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优先股专题研究之一:优先股初探-22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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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自《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中提出探索建立优先股制度以来,国内优先股市场明显发展,立法、规章制度、配套措施逐步落实推进,反映了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日益完善。本文详细剖析了优先股的定义类别、发展历程、制度建设、存量现状和监管要求等。 什么是优先股? 优先股是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的股票。优先股既类股也类债,兼具股和债的特点,但又与普通股和债券有所区别。优先股产品形态众多,主要分为公开优先股和非公开优先股、可调整优先股和不可调整优先股、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可赎回优先股和不可赎回优先股、参与优先股与不可参与优先股,各种产品形态还可以相互组合。 境内优先股发展历程 伊始与停滞:境内优先股起源较早,上世纪八十年代已有发行案例,由于立法和制度的缺失优先股市场一度停滞,优先股制度在“十二五”期间逐步建立和完善。 重启与发展:2013年至2015年间,国务院、证监会、交易所、中国结算等各部门各机构颁布了优先股相关的法律依据和配套措施,境内优先股的政策框架至此搭建完毕。2021年6月11日,《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再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优先股的法律依据。 存量现状:1)境内挂牌上市的优先股均为非公开发行,沪深证券交易所和新三板分别为其交易的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优先股发行人所属行业较为多元,集中于银行主体。截至2022年10月21日,挂牌的优先股存量规模为8519.01亿元,其中沪深证券交易所市场8511.56亿元,新三板市场为7.45亿元。2)境内企业在联交所亦有成功发行优先股,发行主体均为境内金融机构。截至2022年10月21日,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和非银金融机构等均有成功发行境外优先股,发行币种包括美元、欧元和人民币。 发行投资监管要求 发行要求: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优先股的规定,包括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条件、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特别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条件等,此外也划定了合格投资者的范围。 投资要求:优先股的投资对象只限于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若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则可以向原股东配售。合格投资者中,保险资金(含自有资金和发行的资管产品)、企业年金基金需按照对应通知规定投资优先股。随着优先股市场的纵深发展和投资需求向好,优先股的投资人范围或将进一步扩大。 风险提示 发行风险:警惕优先股发行失败对发行人融资造成负面影响;信用风险:发行人基本面恶化可能影响股利支付,警惕其信用风险;市场风险:警惕优先股股价跟随市场波动的风险;流动性风险: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只能挂牌转让,警惕低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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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内容从光大证券《优先股专题研究之一:优先股初探》研报附件原文摘录)要点 自《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中提出探索建立优先股制度以来,国内优先股市场明显发展,立法、规章制度、配套措施逐步落实推进,反映了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日益完善。本文详细剖析了优先股的定义类别、发展历程、制度建设、存量现状和监管要求等。 什么是优先股? 优先股是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的股票。优先股既类股也类债,兼具股和债的特点,但又与普通股和债券有所区别。优先股产品形态众多,主要分为公开优先股和非公开优先股、可调整优先股和不可调整优先股、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可赎回优先股和不可赎回优先股、参与优先股与不可参与优先股,各种产品形态还可以相互组合。 境内优先股发展历程 伊始与停滞:境内优先股起源较早,上世纪八十年代已有发行案例,由于立法和制度的缺失优先股市场一度停滞,优先股制度在“十二五”期间逐步建立和完善。 重启与发展:2013年至2015年间,国务院、证监会、交易所、中国结算等各部门各机构颁布了优先股相关的法律依据和配套措施,境内优先股的政策框架至此搭建完毕。2021年6月11日,《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再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优先股的法律依据。 存量现状:1)境内挂牌上市的优先股均为非公开发行,沪深证券交易所和新三板分别为其交易的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优先股发行人所属行业较为多元,集中于银行主体。截至2022年10月21日,挂牌的优先股存量规模为8519.01亿元,其中沪深证券交易所市场8511.56亿元,新三板市场为7.45亿元。2)境内企业在联交所亦有成功发行优先股,发行主体均为境内金融机构。截至2022年10月21日,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和非银金融机构等均有成功发行境外优先股,发行币种包括美元、欧元和人民币。 发行投资监管要求 发行要求: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优先股的规定,包括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条件、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特别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条件等,此外也划定了合格投资者的范围。 投资要求:优先股的投资对象只限于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若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则可以向原股东配售。合格投资者中,保险资金(含自有资金和发行的资管产品)、企业年金基金需按照对应通知规定投资优先股。随着优先股市场的纵深发展和投资需求向好,优先股的投资人范围或将进一步扩大。 风险提示 发行风险:警惕优先股发行失败对发行人融资造成负面影响;信用风险:发行人基本面恶化可能影响股利支付,警惕其信用风险;市场风险:警惕优先股股价跟随市场波动的风险;流动性风险: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只能挂牌转让,警惕低流动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