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业 | 提升主要股东门槛,调整优化业务范围——《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解读
(以下内容从兴业研究《金融行业 | 提升主要股东门槛,调整优化业务范围——《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解读》研报附件原文摘录)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2024年9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监管总局令2024年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提升了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要求以及公司主要出资人准入标准,强化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本实力。考虑到《办法》要求存量金融租赁公司应限期整改以符合最新标准,预计未来部分金融租赁公司将加快增资扩股。对于地方中小银行而言,未来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门槛仍相对较高,其作为主要出资人新增申请牌照的难度较大。 《办法》鼓励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围绕融资与融物相结合,探索开展特色化经营。主要体现在:一是扩大并优化租赁物范围,明确对租赁物的监管底线,引导金融租赁公司盘活中小微企业设备采购以及涉农企业资产。二是鼓励金融租赁公司业务朝监管部门发布的鼓励清单发展,并细化配置设立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的要求及规范。三是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回归业务本源,比如将金融租赁公司的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由基础类业务修改为专项类业务。 此外,《办法》将“发行非资本类债券”调整为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展的基础业务,故而可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的金融租赁公司范围拓宽,未来金融租赁公司发行的非资本类债券或有所增加。《办法》还对金融租赁公司新增了6个监管指标,并对同业拆借比例指标限制进行了优化。 请登录兴业研究APP查看完整研报 获取更多权限,联系文末销售人员。 ★ 点击图片购买 “兴业研究系列丛书” ★ 转 载 声 明 转载请联系market-service@cib.com.cn邮箱,我们尽快给予回复。本报告相关内容未经我司书面许可,不得进行引用或转载,否则我司保留追诉权利。 服 务 支 持 人 员 对集团外客户 李 璐 琳 13262986013 liliulin@cib.com.cn 对集团内用户 汤 灏 13501713255 tanghao@cib.com.cn 免 责 声 明 兴业经济研究咨询股份有限公司(CIB Research Co.,Ltd.)(中文简称“兴业研究公司”)提供,本报告中所提供的信息,均根据国际和行业通行准则,并以合法渠道获得,但不保证报告所述信息的准确性及完整性,报告阅读者也不应自认该信息是准确和完整的而加以依赖。 本报告中所提供的信息均反映本报告初次公开发布时的判断,我司有权随时补充、更正和修订有关信息,但不保证及时发布。本报告内容仅供报告阅读者参考,一切商业决策均将由报告阅读者综合各方信息后自行作出,对于本报告所提供的信息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后果,我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的相关研判是基于研究员本人的知识和倾向所做出的,应视为研究员的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所在机构。我司可根据客观情况或不同数据来源或分析而发出其它与本报告所提供信息不一致或表达不同观点的报告。研究员本人自认为秉承了客观中立立场,但对报告中的相关信息表达与我司业务利益存在直接或间接关联不做任何保证,相关风险务请报告阅读者独立做出评估,我司和研究员本人不承担由此可能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本报告中的信息及表达的观点并不构成任何要约或投资建议,不能作为任何投资研究决策的依据,我司未采取行动以确保此报告中所指的信息适合个别的投资者或任何的个体,我司也不推荐基于本报告采取任何行动。 报告中的任何表述,均应从严格经济学意义上理解,并不含有任何道德、政治偏见或其他偏见,报告阅读者也不应该从这些角度加以解读,我司和研究员本人对任何基于这些偏见角度理解所可能引起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保留采取行动保护自身权益的一切权利。 本报告版权仅为我司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翻版、复制和发表。除非是已被公开出版刊物正式刊登,否则,均应被视为非公开的研讨性分析行为。如引用、刊发,需注明出处为“兴业经济研究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对本报告进行有悖原意的引用、删节和修改。 我司对于本免责声明条款具有修改和最终解释权。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 2024年9月20日,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发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监管总局令2024年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提升了设立金融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要求以及公司主要出资人准入标准,强化金融租赁公司的资本实力。考虑到《办法》要求存量金融租赁公司应限期整改以符合最新标准,预计未来部分金融租赁公司将加快增资扩股。对于地方中小银行而言,未来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门槛仍相对较高,其作为主要出资人新增申请牌照的难度较大。 《办法》鼓励金融租赁公司业务围绕融资与融物相结合,探索开展特色化经营。主要体现在:一是扩大并优化租赁物范围,明确对租赁物的监管底线,引导金融租赁公司盘活中小微企业设备采购以及涉农企业资产。二是鼓励金融租赁公司业务朝监管部门发布的鼓励清单发展,并细化配置设立专业子公司、项目公司的要求及规范。三是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回归业务本源,比如将金融租赁公司的固定收益类投资业务由基础类业务修改为专项类业务。 此外,《办法》将“发行非资本类债券”调整为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展的基础业务,故而可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的金融租赁公司范围拓宽,未来金融租赁公司发行的非资本类债券或有所增加。《办法》还对金融租赁公司新增了6个监管指标,并对同业拆借比例指标限制进行了优化。 请登录兴业研究APP查看完整研报 获取更多权限,联系文末销售人员。 ★ 点击图片购买 “兴业研究系列丛书” ★ 转 载 声 明 转载请联系market-service@cib.com.cn邮箱,我们尽快给予回复。本报告相关内容未经我司书面许可,不得进行引用或转载,否则我司保留追诉权利。 服 务 支 持 人 员 对集团外客户 李 璐 琳 13262986013 liliulin@cib.com.cn 对集团内用户 汤 灏 13501713255 tanghao@cib.com.cn 免 责 声 明 兴业经济研究咨询股份有限公司(CIB Research Co.,Ltd.)(中文简称“兴业研究公司”)提供,本报告中所提供的信息,均根据国际和行业通行准则,并以合法渠道获得,但不保证报告所述信息的准确性及完整性,报告阅读者也不应自认该信息是准确和完整的而加以依赖。 本报告中所提供的信息均反映本报告初次公开发布时的判断,我司有权随时补充、更正和修订有关信息,但不保证及时发布。本报告内容仅供报告阅读者参考,一切商业决策均将由报告阅读者综合各方信息后自行作出,对于本报告所提供的信息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后果,我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的相关研判是基于研究员本人的知识和倾向所做出的,应视为研究员的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所在机构。我司可根据客观情况或不同数据来源或分析而发出其它与本报告所提供信息不一致或表达不同观点的报告。研究员本人自认为秉承了客观中立立场,但对报告中的相关信息表达与我司业务利益存在直接或间接关联不做任何保证,相关风险务请报告阅读者独立做出评估,我司和研究员本人不承担由此可能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本报告中的信息及表达的观点并不构成任何要约或投资建议,不能作为任何投资研究决策的依据,我司未采取行动以确保此报告中所指的信息适合个别的投资者或任何的个体,我司也不推荐基于本报告采取任何行动。 报告中的任何表述,均应从严格经济学意义上理解,并不含有任何道德、政治偏见或其他偏见,报告阅读者也不应该从这些角度加以解读,我司和研究员本人对任何基于这些偏见角度理解所可能引起的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保留采取行动保护自身权益的一切权利。 本报告版权仅为我司所有,未经书面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翻版、复制和发表。除非是已被公开出版刊物正式刊登,否则,均应被视为非公开的研讨性分析行为。如引用、刊发,需注明出处为“兴业经济研究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且不得对本报告进行有悖原意的引用、删节和修改。 我司对于本免责声明条款具有修改和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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