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勤-税务评论:有效应对进口减免税货物管理方式变革-2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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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1日,海关总署以署令[2020]245号发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 新《办法》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现行《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将同时废止。 有效利用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可以帮助企业降低进出口环节的通关成本,改善企业日常经营现金流量及其流动性。 中国现行的进出口税收减免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三类。 其中最主要的是进口货物的特定减免,包括对进口至特定区域(如海南自贸港等),进口用于特定项目(如国家鼓励的内、外资项目等)或特定用途(如慈善捐赠物资等)的货物实施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收减免。 为了享受进口货物的减免税待遇,进口企业通常需要在货物进口前向海关履行相关程序;而且,与一般贸易下进口货物在海关结关放行后不受监管不同,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进口货物在放行后的规定年限内仍需严格遵守海关的后续监管规定,例如有关单位须按照海关批准的用途、地区使用货物,定期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等。 若发生擅自处置减免税货物等违反后续监管规定行为的,企业可能面临补缴税款、行政处罚等后果。 新《办法》对进出口货物的减免税审核确认、税款担保、后续监管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新《办法》重要变化老《办法》从2009年2月1日起实施,距今已经近十二年,其中的部分规定难免与当前实际发展不相适应。 尽管期间海关总署修改了其中的若干条款,并通过发布规范性文件对一些操作事项进行调整,但未对《办法》进行较为完整和体系化的修订。 此次发布的新《办法》则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角度出发,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对老《办法》作了较为详尽的更新,涉及的重要变化包括:简化海关审核手续按照老《办法》,减免税货物进出口前,申请人需先备案,再审批。 海关总署于2017年发布公告,自当年12月起取消了减免税的备案程序。 此次修改正式将这项调整纳入《办法》条款,将其上升到海关规章的层级。 根据新《办法》,申请人只需在减免税货物申报进出口前,取得并将相关材料提交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即可。 与之相应,海关办理时间由原来的“10天(备案)+10天(审批)”缩短为10天,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也将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替代。 这一变化体现了海关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的管理目标。 缩短海关监管年限按照老《办法》,减免税货物在进口后的监管年限分别为: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5年。 为适应当前科技快速发展,减免税货物更新换代周期缩短的新形势,海关总署于2017年发布公告将其他货物的监管年限缩短为3年。 此次修改同样将这项调整纳入了《办法》条款,将其上升到海关规章的层级。 新《办法》中船舶、飞机、机动车辆的监管年限则维持不变。 强化企业信用管理近年来,我国海关积极推行企业信用管理,鼓励企业自主自律合规。 即根据企业的海关合规情况将进出口相关企业分为认证企业(高级认证和一般认证)、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对上述企业分别适用相应的管理措施。 配合这一管理理念,新《办法》增加了相应的信用管理内容,将企业是否如实、按期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纳入企业信用管理范畴。 其他新《办法》同时增加、删除或调整了一些条款的内容。 比如:新《办法》增加了当事人未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报告主体变更或者终止情形下的罚款额度规定;删除了减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年限内质押的规定;通过调整相应条款进一步明确了海关总署、主管海关、申报地海关的职责权限和受理范围。 影响与建议在传承原有规章体系的基础上,新《办法》根据当前的实际情况进行了相应的修订,体现了与时俱进,依法行政和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海关立法要求。 通过对相关规程的明确与适当的简化,新《办法》的实施预期将为企业带来更多便利和实惠,同时亦将贯彻鼓励企业守法自律的政策理念。 新《办法》的实施将主要惠及进口货物的减免税申请人。 根据现有政策,大部分国内、国外投资(包括增资)的鼓励类项目、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以及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的进口设备等都可以享受免征关税待遇。 从行业分布来看,进口货物的减免税申请单位较多集中于集成电路、信息技术、新型显示设备、航空维修、船舶制造等创新技术产业,电力、石化、农林、基建等传统支柱产业,以及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研发中心、医疗机构等。 这些单位应重点关注新《办法》实施所带来的影响。 结合我们在进口货物减免税申办实务中的观察,我们建议相关申请人从以下方面入手,主动应对政策变化,用好进口货物的减免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