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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制更新,市场扩容——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点评【华创固收|周冠南团队】

作者:微信公众号【华创债券论坛】/ 发布时间:2022-02-15 / 悟空智库整理
(以下内容从华创证券《机制更新,市场扩容——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点评【华创固收|周冠南团队】》研报附件原文摘录)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及配套指引,本资料仅面向华创证券客户中的金融机构专业投资者,请勿对本资料进行任何形式的转发。若您不是华创证券客户中的金融机构专业投资者,请勿订阅、接收或使用本资料中的信息。 本资料难以设置访问权限,若给您造成不便,敬请谅解。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首席分析师:周冠南,SAC:S0360517090002 高级分析师:梁伟超,SAC:S0360519070002 联系人:宋琦,SAC:S0360121070066 报告导读 2月11日,央行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办法》借鉴海外成熟市场经验,从市场参与者、履约保障品、主协议、集中债券借贷业务等方面完善债券借贷制度,提高债券借贷交易效率和灵活性。 债券借贷是债券短期融通的重要工具。融入方提供一定数量的履约保障品,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并到期返还。现阶段该业务主要以证券公司作为融入方,商业银行作为融出方。对于融入方,债券借贷能够以信用债换利率债,降低资金市场交易成本;同时,债券借贷也是做空现券套利的重要工具。对于融出方,该业务能够盘活存量债券,使其在票息的基础上增厚收益。 与2006年《暂行规定》相比,《办法》条款变化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第一,质押物由“债券为质物”转变为“履约保障品”。或为转让式借贷的推出做铺垫,对于履约保障品的具体界定,目前《办法》仅做方向性规定,相较“以券换券”的形式或有放宽。 第二,参与主体界定更清晰,非法人产品获准加入,或推高市场活跃度。《办法》明确参与者应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法人类金融机构或外国银行分行,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也首次获准参与。 第三,“双边借贷模式”过渡至“集中借贷模式”,现金交割的选项被删去。集中借贷实施后,债券结算服务机构根据与参与者的事先约定,在债券结算日参与者应付债券不足额时,受托按照统一规则与其他参与者进行匹配,并达成债券融通的行为,从而避免了债券额度不足进行现金交割的风险。 第四,标准化“主协议”出现,有利于提高债券借贷的交易效率。债券借贷交易主协议的推出有助于发挥标准化合约的便利性,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违约处置过程,提高场外交易的效率。 第五,为防范风险集中,大额借贷披露要求提高,风险管控趋严。新规对债券大额借贷披露机构集中度和单券的集中度比例分别由30%和15%调低至20%与10%,风险管控要求提高。 《办法》出台将进一步促进和规范债券借贷市场的发展,市场影响包括: 第一,参与主体的丰富、标准化协议的设定以及集中债券借贷业务模式的便利,有利于债券借贷业务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 第二,非法人产品可以参与借贷交易,有利于满足市场参与者多样化的交易需求,提高市场活跃度。 第三,市场自律组织的管理、大额借贷披露要求的提高、主协议的签署,有助于完善风险监测体系,促进债券借贷市场纵深健康发展。 第四,就债券市场而言,新规有助于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盘活存量债券的利用效率。其次,债券借贷交易操作中蕴含着市场预期,现阶段债券借贷市场规模较小,债券借贷空头属性对于价格信号的指引相对有限,随着其操作便利性的提升,债券市场的价值发现功能或更加完善。 风险提示:债券借贷业务规则新变化;场外交易信用风险 正文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2月11日,人民银行发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借鉴海外成熟市场经验,从市场参与者、履约保障品、主协议等方面完善债券借贷制度,包括支持市场参与者规范开展集中债券借贷业务等,提高债券借贷交易效率和灵活性。同时,为加强风险防范,《办法》明确了大额借贷报告及披露、风险监测、自律管理等有关要求。 一、债券借贷:债券短期融通的重要工具 按照《办法》的最新规定,债券借贷业务是指债券融入方提供一定数量的履约保障品,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履约保障品的债券融通行为。 现阶段该业务主要以证券公司作为融入方,商业银行作为融出方。目前商业银行以及证券公司是证券借贷业务的主要参与机构,一则,商业银行拥有大量的利率债持仓,在实际的交易中往往是标的债券融出方。二则,证券公司主要是以质押式回购或做空现券的目的参与,往往是债券的融入方。 对于融入方而言,首先,通过债券借贷业务能够降低资金市场回购的成本。目前质押式回购对信用债会有所限制,债券融入方可以用信用债作为债券借贷的履约保障品,以较低的借贷费用换取进行质押式回购所需的利率债,节约资金成本。其次,债券借贷是做空现券套利的重要工具。债券融入方将融入的高估值债券售出,一段时间后,择机将其购入,可获得做空收益;此外,国债期货反向套利交易策略,也需借助债券借贷卖空现券。 对于融出方而言,债券借贷使其能够在票息的基础上增厚收益。债券借贷本身的风险较低,融入方应向融出方提供履约保障品,因此将所配置的债券融出可以盘活使用效率,在票息收入的基础之上获得额外的收益。 二、新规落地:便利性提升,风险防范加强 从发展历程来看,债券信贷始于2006年11月20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的颁布标志着该业务的正式展开。2021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就《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2022年2月12日,债券借贷管理办法正式稿落地。整体来看,《办法》根据市场成员诉求和金融市场管理需要对债券借贷要求进行了修改,在参与机构以及大额借贷披露时间要求等方面较征求意见稿略有放松。 (一)较《暂行规定》:参与方扩容,实现集中借贷模式转变 与《暂行规定》的相关条款比较,《办法》所规定的债券借贷业务有如下几个重要变化: (1)质押物由“债券为质物”转变为“履约保障品”,转让式借贷虽远可期。《暂行规定》中强调债券借贷应以“一定数量的债券为质物”,而《办法》的说法为债券融入方应向债券融出方提供“一定数量的履约保障品”。此前市场对于“质物”措辞删去的解读是债券借贷或将由质押式向转让式进一步拓展,但央行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中回应,转让式债券借贷的做法与当前国内市场实践不同,转让式债券借贷的落地或不在于一时。 此外,对于履约保障品具体类别的界定还未明确,较“以券换券”的单一形式未来或更加灵活。目前《办法》仅做方向性规定,央行表示后续将在债券借贷主协议中为相关做法留对接空间。参考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的补充文件(《履约保障品文件》),合格质押式履约保障品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债券以及交易双方约定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凭证,预计后续债券借贷质押物标的将有所扩围,相较“以券换券”的形式或更加灵活。 (2)参与主体界定更清晰,非法人产品明确获准加入,或推高市场活跃度。目前债券借贷市场中主要以商业银行以及证券公司等银行间法人机构为主,广义基金等非法人产品参与受限。《办法》中明确参与者应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法人类金融机构或外国银行分行,金融机构作为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也获准参与债券借贷,未来市场的活跃度将有所提升。 (3)“双边借贷模式”过渡至“集中借贷模式”,现金交割选项被删去。双边借贷模式下,现阶段债券借贷交易达成通常为一对一询价的方式,及时性较低,借贷合同的内审过程冗长繁复,交易成本过高,结算时一般以债券进行交割,但到期时经借贷双方协商一致后也可以现金交割。集中债券借贷模式下,债券结算服务机构根据与参与者的事先约定,在债券结算日参与者应付债券不足额时,根据参与者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发起的债券借贷指令,受托按照统一规则与其他参与者进行匹配,并达成债券融通的行为,从而避免了债券额度不足进行现金交割的风险。 (4)标准化“主协议”出现,有利于提高债券借贷的交易效率。按照《暂行规定》,参与方在进行债券借贷业务时应逐笔签订借贷合同,明确标的债券及质押债券名称和数量、期限、费用争议解决方式等诸多事项;主协议的推出有助于发挥标准化合约的便利性,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规范违约处置过程,提高场外交易的效率。 (5)为防范风险集中,大额借贷披露要求提高,发挥自律组织作用,风险管控趋严。较《暂行办法》,《办法》实施后债券借贷的便利性大大提升,风险监管要求相应趋严。新规对债券大额借贷披露的集中度比例相应调低,机构集中度方面,融入的标的债券余额超过自有债券托管量的20%(《暂行办法》为30%),单券集中度方面,单只债券融入余额超过该债券发行量的10%(《暂行办法》为15%)的,每增加5%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此外,银行间自律组织也将助力维护市场平稳健康运行。 (二)较征求意见稿:放松价值保障及大额借贷披露时间要求 与意见稿相比,《办法》在参与机构、履约保障品存续时的价值要求、以及大额借贷披露时间等方面略有放松: (1)资产管理产品加入,参与机构扩围。虽《办法》对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借入债券做出了债权债务关系清晰、有明确的授权和责任承担机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等要求,但非法人产品的加入仍是新规满足交易主体多样化需求的重要体现。 (2)履约保障品市值由“足值”转为依据双方约定,放宽价值保障要求。此前征求意见稿要求履约保障品市值应足额;而《办法》则规定债券借贷存续期间,履约保障品市值仅需满足双方约定条件,履约保障品价值估算要求的可调整性由此提升。 (3)重提融资方收息,债券借贷期间产生的利息归属融出方。7月征求意见稿中未提融出方收息,按此债券借贷期间产生的利息不再硬性规定属于融出方。国际市场债券借贷一般为所有权转让模式,目前我国债券借贷仍是质押式的模式,市场现况距离转让式债券借贷出现还有一定差距,此次《办法》重新补充该条款,明确债券存续期间的利息仍然归债券融出方所有。 (4)放宽违约处置以及大额借贷的书面报告的时限要求。为强化风险防范,《办法》与征求意见稿中对大额借贷的界定比例保持一致,但将报告时限放宽至次一日12:00前,违约处置结果报送相关机构的时间亦有所放宽。 三、影响:市场空间打开,债市流动性进一步增强 第一,参与主体的丰富、标准化协议的设定以及集中债券借贷业务模式的便利,有利于债券借贷业务的市场规模进一步扩大。与现券买卖、债券回购相比,国内债券借贷市场起步晚,发展相对较慢。《办法》落地后,非法人产品的加入将拉升市场空间,集中借贷机制和标准化主协议有望提高交易与清算服务的效率,多重利好驱动下,市场有望快速扩容。 第二,非法人产品可以参与借贷交易,有利于满足市场参与者多样化的交易需求,提高市场活跃度。目前国内债券借贷的参与机构以银行和证券公司为主,市场规模占比约为98%,而全球市场中证券借贷业务的主要参与方是政府、养老金以及公募基金,其规模占比约在80%,非法人产品的加入符合成熟市场经验,也符合监管提升操作的便利性,提高做市商头寸管理能力的要求。 第三,市场自律组织的管理、大额借贷披露要求的提高、主协议的签署,有助于完善风险监测体系,促进债券借贷市场纵深健康发展。《办法》在关注债券借贷市场的活跃度的同时相应加强风险管控,强调债券借贷业务的自律管理机制建设,降低了披露大额借贷事项的集中度比例,严格限制集中做空单券风险。与此同时,主协议对于违约处置的规范将有效避免债券借贷合同差异化的条款争议。 第四,就债券市场而言,债券借贷新规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债券借贷交易制度,提高债券市场流动性,盘活存量债券的利用效率。其次,债券借贷交易操作中蕴含着市场预期,现阶段债券借贷市场操作限制较多,市场规模较小,债券借贷虽作为卖空现券的基础工具,其空头属性对于价格信号的指引相对有限,随着其操作便利性的提升,债券市场的价值发现或更加完善。 四、风险提示 债券借贷业务规则新变化;场外交易信用风险。 具体内容详见华创证券研究所2月15日发布的报告《机制更新,市场扩容——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点评》 华创债券论坛 华创证券固定收益研究观点发布平台 1494篇原创内容 Official Account 法律声明 华创证券研究所定位为面向专业投资者的研究团队,本资料仅适用于经认可的专业投资者,仅供在新媒体背景下研究观点的及时交流。华创证券不因任何订阅本资料的行为而将订阅人视为公司的客户。普通投资者若使用本资料,有可能因缺乏解读服务而对报告中的关键假设、评级、目标价等内容产生理解上的歧义,进而造成投资损失。 本资料来自华创证券研究所已经发布的研究报告,若对报告的摘编产生歧义,应以报告发布当日的完整内容为准。须注意的是,本资料仅代表报告发布当日的判断,相关的分析意见及推测可能会根据华创证券研究所后续发布的研究报告在不发出通知的情形下做出更改。华创证券的其他业务部门或附属机构可能独立做出与本资料的意见或建议不一致的投资决策。本资料所指的证券或金融工具的价格、价值及收入可涨可跌,以往的表现不应作为日后表现的显示及担保。本资料仅供订阅人参考之用,不是或不应被视为出售、购买或认购证券或其它金融工具的要约或要约邀请。订阅人不应单纯依靠本资料的信息而取代自身的独立判断,应自主作出投资决策并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华创证券不对使用本资料涉及的信息所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或与此有关的其他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资料所载的证券市场研究信息通常基于特定的假设条件,提供中长期的价值判断,或者依据“相对指数表现”给出投资建议,并不涉及对具体证券或金融工具在具体价位、具体时点、具体市场表现的判断,因此不能够等同于带有针对性的、指导具体投资的操作意见。普通个人投资者如需使用本资料,须寻求专业投资顾问的指导及相关的后续解读服务。若因不当使用相关信息而造成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失,华创证券对此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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