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勤-金融服务行业税务研究之粤港澳大湾区系列:金融业跨区域税制比较(3)保险-19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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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省委、省政府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多次提到保险创新,本期我们将聚焦保险业务的涉税问题。
保险作为金融业的“三驾马车”之一,在风险保障、资金融通和社会事业管理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能,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对保险行业都设有准入条件并严格监管。近期,内地修改了《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为外资保险公司在内地设立机构和经营提供了更为宽松的制度环境。
港澳的保险业务发展较为成熟;内地保险业伴随着改革开放四十年的步伐,也基本形成了涵盖所有可保风险的业务体系。保险业务主要可分为财产险和人身险,二者业务特点不同,税务政策也存在一定差异,是本文讨论的重点。此外,还有再保险、共同保险和自保等业务,不在本文讨论范畴。
保险业务涉及的主体较多(主要包括保险公司、投保人、受益人和保险经纪人等),业务链条较长(主要包括保险咨询、销售、承保、查勘、定损、核赔、理赔、投资和分红等),时间跨度可能很大(如长期寿险等),导致涉税环节多且实际征管相对复杂。对保险企业而言,除了需要考虑收入如何纳税,还要关注展业支出(如手续费和佣金)和风险事项(如理赔和准备金)的扣除问题,以及可能涉及的税费扣缴或代征义务;对投保人而言,需要考虑保费支出的扣除问题;对受益人而言,需要考虑理赔或分红收入的纳税问题;保险经纪人则关注佣金收入的税务处理。本文将聚焦保险公司的税务事项。
此外,随着跨境经济活动和人员往来日益频繁,保险业务主体和保险标的物位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情形越来越多,跨境保险业务前景广阔。在积极响应《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要求,探讨未来大湾区保险服务创新发展之路的同时,包括监管机构、保险公司等在内的相关各方也应关注跨境保险业务的涉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