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新材料|马金龙】秋冬季错峰生产落地,粗钢减产延续
(以下内容从浙商证券《【浙商新材料|马金龙】秋冬季错峰生产落地,粗钢减产延续》研报附件原文摘录)
点击上方“浙商新材料&金属材料”可以订阅!! 报告导读 10月29日,国家生态环境部联合多部位印发《2021-2022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方案》。在《方案》的实施范围上,2021-2022年秋冬季攻坚范围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和汾渭平原城市的基础上,将增加河北北部、山西北部、山东东部和南部、河南南部部分城市。 投资要点 错峰生产范围扩大,供给收缩或大于往年 今年的《方案》中提出,“考虑各地秋冬季大气环境状况和区域传输影响,2021-2022年秋冬季攻坚范围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和汾渭平原城市基础上,增加河北北部、山西北部、山东东部和南部、河南南部部分城市。”错峰生产范围的扩大,势必将增加产量收缩的程度。 根据9月份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21-2022年采暖季钢铁行业错峰生产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看到,要求次轮错峰生产执行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21年11月15日-2021年12月31日;第二阶段为2022年1月11日-2022年3月15日,其中第二阶段要求涉及地区错峰生产比例不低于30%。对照今年下半年的减产比例看,今年下半年粗钢产量同比减少15%左右及完成压减目标,结合考虑到今年的压减任务重要集中在河北省。因此,可以看出错峰生产的第二阶段减产程度要大于第一阶段。 错峰生产时间延长,执行更加严格 正式《方案》公布结合9月份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出,次轮错峰生产时间由之前的2021年11月15日-2022年3月15日延长至2021年10月1日-2022年3月31日。以河北省为例,2021年1-3月粗钢产量为6205.84万吨,1-3月错峰生产比例30%将影响约1800万吨产量。考虑与往年错峰生产时长上的影响测算,延长的半个月时间(2022年3月16日-3月31日)将减少粗钢产量310万吨。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为了防止错峰生产执行不到位,此次《方案》中明确指出“各城市错峰生产实施方案要以具体高炉设备停产为基础,不得以降低生产负荷方式代替,落实到具体企业、生产线、生产设施和时间段,与高炉配套的焦炉、烧结、球团、石灰窑等生产设备错峰生产比例不得低于高炉错峰生产比例”。这一规定将从根本上解决执行无法到位的情况。 供给刚性,需求弹性 由于行业供给端已进入到低位刚性阶段,未来对于上游原材料的需求量也呈现出低量刚性的情况。因此,我们判断上游原材料价格或将存在高位回落的可能,这利好钢铁企业降低生产成本。另一方面,需求端仍将中长期保持稳定增长的发展趋势,对于钢材价格有望形成支撑。中长期看,利好钢铁行业的业绩稳定发展。 需关注受减产影响且下游需求具有持续性的钢铁企业 根据《方案》中提及的地区及错峰生产方案看,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和汾渭平原城市、河北北部、山西北部、山东东部和南部、河南南部部分城市外的企业(环保绩效评级A级企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全废钢短流程炼钢企业除外),有望在生产经营正常运行下受益全行业的供需关系改善。同时,仍需考虑产品结构不同带来的需求持续性。我们认为,未来我国钢铁产品中工业用材需求增长将优于建筑用材。 因此,建议关注首钢股份(A类企业)、太钢不锈(A类企业),华菱钢铁、南钢股份、新钢股份、宝钢股份、马钢股份、鞍钢股份。 风险提示:政策执行落地不及预期,需求恢复不及预期,上游原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等。 浙商新材料 马金龙 majinlong @stocke.com.cn 刘 岗 liugang@stocke.com.cn 马 野 maye@stocke.com.cn 巩学鹏 gongxuepeng@stocke.com.cn 免责声明 本报告由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具备中国证监会批复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经营许可证编为:Z39833000) 制作。本报告中的信息均来源于我们认为可靠的已公开资料,但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机构(以下统称“本 公司” )对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也不保证所包含的信息和建议不发生任何变更。本公 司没有将变更的信息和建议向报告所有接收者进行更新的义务。 本报告仅供本公司的客户作参考之用。本公司不会因接收人收到本报告而视其为本公司的当然客户。 本报告仅反映报告作者的出具日的观点和判断,在任何情况下,本报告中的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均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投资者应当对本报告中的信息和意见进行独立评估,并应同时考量各自的投资目的、财务状况和特定需求。对依据或者使用本报告所造成的一切后果,本公司及/或其关联人员均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本公司的交易人员以及其他专业人士可能会依据不同假设和标准、采用不同的分析方法而口头或书面发表与本报告意见及建议不一致的市场评论和/或交易观点。本公司没有将此意见及建议向报告所有接收者进行更新的义务。本公司的资产管理公司、自营部门以及其他投资业务部门可能独立做出与本报告中的意见或建议不一致的投资决策。 本报告版权均归本公司所有,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授权,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发布、传播本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经授权刊载、转发本报告或者摘要的,应当注明本报告发布人和发布日期,并提示使用本报告的风险。未经授权或未按要求刊载、转发本报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将保留向其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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