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科研究中心-保险行业:解密!中国险资LP现状!-21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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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机构是金融市场重要参与者,也是股权投资市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保险资金运用的市场化改革是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环。 在2021年1月27日的银保监会2021年工作会议上,推进保险资金运用市场化改革被列入全年监管工作重点。 7月14日,银保监会新闻发言人张忠宁在国新办发布会上表示,“银保监会将持续地深化保险资金运用的市场化改革”,“修订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产品的政策,将更多风险收益特征符合保险资金需求的金融产品纳入投资范围。 适度放宽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的要求,丰富产业资金和科创类基金长期的资金来源”。 随着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规模不断扩大和市场化改革推进,险资未来投向受到各方关注。 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具有哪些特点,作为LP参与股权投资又有怎样的策略?对此,清科研究中心推出专题报告《2021年中国保险公司股权投资研究报告》,通过对近十年来中国保险机构以险资出资的数据分析,以及典型保险机构投资策略分析,展现中国保险机构作为LP的投资现状,解析保险机构所面临的挑战及发展机遇。 有序放开险资参投创投类基金,但基金和管理公司均需满足一定资质目前保险集团配置股权投资基金占比较小,主要基于保险资金属性和监管政策约束,“保险姓保”是监管层多次重申的监管原则。 自2010年首次明确允许险资开展间接股权投资以来,相关监管政策几经变更和增补,形成现行针对险资参投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基金规模,投资集中度等多方面的监管或门槛要求,虽然仍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险资配置更多的股权投资基金,但针对投资标的基金的投资限制呈现逐渐放松的趋势,这一趋势在对险资参投基金类型限制的变化上最为明显。 2010年发布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2010]79号)中,明确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股权投资基金,但不得投资创业、风险投资基金。 2014年该限制被取消,原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投资创业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4〕101号),放开险资参投创业投资基金,同时出于审慎性原则,对创业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设置更高监管要求。 相比其他股权投资基金,除了对投资团队的人数和经验要求,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投资团队不仅要达到一定人员数量和投退经验门槛,团队的稳定性也是监管维度之一,如要求至少3名专业投资人员共同工作满5年。 在基金层面,险资对创业投资基金出资的账面余额被要求不超过基金募集规模的20%,单支基金投资单一创业企业股权的余额不超过基金募集规模的10%。 根据2018年发布的《保险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保险机构作为LP开展股权投资,投资的基金类型包括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包括并购基金)和以上述基金为投资标的的母基金。 在参投股权投资基金及以其为投资标的的母基金时,就其基金管理机构和基金本身设置了不同的资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