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证券-金融行业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解析:监管框架建立,引导健康发展-19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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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监管规则出台,金融补短板再推进
7 月 26 日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金控行业监管步入全新阶段。2017 年金融委成立时即明确了四大关注对象: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资管行业和金控公司。目前大资管行业监管框架基本搭建完成,对非标等影子银行的监管取得成效,建立金控监管体系提上日程。2018 年央行已披露拟监管试点的 5 家金控公司:招商局集团、蚂蚁金服、苏宁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和北京金控。《办法》出台有利于进一步增强一委一行两会的金融监管体系的监管协同,补齐监管短板。金控行业步入健康发展时代,未来协同作用有望得到更好发挥。
行业现状复杂暗藏风险,监管目的为防风险
目前金融控股公司主要包括两类,一种是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形成的,如招商局、上海国际等,二是金融机构投资或设立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形成的综合化金融集团,如工商银行、平安集团等。第一类金控公司包括央企、地方国资平台、民企、互联网金控等,成分复杂,在没有统一监管规范的情况下容易出现风险在金融与实业间传染、风险隐蔽、金控公司风险抵补能力差、关联交易与利益输送等现象。《办法》的出台有利于加强对金控公司的监管规范,进而防范金融风险。
金控公司定义明确,一行两会监管各司其职
金控公司的定义主要有三个要点:1)对至少两个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2)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金控公司定义明确利于通过严把准入关来防范风险,未来金控牌照的稀缺性有望上升。央行监管金控公司、两会监管金控公司控股金融机构、跨业投资形成的金融集团的分工明确,有利于促进监管协同。金控公司可开展股权管理以及其他金融业务(为加强流动性管理和风险管控能力),可投资辅助金融业务的机构,但投资总额不超过净资产的 15%。在隔离金融与实业风险的同时,监管层也考虑了科技等非金融业务对金融业务的促进作用。
公司治理标准较高,具体监管标准有望通过细则明确
公司治理方面,新增金控公司与股东、控股金融机构的层级不超过三级,且不得反向持股,利于减少股权结构复杂、实际控制人不明带来的利益输送风险,便于央行的监管。股东持股金控公司“两参或一控”的规定与商业银行的股权监管保持一致。具体监管内容方面,《办法》在并表管理、资本管理要求、全面风险管理、风险隔离、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多方面提出要求,尤其是对禁止的关联交易情形进行了说明,我们预计金控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大额风险暴露等指标要求将在后续细则中明确。最后,《办法》设置过渡期,允许存量金控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整改,利于行业平稳过渡。
风险提示:经济下行超预期,政策推进不及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