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勤-税务评论:全球最低税常见问题及解答-2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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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132个国家和税收管辖区就OECD/G20主导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包容性框架的国际税收改革方案(即两个支柱)达成了一致。 2021年7月10日,G20的财长就两个支柱的主要内容表示了支持。 每个支柱都针对一个特定问题。 支柱一,针对全球规模最大的跨国集团公司,从对全球合并收入至少为200亿欧元且利润率(税前利润/收入)高于10%的公司开始实施,要求它们在其客户和用户所在地纳税。 分配给每个税收管辖区的利润将通过使用一个公式化的方法得出。 支柱一将实质上要求在支柱一范围内的跨国集团公司在其业务所涉及的市场缴纳一定税款。 支柱二,作为通常称为“全球最低税”或“全球防止税基侵蚀规则(GloBE)”的关键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引入了至少15%的最低有效税率。 该税率根据特定规则计算,要求部分跨国集团在任何特定税收管辖区存在有效税率低于最低有效税率时都必须向其总部所在税收管辖区支付“补充税”(即差额部分的税额)。 该规则将适用于收入在7.5亿欧元或以上的集团,其适用范围比支柱一更为广泛。 “全球最低税”规则试图通过引入全球统一的最低税率来限制税收竞争,低于这个全球最低税率的税率或财政政策措施的影响将在很大程度上被减弱。 本文旨在就“全球最低税”规则的一些最常见问题提供概要性的答案。 鉴于这是一个快速发展的话题。 本文仅反映截至本文发表之日的相关讯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