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华证券-中国:证券经纪及资产管理,券商将如何受益于中国存托凭证?-18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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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近期各方正就允许/加速创新企业国内上市展开热议,该《若干意见》是正式批准此事的首份官方文件。我们在下文中概述了文件要点,同时还分析了中国存托凭证(CDR)将如何从承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以及自营交易这三个方面对中国券商带来积极推动。我们认为中金公司和中信证券有望成为主要受益者。我们对于资本市场开放进程以及股票上市改革的具体分析,请参见此前发表的“展望未来十年”和“投资者反馈”研究报告。
《若干意见》要点:
重点支持两类创新企业:1) 海外注n 册但主要在大陆运营的创新红筹企业现在可以在国内发行CDR,这在现行A股上市体系中是无法实现的;2) 境内注册的创新企业可以申请A股IPO,同时还将受益于该文件中有利的上市标准以及有望提速的审批流程。
创新企业选取标准,需满足以下条件:1) 从事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这七大行业,以及2) 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
上市/交易机制:CDR的上市/交易机制与证券法下的现行A股上市/交易机制基本相符。此外,证监会将成立科技创新产业化咨询委员会,成员包括证监会相关官员、行业专家以及学者,共同遴选/评估申请CDR/国内上市的创新企业。
证监会随后发布的具体措施将敲定更多细节,上述《若干意见》只是创新企业上市改革的指导纲要。因此,我们认为以下重点问题需待证监会发布具体措施之后才能明确:上市比率限制(与已发行股票之比);上市定价机制、交易机制(是否需设立做市商、是否存在每日10%的涨跌停板等)以及投资者标准(是否像创业板那样设置投资者准入门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