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行业 | 我国公共数据的授权运营模式探究
(以下内容从兴业研究《金融行业 | 我国公共数据的授权运营模式探究》研报附件原文摘录)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模式,收益分配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各方对于数据的运用需求不断提升。考虑到各类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日常积累了大量的数据,因而若能推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将可有效丰富数据供给。 当前,我国对于公共数据范围相对官方的定义来自财政部,2024年1月1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23〕141号),根据该文件精神,各类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公共服务过程中所持有或控制的、预期能产生经济利益或拥有服务潜力的数据资源都属于公共数据的范畴。 从公共数据开放的方式看,可分为平台网站开放利用、协议开放利用、授权运营三种。目前,平台网站开放、协议开放模式在我国已相对常见。与之相对应,授权运营是一种创新的市场化利用方式,有助于提高数据供给质量。当前,我国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模式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整体授权模式,即地方将属地内可以共享开放的公共数据一揽子整体授权给运营主体进行开发、运营和生态建设,典型代表有贵州省与成都市。二是分领域授权模式。即地方将公共数据划分为多个领域,按照领域分别授权给不同运营主体进行开发与运营,典型代表有北京。三是分层级授权模式。地方不仅负责公共数据运营主体的授权,后续市场主体对公共数据的应用同样需要地方的再一次授权,典型代表有福建。 在各类公共数据运用模式下,除了授权运营所必须经过的授权之外,公共数据的开放还必须遵守共享开放、数据安全、特定场景下营利等原则。第一,共享开放是公共数据运营的总体目标。第二,数据安全是公共数据开放的前提。第三,公共数据授权运营需坚持无偿开放与有偿使用并行。此前,审计署公布的违规使用政务数据牟利的案例及其他相关案例均违反前述部分原则。 虽然政府机关、部分事业单位作为公共数据的提供主体,面临不得直接盈利的要求,但近年来,多个政策文件都明确支持部分公共数据可以采用有偿使用模式运营。从理论上来看,公共数据收益分配可分为两阶段:第一阶段为市场与公共机构之间的收益分配,在授权运营的模式下,负责数据运营的地方国企以利润模式将运营收益上交财政,进而经由财政通过提供服务等形式反馈各市场主体;第二阶段为公共机构内部的收益分配,一是财政按各部门在公共数据开放中的贡献给与支持,二是由公共数据运营机构以技术反哺的形式向数据提供机构提供支持。 此前,众多学者对公共数据收益分配进行了研究,其核心包括:第一,各地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建设和监督分配模式运行;第二,创设数据资产账户参与数据收益分配;第三,以数据资产凭证与分布式账单量化公共数据收益,支持全流程实现点对点分配。具体流程为:一是进行数据资产凭证登记。运营机构将数据产品和服务标准化,整合数据的原始提供单位、增值开发的主要方式等要素,形成数据资产凭证。二是实时跟踪运营收益。数据管理部门协同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建立数据产品与服务交易的跟踪机制,实时掌握运营收益状况。三是生成分布式收益分配账单。 此外,对互联网平台等汇聚大量个人数据的盈利性平台而言,其高价值的数据来源于个人等数据主体,然而相关收益目前仍归属于互联网平台自身。未来,也可能考虑向互联网平台征收数字税后再经由财政反哺社会公共服务,从而使得提供数据的个人享受到相应收益分配。 请登录兴业研究APP查看完整研报 获取更多权限,联系文末销售人员。 ★ 点击图片购买 “兴业研究系列丛书” ★
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模式,收益分配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各方对于数据的运用需求不断提升。考虑到各类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日常积累了大量的数据,因而若能推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将可有效丰富数据供给。 当前,我国对于公共数据范围相对官方的定义来自财政部,2024年1月11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23〕141号),根据该文件精神,各类具有公共事务管理或公共服务职能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在公共服务过程中所持有或控制的、预期能产生经济利益或拥有服务潜力的数据资源都属于公共数据的范畴。 从公共数据开放的方式看,可分为平台网站开放利用、协议开放利用、授权运营三种。目前,平台网站开放、协议开放模式在我国已相对常见。与之相对应,授权运营是一种创新的市场化利用方式,有助于提高数据供给质量。当前,我国公共数据授权运营的模式可以分为三类:一是整体授权模式,即地方将属地内可以共享开放的公共数据一揽子整体授权给运营主体进行开发、运营和生态建设,典型代表有贵州省与成都市。二是分领域授权模式。即地方将公共数据划分为多个领域,按照领域分别授权给不同运营主体进行开发与运营,典型代表有北京。三是分层级授权模式。地方不仅负责公共数据运营主体的授权,后续市场主体对公共数据的应用同样需要地方的再一次授权,典型代表有福建。 在各类公共数据运用模式下,除了授权运营所必须经过的授权之外,公共数据的开放还必须遵守共享开放、数据安全、特定场景下营利等原则。第一,共享开放是公共数据运营的总体目标。第二,数据安全是公共数据开放的前提。第三,公共数据授权运营需坚持无偿开放与有偿使用并行。此前,审计署公布的违规使用政务数据牟利的案例及其他相关案例均违反前述部分原则。 虽然政府机关、部分事业单位作为公共数据的提供主体,面临不得直接盈利的要求,但近年来,多个政策文件都明确支持部分公共数据可以采用有偿使用模式运营。从理论上来看,公共数据收益分配可分为两阶段:第一阶段为市场与公共机构之间的收益分配,在授权运营的模式下,负责数据运营的地方国企以利润模式将运营收益上交财政,进而经由财政通过提供服务等形式反馈各市场主体;第二阶段为公共机构内部的收益分配,一是财政按各部门在公共数据开放中的贡献给与支持,二是由公共数据运营机构以技术反哺的形式向数据提供机构提供支持。 此前,众多学者对公共数据收益分配进行了研究,其核心包括:第一,各地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建设和监督分配模式运行;第二,创设数据资产账户参与数据收益分配;第三,以数据资产凭证与分布式账单量化公共数据收益,支持全流程实现点对点分配。具体流程为:一是进行数据资产凭证登记。运营机构将数据产品和服务标准化,整合数据的原始提供单位、增值开发的主要方式等要素,形成数据资产凭证。二是实时跟踪运营收益。数据管理部门协同公共数据运营机构建立数据产品与服务交易的跟踪机制,实时掌握运营收益状况。三是生成分布式收益分配账单。 此外,对互联网平台等汇聚大量个人数据的盈利性平台而言,其高价值的数据来源于个人等数据主体,然而相关收益目前仍归属于互联网平台自身。未来,也可能考虑向互联网平台征收数字税后再经由财政反哺社会公共服务,从而使得提供数据的个人享受到相应收益分配。 请登录兴业研究APP查看完整研报 获取更多权限,联系文末销售人员。 ★ 点击图片购买 “兴业研究系列丛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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