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证券-信用债事件点评:简评《关于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21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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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2021年8月18日,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完善法制、推动发行交易管理分类趋同、提升信息披露有效性、强化信用评级机构监管、加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健全定价机制、加强监管和统一执法、统筹宏观管理、推进多层次市场建设、拓展高水平开放等十个方面,对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和高质量发展提出了具体意见。 点评:《意见》的目标旨在推动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改革开放高质量发展,促进建成制度健全、竞争有序、透明开放的多层次债券市场体系。 《意见》按照分类趋同原则,促进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发行、交易、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等各项规则标准逐步统一。 我们按照上述环节梳理《意见》对公司信用类债券的相关条款。 发行方面:1.债券发行应符合国家宏观经济发展和产业政策,匹配实体经济需求。 限制高杠杆企业过度发债,强化对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禁止结构化发债行为;2.政府不得通过企业举债融资或为企业发行债券提供各种担保,企业债务不得由政府偿还或由财政兜底,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防范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3.严禁政府部门、发行人对发行定价的不当干预,严禁承销机构通过自承自买、募集资金返存等方式变相压低发行利率、扭曲市场化利率形成机制;4.鼓励更多使用国债收益率作为债券市场定价基准,健全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国债收益率曲线;5.统筹好债券市场主体融资行为与宏观政策的关系,合理把握债券发行节奏,优化融资结构,引导市场加强对国家重大战略和产业、区域政策支持,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精准度,配合做好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构建房地产长效机制等相关工作;6.合理控制短期公司信用类债券滚动接续产生的再融资风险,逐步提高中长期债券发行占比。 交易方面:1.统一规范债券交易行为,提高市场透明度和流动性,实现交易管理与发行管理有效衔接,防范监管套利;2.加强对市场异常交易情况、违约风险、整体杠杆水平的跟踪监测,促进风险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3.推动社保基金、年金基金、养老金“第三支柱”等中长期投资者参与债券投资,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稳步培育和拓展高收益债券投资者群体,降低商业银行持债占比;4.完善回购市场结构,进一步提高质押回购的流动性,建立完善三方回购交易机制。 信息披露方面:1.明确承销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和职责;2.加强对跟踪评级滞后、大跨度级别调整、更换评级机构后上调评级等行为的监管约束,提升评级机构风险预警功能。 对存在级别竞争、买卖评级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处罚和市场退出力度。 完善评级机构评价体系,充分运用评价结果引导评级机构规范开展业务;3.降低外部评级依赖,在提升投资机构内部评级能力的基础上,逐步弱化和取消行政强制评级要求;4.对中介机构存在的尽职调查不充分、受托管理不到位等问题,有关部门应依法严肃问责,自律组织应积极采取自律措施。 投资者保护方面:1.按照承担风险能力,采取统一的标准对投资者适当性进行评价。 统一非公开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的投资者标准,严禁通过拆分发行、降低投资者准入门槛等方式变相公开发行。 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引导投资者提高风险识别能力,自主准确定价,自行承担风险;2.健全违约债券转让等市场化出清机制。 持续健全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投资者保护制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为上位法依据,按照“依法合规、商业自愿、能力匹配、风险隔离”原则,完善受托管理人制度;3.强化发行人市场意识和法治意识,秉持“零容忍”态度,维护市场公平和秩序,依法严肃查处恶意转移资产、挪用发行资金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严惩逃废债行为,禁止企业借债务重组和破产之机“甩包袱”“卸担子”。 强化属地风险处置责任,督促各类市场主体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建立良好的地方金融生态和信用环境。 我们认为,六大部委联合发文对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提出的指导意见,将为我国信用债市场的成熟发展提供重要支撑,随着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将得到大幅提升。 风险提示:经济波动超预期,政策超预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