行间融资的重要方式,NAFMII 主协议规定正回购方有权拍卖、变卖处置相关回购债券,但未明确约定处置机制,实际操作以协商为主。根据《主协议(2013 年版)》,当债券回购交易违约方为正回购方时,交易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一致且违约方未履行相关义务,守约方有权通过拍卖等方式处置该笔质押式回购有关的回购债券。但主协议对于处置时机、处置机制都未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债券回购违约处理方法以协商为主,协商不成则通过仲裁等方式解决,导致融出方承担了较大的对手方风险,从而在对手方风险加大情况下降低了融出意愿。
推出回购违约处置业务,主要意义在于用质押物信用补充机构信用
信任危机之下,央行投放资金,好比往水泥地上洒水,无法向下渗透。解决方案无非是:总量要充裕、渠道要疏通、信心要重建、机制要完善。在以往实操当中,机构更相信金融牌照的信用,缺乏处置质押债券的相关规定指引。本次开展回购违约处置业务,主要意义在于理顺回购债券处置机制,用质押物信用补充机构信用,重建融出方的信心和融出意愿。《细则》有利于质押式回购综合考虑质押券增信和对手方信用,防止对中小机构一刀切,恢复中小机构融资能力。
效果如何?救急不救穷
在同业信任危机未散的情况下,质押物的信用资质尤其值得重视。利率债、“好名字”的信用债作为质押物的增信能力强,流动性好、易处置,此类债券持仓占比较高的中小机构融资能力将得到较好的恢复。反过来,《细则》要求拍卖回购债券的最低成交价,不得低于拍卖日前三十个交易日的平均成交价格的 80%。而低资质信用债的流动性差,按照最低价限制可能难以成交,难有质押增信的作用。因此对于持仓债券资质较差的中小机构,《细则》对其融资能力的恢复作用恐有限,仍需要避免过度杠杆操作。
中债和中证快速转托管有助于从技术层面疏通流动性梗阻
中债和中证快速转托管,信用债比照国债电子化转托管,也有助于提升流动性应对能力。此前信用债和国债转托管的速度存在一定差异,国债可以当天完成银行间转交易所,而信用债转托管速度相对较慢,快速转托管有助于增强交易所融资的便利性,减轻持有信用债为主的非银机构融资压力。
风险提示:同业存单发行量能否恢复;低等级信用债抛售和违约风险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