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6月17日沪、深交易所出台转债市场相关规则的点评:转债“爆炒”渐行渐远-22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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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关规则的出台旨在减少转债“爆炒”6月17日,上交所、深交所分别发布《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于6月17日起向市场公开征求意见,同日,上交所、深交所发布了《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通知》),进一步强化可转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自6月18日起实施。 从两份文件的起草目的来看,主要为了防止转债“爆炒”和过度投机,维护市场秩序。 这与2021年年初颁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转债新规)的目的基本一致。 2、《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点评《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极大地补充了转债交易的相关规范。 具体来看,《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中有以下几点值得投资者关注:第一,对涨跌幅的相关要求。 沪市交易规则中,此前对于首日上市的转债没有明确的涨跌幅规定,只有触发熔断停牌的规定。 而在《征求意见稿》中,上交所明确规定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的首个交易日涨幅比例为57.3%、跌幅比例为43.3%。 深交所的上市首日涨跌幅规定和先前规定保持统一。 并且,沪深交易所均在《征求意见稿》中新增了无效申报制度。 第二,对价格涨跌异常波动转债的监管。 《征求意见稿》中对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进行了清晰的界定。 对于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的情形,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加强异常交易监控,也可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披露相关公告或停牌核查。 第三,新增异常交易行为类型的界定与监管措施。 《征求意见稿》中新增了异常交易行为的界定和监控,主要为了防止游资对转债价格和交易量的操纵。 例如大笔申报、连续申报使转债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处于特定状态;或者通过大额申报、集中申报或者以明显偏离合理价值的价格申报,意图加剧可转债价格异常波动等行为。 3、《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的点评沪、深交易所在《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了转债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具体新增了以下两条:(一)申请权限开通前20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对已有转债账户的投资者不追溯监管。 此两条规定提高了散户进入转债市场的门槛,特别是第二条规定,对进入转债市场的投资者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一方面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防止缺乏经验的投资者承受过大的风险,并且,提高转债市场参与者的专业程度,也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妖债”、“妖券”的爆炒。 另一方面,自然投资者在转债市场中持仓比例较高,提高进入门槛或会减少转债市场的流动性。 4、风险提示关注A股市场走势对转债市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