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证券-资管行业增值税政策梳理:资管“营改增”,规范行业健康发展-18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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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营改增”,规范行业健康发展
2017 年12 月25 日财政部发布90 号文,作为56 号文和140 号文的补充,90 号文就资管产品销售额的确定作出最新规定。至此,两次推迟征收的资管产品增值税将于2018 年1 月1 日起正式征收,并在一系列文件中确定了资管产品增值税以管理人作为纳税人;适用3%税率与简易计税方法;对于资管产品而言,主要是收到的利息收入与金融商品转让带来的价差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征税原则。我们预计新规引导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税负转嫁或降低产品收益或抬高融资成本。
三种应税行为:贷款类服务,金融商品转让,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36 号文规定金融业纳入营改增时点,除了保险服务以外,与资管行业相关的主要是三种:(1)贷款类服务:通过资管产品发放贷款获得利息收入,税基为全部利息收入,暂时用简易计税方法征税。(2)金融商品转让:若持有至到期则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不缴增值税,若到期前转让则视为金融商品转让,税基为转让价差。(3)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管理资管产品收取的管理费,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
资管增值税文件梳理:36、46、70、140、2、56、90 号文
和资管行业增值税有关的文件主要是16 年发布的36、46、70、140 号文,17 年发布的2 号文、56 号文以及最新的90 号文。(1)36 号文为总纲,规定金融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利息收入免税,金融商品转让要缴纳增值税,但证券投资基金买卖股票、债券时免税。(2)46、70号文扩大免征范围,140 号文明确了“保本收益需缴纳增值税,非保本不缴纳增值税”。(3)56 号文明确资管产品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执行日期2018 年1 月1 日。(4)2017 年12 月25 日发布的90 号文明确资产成本价从实际买入价或2017 年末结算价格二者取一。
不同产品比较:公募基金税收优势明显,股债买卖价差免税
根据财税【2004】78 号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当时即指“公募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在“营改增”新规下,公募基金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和债券的价差收入还免收增值税,而私募、券商资管等非公募资管机构没有这一优惠,银行、保险自营盘等增值税率相对更高,公募基金避税优势进一步凸显。
新规引导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税负转嫁或降低产品收益或抬高融资成本
我们预计资管行业增值税的征收以及资管新规的实施,会对资管行业做出进一步的规范,维护行业向好的方向发展。具体的税负承担,在实际执行中会根据各方的议价能力做出选择,若转嫁给投资人则会降低产品收益率,若向资产端传导则可能抬高企业融资成本。公募基金在此次增值税征收中相比较其它机构或者其他产品税率相对处于低位,目前已有一些公募和私募机构发出公告称,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将从产品资产中提取缴纳,可能会使相关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降低,实际上等于转嫁给投资人。
风险提示:监管方向发生变化,政策调整超出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