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研究-金融监管研究:三类不良处置机构的监管规则比较-20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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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18年以来,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全国性AMC”)兴业研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地方AMC”)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以下简称“AIC”)等不良资产处置机构的监管规则陆续出台,监管框架已经较为完善,本文对不良资产处置机构的监管规则进行系统梳理。 从机构性质来看,全国性AMC和AIC都属于持牌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监管研究AMC仍不属于持牌金融机构,由银保监会负责监管规则的制定,地方金融监管局履行监管责任,同时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配合进行日常监管。 从业务范围来看,全国性AMC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不良资产的收购处置;地方AMC仅可以在本地区内开展不良贷款的批量收购,自2016年开始可以对外转让,且对外转让的主体不受地域限制;AIC的业三类不良处置机构的监管规则比较务主要围绕债转股开展,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业务。 全兴业研究国性AMC和AIC属于金融机构,可以获得同业拆借、债券回购、同业借款等同业融资,其融资来源相较于地方AMC更广。 从资本监管来看,银保监会制定了全国性AMC金融监管研究的资本监管规则,并规定AIC的资本监管参照全国性AMC,但未对地方AMC的资本监管提出统一监管指标。 对于三类不良处置机构的监管规则比较AIC而言,参照全国性AMC的资本监管,开展债转股业务中持有的股权投资和不良债权资产的资本计提存在优惠,缓解了商业银行直接开展债转股业务的超高资本占用问题。 从监管重点来看,近年来,对于全国性AMC的监管重点在于回归本源,专注不良资产处置主业;对于地方AMC的监管重点在于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搭建监管框架;对于AIC,重点在拓宽债转股融资来源,鼓励资管产品参与债转股;兴业研究同时,落实金融对外开放,放开外资机构进入不良处置行业。 关键词:不良资产处置AM金融监管研究CAI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