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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勤-税务评论:关于中关村公司型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的思考-210317

上传日期:2021-03-17 16:59:21 / 研报作者:马骋朱正萃 / 分享者:1002694
  • 研报栏目:机构资讯
  • 研报出处:德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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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勤-税务评论:关于中关村公司型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的思考-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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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改委、证监会共同发布了财税[2020]63号文件(下称“63号文”),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下称“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即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投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免征企业所得税。

这项政策的实施,能否改善公司型创投企业的税制困境,引起了业界的关注,本文将就此作简要探讨。

政策背景――公司型创投企业的税制竞争力困境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允许建立的创投企业主要有公司制、合伙制两种形式。

在实践中,大部分的创投企业都选择了合伙制,一般以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股权投资。

除了投资人人数限制、决策管理机制、投资人出资和分配的灵活性等方面的考虑外,税收也是公司型创投企业不受青睐的一项因素。

从所得税角度来看,合伙企业本身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人,合伙人就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直接纳税,从而避免了公司制企业的个人股东“两道税”1问题,一直以来被认为是合伙型创投企业较之公司型创投企业的一个重要优势。

具体而言,受“两道税”的影响,个人投资者通过公司型创投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合计税负率一般为40%。

个人投资者通过合伙型创投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则一般就合伙企业取得的股权处置收益等所得按“经营所得”税目适用最高边际税率为35%的个人所得税2;对于符合条件的合伙型创投企业(参见财税[2019]8号文件,下称“8号文”),其个人合伙人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可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优势更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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