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勤-澳门税务快讯:所得补充税规章修改案-20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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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简称“OECD”)为打击跨境逃漏税活动所制定的税务信息交换的国际标准,澳门特别行政区(简称“澳门”)作为合作框架的会员之一,有义务遵从在该领域所承担的国际义务;而作出这一遵从的前提是要在澳门具备必要的法律基础,故此澳门所得补充税规章修改案1于2019年12月16日获立法会通过,并于2020年1月15日生效。但值得注意的是,当中的补充义务涉及国别报告申报书的申报,已适用自2019年1月1日或之后开始的报送财务年度的信息。
修改案的有关内容如下:
作为最终母实体须以A组纳税人作所得补充税申报。
要求符合或不再符合最终母实体所定条件的公司,须自事实发生起九十日内向财政局作出书面通知。
如最终母实体的合并财务报表的总收益达到指定的金额,必须履行以下三项补充义务:
a)文件备有义务:准备报送财务年度所涉的跨国企业集团经营活动纪录,且于报送财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通知财政局已履行有关义务。
例如,2019年12月31日财务年度的澳门最终母实体,若其合并财务报表的总收益达到指定的金额,则必须在2020年3月31日前通知财政局。
b)文件报送义务:自报送财务年度结束翌日起十二个月的期间内,按财政局指定文件格式以电子加密方式提交国别报告申报书。
例如,2019年12月31日财务年度达标的澳门最终母实体,必须在2020年12月31日前按财政局指定文件格式以电子加密方式提交国别报告申报书。
c)文件保存义务:自报送财务年度结束翌日起七年内,妥善保存跨国企业集团经营活动纪录的组成文件及信息。
例如,2019年12月31日财务年度达标的澳门最终母实体,须妥善保存经营活动纪录至2026年12月31日。
由于最终母实体涉及上述的补充义务,因此企业须留意其定义。根据修改案,最终母实体是指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的跨国企业集团的成员实体:
a)直接或间接持有该跨国企业集团一家或多家其他成员实体的充分利益,以致根据其税务居民管辖区一般适用的会计准则须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又或其股权在公开证券市场进行交易时须编制合并财务报表;
b)没有被该跨国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实体直接或间接持有上一分项所指的利益。
对于不遵守上述补充义务者科处罚款:
a)科一百至一万澳门元罚款;
b)如属故意,科一千至二万澳门元罚款;
c)其他未特别指明的违法行为,科一百至二千澳门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