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勤-税务快讯: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实行范围-20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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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2020年9月1日起逐步在宁波、石家庄和杭州三地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简称“专票电子化”)试点后,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2020年第22号公告,明确从2020年12月21日起,分两步将专票电子化的实行范围推广至全国范围内的新办纳税人。 《公告》要点1.推广日期和地区各地的新办纳税人按以下时间表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具体的新办纳税人实行范围由相应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 2020年12月21日起-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2021年1月21日起-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2.电子与纸质专票并行实行专票电子化的纳税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可以选择开具电子专票或纸质专票。 但是,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电子专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纸质专票相同。 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并且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3.税务UKey申领自各地专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本地区需要开具纸质或电子增值税发票(包括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 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 4.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分以下两种情形操作:1)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此外,购买方应当按照《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2)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相较于红字纸质专票开具流程,纳税人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时,无需追回原先已经开具的专用发票,有望降低其日常运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