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勤-税务评论:欧盟强制税务报告制度(DAC6)已实施-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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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C6的适用欧盟强制税务报告制度,即欧盟税务管理合作指引第六版(EUDirectiveforAdministrativeCooperationin(Direct)Taxation,6thversion,以下简称“DAC6”)已在所有欧盟国家生效实施。 这项制度的出台旨在通过提高信息透明度,防范潜在的有害税收实践。 DAC6要求中介机构和纳税人报告具有“应报告标志特征”且至少涉及一个欧盟成员国的跨境安排的信息,违反者可能面临高额罚款(该法规的背景请见文末2020年7月27日发布的税务评论链接)。 虽然DAC6本身不会直接构成欧盟各成员国的国内法,但对于各成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 这意味着每个欧盟成员国均需通过国内立法程序实施该制度,同时各国可自行决定对于指引的具体实施和解释。 欧盟国家对DAC6报告制度的实施可分为两组:自2020年7月1日起,德国、奥地利和芬兰率先实施了DAC6报告制度;其他欧盟国家则选择延期实施报告制度,即针对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以及2021年1月1日之后触发报告义务的交易安排,首次报告期限推迟至2021年1月1日开始;而对于2018年6月25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发生的应报告交易,允许最迟于2021年2月28日向税务机关报告。 自2021年1月1日起,英国不再属于欧盟成员国,因此除了DAC6应报告的安排标志中的D类标志,DAC6的其他内容不再适用于英国。 英国已经开始计划缩小报告范围,并遵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规定。 以下我们将对率先实施DAC6报告制度的三个国家的具体规定进行概要性介绍,并分享我们的初步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