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勤-税务评论:海关视角下的行政处罚法修订影响浅析-2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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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 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明确了行政处罚的概念,补充了行政处罚的种类,增加完善了综合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重大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等有关的制度规定,适当扩大了行政处罚设定权限,同时对听证范围、办案期限等也作出调整。 行政处罚涉及众多行政管理领域,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遍布各级政府。 伴随《行政处罚法》的修订,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也势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海关领域亦不例外。 在现行的海关法律法规体系中,《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程序规定》、《海关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等与海关行政处罚有关的一系列文件预期将作出相应调整,从而对进出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本期评论将以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为基础,对海关行政处罚规则的预期变化作简要讨论。 海关行政处罚规定的预期变化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目前由海关实施的行政处罚主要针对两类行为:一类是走私行为,如使用伪造的单证账册逃避海关监管,擅自携带国家禁限货物进出境等;另一类是不构成走私的其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如进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税则号列、价格、原产地申报不实等。 条例对两类行为的处罚范围、幅度、方式,以及相关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处罚决定的作出与执行等程序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 按照法律层级,预期国务院将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具体修订内容对条例同步予以修订,海关总署则将组织完成条例配套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