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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勤-税务研究之粤港澳大湾区系列:新常态下数字化工具和系统的运用及跨境涉税事项初探(下)-201028

上传日期:2020-10-28 09:19:46 / 研报作者:杨力马曜恩冯兆泰 / 分享者:1008888
  • 研报栏目:机构资讯
  • 研报出处:德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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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包括中国广东省德勤的9个城市(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肇庆、江门、惠州)以及香港和澳门2个特别行政区。

2019年,粤港澳大湾区在面积、人口、机场旅客量等指标上已经位列全球湾区前茅,未来大湾区可能是世界上最大体量的湾区金融服务行业税务研究之粤港澳大湾区系列和大都市圈。

上期文章讨论了在粤港澳大湾区实行跨境办公新常态下数字化工具和系统的运用及跨境涉税事项初探(下)模式可能带来的香港税角度的影响,并提出了税务管理方面的建议。

本文将进一步介绍从中国内地税角度的短期观察,以及从中长期角度展望跨境办公德勤常态带来的跨境税务挑战。

短期的观察中国内地税务角度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在就疫情防控期间税收协定相关执行问题提金融服务行业税务研究之粤港澳大湾区系列供的解答中,讨论了固定营业场所、代理型常设机构、建筑工程项目常设机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双重居民个人身份等几个要点。

为新常态下数字化工具和系统的运用及跨境涉税事项初探(下)方便税务的技术讨论以及阅读者的理解,本文根据常见案例构建以下情景作为讨论基础。

相关情景仅为一般性的简要假设,并不涵盖所有需要考虑的情景,也不代表就特定案例的专业建议,建议阅德勤读者向德勤专业税务人士就特定情况获得专业建议。

1.固定营业场所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如居家办公属于疫情下产生的间歇或偶发行为,则这种临时居家金融服务行业税务研究之粤港澳大湾区系列办公场所不构成常设机构定义所称的“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

此观点与经合组织新常态下数字化工具和系统的运用及跨境涉税事项初探(下)一致。

然而,若居家办公在疫情影响下成为公司常规的营德勤运模式,企业或需要重新审视其常设机构风险。

2.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在判断企业实际金融服务行业税务研究之粤港澳大湾区系列管理机构所在地以确定企业的居民身份时,通常需要综合考虑包括高管决策所在地在内的多方面因素。

与固定营业场所新常态下数字化工具和系统的运用及跨境涉税事项初探(下)观点类似,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在考虑决策地时,应考虑其通常作出决策的地点,而不是在特殊时期(比如疫情期间)的决策所在地。

因此,由于疫情防控措施导致的疫情德勤期间决策地的临时变化不应影响决策所在地的判断。

情景案例一:香港公司B金融服务行业税务研究之粤港澳大湾区系列为一家贸易公司,具备香港居民企业身份。

董事陈先生是B公司新常态下数字化工具和系统的运用及跨境涉税事项初探(下)的唯一主要决策人以及管理人,公司B亦在广东省设立一家子公司C负责产品生产,董事陈先生也为子公司C的法人代表。

在疫情前,为业务德勤往来沟通方便,董事陈先生经常往来香港和广东两地。

陈先生为香港金融服务行业税务研究之粤港澳大湾区系列永久居民,在香港有固定住处。

然新常态下数字化工具和系统的运用及跨境涉税事项初探(下)而在疫情下,陈先生在春节后被迫滞留于广东省,通过在线方式管理B公司,并签署相关对外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公司B的唯一主要决策人,陈先生在疫情期间驻留广东省引1)陈先生在广东省停留时管理公司B是否导致香港公司B在中国内地构成固定营业场所?2)陈先生作为公司B的主要决策人,除了管理公司B外,在中国内地期间还代表公司B协商和签署了对外合同,香港公司B的实际管理机构是否因此被判定在中国内地?作为香港公司B唯一主要决策人员,陈先生若长期居留在内地,在正常情况下非常可能构成常设机构,或使得公司B的实际管德勤理机构被判定在内地。

然而,如果陈先生在疫情前并无在中国内地管理香港公司B的先例,在疫情过后重回香港的居处和疫情前的管理模式,那么以上在中国内地的安排属于疫情下产生的短期和临时行为,参考国家税务总局上述观点,可认为香港公司B不在中金融服务行业税务研究之粤港澳大湾区系列国内地构成固定营业场所,其实际管理机构也不在中国内地。

但是,陈先生新常态下数字化工具和系统的运用及跨境涉税事项初探(下)也需要考虑准备相关资料证明以上安排的短期和临时性质。

3.代理型常设机构如居家办公期间为境外企业雇主工作并以德勤雇主名义签订合同属于疫情下产生的间歇或偶发行为,则这种临时居家办公场所不构成代理型常设机构,此也接近经合组织的观点。

然而国家税务总局特意排除了(1)在疫情发生以前或者(2)在疫情发生之后改为长期在中国境内代表境外企金融服务行业税务研究之粤港澳大湾区系列业进行活动的情况。

考虑到全球各地疫情反复不定和严重程度不一,有关“间歇或偶发”的界定存在主观因素,建议相关企业重新审视合同签订模式并尽早作出合理新常态下数字化工具和系统的运用及跨境涉税事项初探(下)安排。

4.双重居民个人德勤身份国家税务总局认为疫情防控措施下个人居住地的临时性变化通常不会造成个人永久性住所或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地的改变,因此其税收协定下的居民身份通常不会发生变化。

情景案例二:王先生为香港永久居民,受金融服务行业税务研究之粤港澳大湾区系列聘于一家美国企业集团旗下香港公司,经常往来香港和美国两地,偶尔需要到同一集团下的中国内地子公司查看业务进展。

由于疫情关系,新常态下数字化工具和系统的运用及跨境涉税事项初探(下)王先生滞留内地,原计划滞留期在一个月左右。

后来因各地疫情爆发,跨境商务往来完全停滞,王先生在疫情期间暂时停留在中国内地,目前已经超过6个月,期德勤间有时代表香港公司与中国内地客户沟通和签署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王先生驻留内地的行为引申了下列问题:1)王先生在中国内地代表香港公司签订合同会否因代理人性质在中国内地构成常设机构?2)与此同时,王先生一直在香港缴纳薪俸税金融服务行业税务研究之粤港澳大湾区系列,在疫情期间已在中国内地逗留超过183天,是否构成双重居民个人身份?参考国家税务总局的解答,如果王先生在疫情前未曾、疫情过后也不会常驻中国内地并代表香港公司签订合同,则有机会以该代理行为系疫情导致的偶发活动为理由,而不被视为在中国内地构成常设机构。

但是,如果由于国外疫情反复,多国新常态下数字化工具和系统的运用及跨境涉税事项初探(下)的出入境管制持续,从而导致王先生驻留中国内地的情况在内地和香港两地疫情缓和之后成为常态,那么此情况是否依然符合“间歇或偶发”界定则需要重新探讨。

与此同时,王先生很大机会构成内地和德勤香港的双重居民个人身份,在此情况下,若王先生在香港有固定住处构成其永久性住所,则仍有很大可能作为香港居民适用内地和香港的税收安排。

从上述可见,对于疫情期间企业管理模式因疫情影响而带来的临时性改变一般不会金融服务行业税务研究之粤港澳大湾区系列造成很大的所得税影响。

企业于现阶段需要注意的是,疫情对于企业在疫新常态下数字化工具和系统的运用及跨境涉税事项初探(下)情过后的管理模式会否出现长期性变化,企业是否选择回复到疫情以前的办公、决策管理模式。

如果企业认为在疫情过后,疫情期间的德勤管理模式有机会延续下去,则需要及早考虑相关税务影响,并规避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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