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宏观于博团队 · 深度】中日消费税:殊途同归还是各有千秋?
(以下内容从长江证券《【长江宏观于博团队 · 深度】中日消费税:殊途同归还是各有千秋?》研报附件原文摘录)
作者:于博 宋筱筱 蒋佳榛 核心观点 本篇报告为“财税改革与二次分配系列”的第二篇,我们对比中日消费税,分析国内消费税改革的可能方向及其影响。在保持宏观税负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短期内大幅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或税率的可能性较低,征收环节后移对财政收入总量的短期影响或有限,下划至地方或利好消费活跃省。我国的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约等于日本广义消费税,且其合计税收占比高于日本广义消费税占比;日本的历次消费税加税与其人口老龄化、社会保障费膨胀等因素有关。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或尚不足以导致我国大幅加税,但需关注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速现象。 摘要 消费税改革是财税改革的重要组成 消费税是国内四大税种之一,在经济发展不同阶段,适当改革消费税历来是财税改革的重要组成。本篇报告是“财税改革与二次分配系列”的第二篇,我们复盘国内消费税的改革历程及征收现状,对比日本消费税创设以及泡沫破裂后的三次加税,展望国内消费税改革的未来及影响。 过去:消费税的改革内容包括哪些 调整征收范围、优化税率结构、改进征收环节是消费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具体来看:1)征收范围的调整包括:①对已具有大众消费特征的消费品停止征收,将新兴的奢侈品类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②将影响生态环境和消耗资源的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③对危害人们身体健康的消费品(如烟、酒等)征收消费税。2)税率结构的调整主要针对烟、酒、油等产品加税。3)征收环节的调整包括:①征收环节后移至批发(零售)环节;②在批发(零售)环节额外加征税收。 现状:当前消费税的征收概况如何 国内现行消费税包括15大类,从价消费税税率在1%-40%不等。1)产业构成上,烟、油、汽车、酒是主要税源,合计占比85%。2)地区分布上,消费税较多的地区往往消费活跃,或是烟酒等主要生产地。3)央地分配上,国内消费税为中央独享税,美、日则为央地共享税。 未来:消费税改革方向及影响几何 未来消费税改革或围绕征收范围、税率结构、征收环节、央地分配等四方面展开。具体来看: 1)征收范围与税率结构调整:短期内或难有大幅调整。2024年财政预算报告提出要“在保持宏观税负和基本税制稳定的前提下,……,推动消费税改革”,当下国内宏观税负水平其实已不低,短期来看,大范围扩展消费税征收范围或大幅度提升消费税税率可能性均较低,适当将奢侈品、高耗能高污染等相关消费品进一步纳入征收范围,或者加税,更符合高质量发展的内涵。 2)征收环节后移:总量影响或有限。已在批发、零售环节征收的产品(主要为卷烟,约40%)基本无法进一步后移,而从量计价的一般应税消费品(主要为成品油,约33%)也不受征收环节后移、价格抬升的影响,因此,最终受征收环节后移影响较大的商品仅占25%左右(主要是酒、高档护肤品、小汽车等)。据测算,批发(零售)价格每较生产(进口)环节价格提高10%,预计增加消费税收入400亿、拉动税收0.2个百分点,征收环节后移对税收总量影响有限。 3)下划地方:主要利好消费活跃省。虽然消费税属于中央独享税,但目前中央财政收入几乎已经100%转移支付给地方,因为若消费税下划地方,将对税收、转移支付的区域结构产生影响,据测算,上海、江苏、浙江等消费活跃省份,以及云南(烟草生产产业)等省份获益较多。此外,消费税下划地方将提高地方主观能动性,或促进地方出台促消费、税收优惠等政策。 日本消费税的改革经验值得借鉴吗 日本消费税经历“一设三增”,主要用于社会福利。1)消费税的设立(1989.04),税率3%:过程一波三折,最终于泡沫时期创设,彼时日本直接税已较为完善、占比较高,消费税设立更多是协调直接税与间接税比例,因此同一时期,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遗产税等相应减免。2)第一次加税(1997.04),税率提升至5%:泡沫破裂后,经济陷入长期低迷,财政收支恶化,日本首次提高消费税税率,并相应减免所得税。增税收入主要用于老龄化三经费支出。3)第二次加税(2014.04),税率提升至8%:人口老龄化加速、社会保障费用膨胀,日本开启第二次加税,并在法律层面将消费税界定为“社会保障目的税”,明确将增税收入全额作为社会保障来源。本次消费税加税的同时,提高了对富人所得税的征收,法人税率则有所下降。4)第三次加税(2019.10),税率提升至10%:人口老龄化叠加少子化,促使日本开启第三次加税,此次政策落脚点在于“全世代型社会保障”,增收资金用途上,新增“少子化对策”资金的安排。5)消费税加税的影响:加税前居民脉冲和囤积消费,但加税后则私人消费有不同程度下滑。 中日消费税在税种、占比、征收背景上有所不同。1)税种对比层面,国内营业税(2016年“营改增”)+增值税+消费税相当于日本的广义消费税。2)税收占比层面,目前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合计占比(48%)高于日本的广义消费税占比(35%)。在保持宏观税负稳定的前提下,若增值税政策无较大变化,或不宜对消费税实行大幅加税。此外,若从完善地方税的角度出发,完善财产税制度、提高直接税占比或是应有之道。3)加税原因层面,日本的消费税主要与人口老龄化、社会保障费膨胀等息息相关。目前,我国65岁以上人口占比在15%左右,且经济下行压力仍存,人口老龄化问题或不足以导致国内大幅加税,但需关注和防范人口老龄化加速。 目录 1. 消费税改革是财税改革的重要组成 2. 过去:消费税的改革内容包括哪些 3. 现状:当前消费税的征收概况如何 4. 未来:消费税改革方向及影响几何 4.1. 征收后移:总量短期影响或有限 4.2. 下划地方:主要利好消费活跃省 5. 日本消费税的改革经验值得借鉴吗 5.1. 日本消费税改革历程 5.2. 中日消费税有何不同 以下是正文 消费税改革是财税改革的重要组成 推动消费税改革是财税改革的重要内容。2023年我国国内消费税录得收入1.6万亿元,占当年税收总收入的8.9%,消费税作为我国主要税收来源之一,推动消费税改革历来是财税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2019年财政部及国税总局向公众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消费税立法进程更进一步;《“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则进一步明确要“调整优化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推进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而自2019年以来,每年的预算报告中均有对消费税改革工作的部署。因此,在“谋划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消费税改革的动向也成为市场关注重点。 本篇报告作为“财税改革与二次分配系列”的第二篇,我们聚焦消费税这一税种,从我国消费税的改革历程以及现状出发,并与日本的消费税做对比,分析我国消费税改革的可能方向及其潜在影响。 过去:消费税的改革内容包括哪些 回顾消费税的改革历程,可以发现调整征收范围、优化税率结构、改进征收环节是消费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具体来看: 1)调整征收范围:《消费税暂行条例》于1994年起正式施行,消费税也由此登上历史舞台,在开征之初,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油、汽车等11项应税消费品。而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以及出于促进环境保护、调节生产消费等政策目的考虑,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几经调整。总结来看,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条线索: ①对已具有大众消费特征的消费品停止征收消费税,将新兴的奢侈品类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如2006年将护肤护发品移除征收范围,而将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等奢侈品类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2016年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并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等。 ②出于促进环境保护的政策目的,将影响生态环境和消耗资源的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如2006年将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纳入征收范围,扩大石油制品征收范围,对乘用车根据排量大小分别设置高低不同的税率,2015年将电池、涂料列入征收范围等。 ③对危害人们身体健康的消费品(如烟、酒等)征收消费税,以达到调节生产消费的目的,如2022年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等。 2)优化税率结构:应税消费品税率结构的调整主要针对烟、酒、油等产品展开,如 2006年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税率统一按照 20%征收,2009 年、2015年提高对烟、油等商品的征收税率,2016 年则在停止对普通化妆品征收消费税的同时,下调高档化妆品 的征收税率。 3)改进征收环节:消费税征收环节的调整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将征收环节由生产(进口)环节后移至批发(零售)环节,如对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征收环节后移;二是除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外,在批发(零售)环节加征一道税,如卷烟、超豪华小汽车的消费税征收涉及两道环节。 现状:当前消费税的征收概况如何 现行我国消费税包括15大类,从价计税的消费税税率在1%-40%不等。经过几次消费税改革后,目前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由最初的11大类扩充至15大类,征收环节也由最初的仅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扩展为在生产(进口)、批发(零售)等多环节征收,目前从价计税的消费税税率在1%-40%不等。 从产业构成来看,烟草、石油制品、汽车制造及酒业是消费税的主要来源。2021年的国内消费税主要来自于烟草制品业(40%)、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33%)、批发和零售业(14%,主要为卷烟批发)、汽车制造业(7%)、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5%)、其他产业(1%)。 从地区分布来看,消费税的地区分布与当地消费水平、产业结构相关。消费税与社零存在一定正相关性,社零更高的地区,其消费税通常也较高。例如广东社零、消费税占比分别为 10%、7.2%,江苏分别为 9.7%、6.3%,山东分别为 7.6%、7.4%,浙江分别为6.6%、6%。此外,消费税分布也与地区产业有关。例如云南社零占比仅 2.4%,但消费税占比 6.7%,与其烟草产业较为发达有关。 从央地关系来看,我国消费税为中央独享税,美、日则为央地共享。2023年我国国内消费税环节录得1.6万亿,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8.9%,美国为6.5%,日本为24.6%(2021年)。我国消费税为中央独享税,美国消费税中央占比为27%(2023年),日本消费税中央占比为78%(2021年)。 未来:消费税改革方向及影响几何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对于消费税改革明确指明要“调整优化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推进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可见,未来消费税的改革或主要在征收范围、税率结构、征收环节以及央地分配等四方面进行。 2024年财政预算报告提出要“在保持宏观税负和基本税制稳定的前提下,……,推动消费税改革”,当下我国的宏观税负水平其实已不低,短期来看,大范围扩展消费税征收范围或大幅度提升消费税征收税率可能性或较低。 下面,我们具体来看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与下划地方的潜在影响。 征收后移:总量短期影响或有限 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对财政收入总量的短期影响或有限。 征收环节后移对消费税的影响主要是因为批发(零售)环节的销售价格通常高于生产(进口)环节的销售价格而产生。因此:1)已在批发、零售环节征收的产品基本不受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影响,主要包括卷烟(约占40%)、超豪华小汽车、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后两项占比均较小。2)从量计价的一般应税消费品受征收环节后移的影响有限,主要包括成品油(约占33%)。3)受征收环节后移影响较大的税目占比约为25%左右。 2023年国内消费税约1.6万亿元,假设批发(零售)价格为生产(进口)环节价格的1.2倍,则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预计增加消费税约800亿(1.6万亿*25%*0.2),占2023年税收的比重约为0.4%,即批发(零售)价格每较生产(进口)环节价格提高10%,预计增加税收收入400亿、拉动税收增长0.2个百分点。总体来看,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对财政收入总量的短期影响或有限。 下划地方:主要利好消费活跃省 消费税下划至地方将主要利好消费活跃省份。目前我国消费税为中央独享税,而美国、日本均有部分消费税分配至地方政府,推动消费税下划至地方亦是未来消费税改革方向之一。假设消费税分别按照30%、50%、70%的比例由地方政府自留,而由中央政府分享的消费税则根据各省的转移支付比例进行二次分配,可以测算得到最终地方政府能获取的消费税规模。与当前情况(即地方政府自留比例为0%)相比,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等消费活跃省份的消费税提升较多,以及云南(烟草产业较为发达)等省份获益较多。 此外,消费税下划至地方或促进地方出台相关促消费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从政府行为影响来看,地方在获得消费税分享权后,将有更多动力去促进地区消费水平,从而提高消费税征收水平。此外,参考海外经验,例如,美国的联邦政府及不同州政府的汽油消费税税率各有不同,其中联邦政府按照18.4美分/加仑的税率征收汽油消费税,而阿拉斯加州仅需9美分/加仑,加利福尼亚州则高达62.9美分/加仑,若消费税下划至地方,亦或促进地方政府因城施策、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以达到刺激消费或者加大税收征缴的目的。 日本消费税的改革经验值得借鉴吗 日本消费税改革历程 日本消费税经历“一设三增”。日本消费税设立于1989年4月,税率为3%。此后历经三次增税,分别为1997年4月,税率由3%提高至5%;2014年4月,税率由5%提高至8%;2019年10月,税率由8%提高至10%。日本中央一般会计税收中的消费税占比亦由1989年的6%提升至2022年的32%。 1、日本消费税设立之初在于直接税与间接税比例的协调。日本正式引入消费税的时间为1989年4月,此时日本正处于泡沫经济时期,财政收支状况相对较好,该时期的税制改革落脚点在于直接税与间接税比例的协调。 但日本消费税的设立并非一帆风顺。战后,日本在夏普的指导下,建立了以直接税为主的税收体制,其中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最高曾超70%、40%,而间接税则主要是针对酒、汽油等特定商品收取的商品税。进入20世纪70年代,日本经济增速由高速发展转为平稳增长阶段,以直接税为主的征收体系使得税收收入增速相应放缓乃至下降,且过高的税率也抑制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企业投资,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体制弊端显露。为了扭转财政困境,1979年时任首相的大平正芳首次提出要设立5%的“一般消费税”,但遭到群众及在野党的抵制,最终在后续的选举中惨遭失败。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欧美各国减税潮流以及日本国内政治、经济环境变化的共同影响下,税制改革再度提上议程,1987年中曾根康弘向国会提交“销售税”相关法案,但同样遭遇了失败。 加税与减税并行,日本消费税艰难设立。竹下登接任中曾根康弘成为日本首相,基于此前大平内阁和中曾根内阁消费税改革失败的经历,竹下登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向民众积极传递“宽税基、轻税负、简化纳税流程”的改革理念。竹下登在引入消费税的同时,废止对个别商品重复征收的物品税,并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遗产税等直接税进行减税,以提高民众对消费税的接受度。加税与减税并行的策略下,消费税最终于1989年4月正式开征,并逐步发展成日本的重要税收来源,日本国税中的直接税占比也由1989年的74%逐步下滑至1999年的57%。 2、财政状况的恶化使得日本开启消费税的加税历程。日本消费税第一次加税的背景为泡沫经济破裂后,日本经济陷入长期低迷,税收收入自1990年触顶后持续下滑,而财政支出则不断扩张,财政状况持续恶化。因此该时期的财税改革重点在于“经济增长与财政健全的平衡”。 此次消费税加税的同时,同样伴随着减税措施。一方面,为减轻居民负担、促进私人消费,进而促进经济发展,日本自1994年起对个人所得税实施税收减免措施,1994-1996财年合计减税达16.5万亿日元,日本GDP不变价增速也由1993年的-0.4%逐步回升至1996年的2.9%;另一方面,为保障财政收入,缓解财政压力,日本桥本内阁于1997年对消费税进行加税,税率由3%提升至5%(其中,地方消费税税率为1%),但随着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日本经济增速再度受挫下滑。1998-1999年,日本再度实施大规模减税政策,其中普通法人所得税税率由1997年的37.5%下调至1999年的30%,个人所得税税率也由1997年的10%-50%下调至1999年的10%-37%,但效果甚微,1998-1999年日本GDP不变价增速分别录得-1.5%、-0.6%。 3、日本老龄化进程的加速促进日本进行第二次消费税加税。日本消费税第二次加税的背景为日本人口老龄化进程加速、社会保障费用快速膨胀,需要更多稳定财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2012年,日本通过《社会保障与税制一体化改革》法案,法案在法律层面将消费税界定为“社会保障目的税”,明确将增税收入全额作为社会保障来源。根据法案规划,消费税将分两阶段进行加税,第一阶段为2014年4月起,将消费税率提高至8%,第二阶段为2015年10月起,将消费税率提高至10%(实际延期至2019年10月施行),预计合计增加消费税税收14万亿日元。根据安排,其中1/5用于扩充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用于医疗护理制度的改进(11%)、育儿支援(5%)、年金制度的完善(4%),4/5用于财政健全化,包括用于缩减为筹集社会保障经费而发行的赤字国债、降低后代财政负担(52%)、支付国库负担的年金(23%)、因消费税上调导致的支出增加(6%)。 且与此前消费税加税与所得税减税并行政策不同的是,这次消费税加税的同时,提高了对富人所得税的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由2014年的5%-40%提升至2015年的5%-45%,新增超过4000万日元部分征收45%税率的档位,但普通法人税率有所下降,由2014年的25.5%下降至2016年的23.2%。 4、少子化现象促使日本进行第三次消费税加税。日本消费税第三次加税的背景是日本人口老龄化叠加少子化现象,从日本家庭结构的变化可以看到,日本的单身家庭以及已婚但无孩家庭的占比由1986年的33%增加至2023年的59%,平均家庭人数亦由1986年的3.2人下降至2023年的2.2人。因此,此次消费税改革,日本以“全世代型社会保障”作为宣传重点,即从原先的以老龄世代为主的社会保障到所有世代都能顾及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消费税增收资金的安排上则体现为新增“少子化对策”的用途,以补贴有孩家庭、鼓励生育。 消费税加税前,居民存在超前消费,但加税后则对消费有抑制作用。在消费税加税政策实施之前,居民存在超前消费行为,私人消费较快提升;但在加税政策开始执行后,私人消费便开始回落。以加税后的两年时间为观测区间,可以看到,1997年4月加税后,私人消费基本回落至加税前1年的消费水平,而2014年4月、2019年10月加税后,私人消费则始终低于加税前1年的消费水平。 中日消费税有何不同 从税种来看,我国的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约等于日本的广义消费税。 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形成了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并行的流转税体系。其中,增值税主要是在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环节征收,营业税(2016年之后,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则主要针对有偿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业务征收,消费税则是在普遍实行增值税的基础上,针对少数商品额外征收的一道税。 日本的消费税覆盖面非常广,涵盖了除土地出让、租赁、金融保险、医疗、教育、福利、住房租金等以外的一切商品和服务贸易,而像针对烟、酒、油等特定商品征收的税收,日本则另外设有“烟草税”、“酒税”、“汽油税”等税种;此外,日本消费税的征收环节涉及生产、批发、零售等多个环节。日本消费税的实际负担是消费者,但纳税人是企业,且根据规定,应税经营者事先在价格标签、广告上向消费者展示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时,必须标明含税价格。 从税收占比来看,我国的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以及营业税(2016年之后“营改增”)合计占比高于日本的广义消费税占比。根据预算安排,2024年我国的国内增值税及国内消费税预计占全国税收的比重约为47.6%,显著高于日本的广义消费税占比34.9%。而在保持宏观税负和基本税制稳定的前提下,若增值税政策无较大变化,或不宜对消费税实行大幅加税;相反,目前我国财产税的体量偏小,而从海外经验来看,财产税又通常是重要的地方税种,从完善地方税收体系角度出发,完善财产税制度、提高直接税占比或是应有之道。 从加税原因来看,日本的消费税的增收主要与人口老龄化、社会保障费膨胀等因素有关。日本消费税在1997年(人口老龄化占比约为16%)首次加税时,增收资金就重点用于老龄化三经费支出,2012年(人口老龄化占比约为24%)进一步被确认为“社会保障目的税”。目前,我国65岁以上人口占比在15%左右,当下人口老龄化问题或尚不足以导致我国大幅加税,但需关注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速现象。 风险提示 1、政策改革力度不及预期:部分财税改革措施或因经济环境、准备工作等原因推进不及预期。 2、改革方向与预期有偏差:国内及海外经济形势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解决新的矛盾与问题,改革方向与预期有较大偏差。 3、消费税改革影响分析有偏差:我们在进行消费税改革影响测算时,存在一些前置假设,比如假设目前所有在生产(进口)环节的消费税全部后移至批发零售环节征收,假设消费税的央地分配按照不同比例进行分配、中央的二次分配则按照转移支付情况进行分配,实际操作过程中与假设或存在一定偏差,从而对消费税改革的影响测算存在偏误。 研究报告信息 证券研究报告:中日消费税:殊途同归还是各有千秋?——财税改革与二次分配系列2 对外发布时间:2024-07-22 研究发布机构:长江证券研究所 参与人员信息: 于博 SAC编号:S0490520090001 SFC编号:BUX667 邮箱:yubo1@cjsc.com.cn 宋筱筱 SAC编号:S0490520080011 邮箱:songxx3@cjsc.com.cn 蒋佳榛 邮箱:jiangjz@cjsc.com.cn 相关链接 2024-07-18 | 从中美日国际比较看财税改革方向——财税改革与二次分配系列1 (长江宏观 于博,宋筱筱,蒋佳榛) 2024-07-04 | 日本150年财政四部曲之一:内治与外征——大财政系列8 (长江宏观 于博,宋筱筱,蒋佳榛) 2024-03-29 | 央行购债的前世今生——大财政系列7 (长江宏观 于博,宋筱筱,蒋佳榛) 2024-03-11 | 地方财政:债务与增长的平衡——大财政系列6 (长江宏观 于博,宋筱筱,蒋佳榛) 2024-02-28 | 美国200年财政三部曲·下:战争危机与福利——大财政系列5 (长江宏观 于博,宋筱筱,蒋佳榛) 2024-02-27 | 美国200年财政三部曲·中:大小财政的摇摆——大财政系列4 (长江宏观 于博,宋筱筱,蒋佳榛) 2024-02-26 | 美国200年财政三部曲·上:央地财权的更迭——大财政系列3 (长江宏观 于博,宋筱筱,蒋佳榛) 2023-12-12 | 准财政资金对三大工程的拉动效果如何?——大财政系列2(长江宏观 于博,宋筱筱,蒋佳榛) 2023-12-01 | 中央加杠杆后,基建增速能到多少?——“大财政”系列1(长江宏观 于博,宋筱筱,蒋佳榛) 评级说明及声明
作者:于博 宋筱筱 蒋佳榛 核心观点 本篇报告为“财税改革与二次分配系列”的第二篇,我们对比中日消费税,分析国内消费税改革的可能方向及其影响。在保持宏观税负基本稳定的前提下,短期内大幅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或税率的可能性较低,征收环节后移对财政收入总量的短期影响或有限,下划至地方或利好消费活跃省。我国的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约等于日本广义消费税,且其合计税收占比高于日本广义消费税占比;日本的历次消费税加税与其人口老龄化、社会保障费膨胀等因素有关。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或尚不足以导致我国大幅加税,但需关注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速现象。 摘要 消费税改革是财税改革的重要组成 消费税是国内四大税种之一,在经济发展不同阶段,适当改革消费税历来是财税改革的重要组成。本篇报告是“财税改革与二次分配系列”的第二篇,我们复盘国内消费税的改革历程及征收现状,对比日本消费税创设以及泡沫破裂后的三次加税,展望国内消费税改革的未来及影响。 过去:消费税的改革内容包括哪些 调整征收范围、优化税率结构、改进征收环节是消费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具体来看:1)征收范围的调整包括:①对已具有大众消费特征的消费品停止征收,将新兴的奢侈品类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②将影响生态环境和消耗资源的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③对危害人们身体健康的消费品(如烟、酒等)征收消费税。2)税率结构的调整主要针对烟、酒、油等产品加税。3)征收环节的调整包括:①征收环节后移至批发(零售)环节;②在批发(零售)环节额外加征税收。 现状:当前消费税的征收概况如何 国内现行消费税包括15大类,从价消费税税率在1%-40%不等。1)产业构成上,烟、油、汽车、酒是主要税源,合计占比85%。2)地区分布上,消费税较多的地区往往消费活跃,或是烟酒等主要生产地。3)央地分配上,国内消费税为中央独享税,美、日则为央地共享税。 未来:消费税改革方向及影响几何 未来消费税改革或围绕征收范围、税率结构、征收环节、央地分配等四方面展开。具体来看: 1)征收范围与税率结构调整:短期内或难有大幅调整。2024年财政预算报告提出要“在保持宏观税负和基本税制稳定的前提下,……,推动消费税改革”,当下国内宏观税负水平其实已不低,短期来看,大范围扩展消费税征收范围或大幅度提升消费税税率可能性均较低,适当将奢侈品、高耗能高污染等相关消费品进一步纳入征收范围,或者加税,更符合高质量发展的内涵。 2)征收环节后移:总量影响或有限。已在批发、零售环节征收的产品(主要为卷烟,约40%)基本无法进一步后移,而从量计价的一般应税消费品(主要为成品油,约33%)也不受征收环节后移、价格抬升的影响,因此,最终受征收环节后移影响较大的商品仅占25%左右(主要是酒、高档护肤品、小汽车等)。据测算,批发(零售)价格每较生产(进口)环节价格提高10%,预计增加消费税收入400亿、拉动税收0.2个百分点,征收环节后移对税收总量影响有限。 3)下划地方:主要利好消费活跃省。虽然消费税属于中央独享税,但目前中央财政收入几乎已经100%转移支付给地方,因为若消费税下划地方,将对税收、转移支付的区域结构产生影响,据测算,上海、江苏、浙江等消费活跃省份,以及云南(烟草生产产业)等省份获益较多。此外,消费税下划地方将提高地方主观能动性,或促进地方出台促消费、税收优惠等政策。 日本消费税的改革经验值得借鉴吗 日本消费税经历“一设三增”,主要用于社会福利。1)消费税的设立(1989.04),税率3%:过程一波三折,最终于泡沫时期创设,彼时日本直接税已较为完善、占比较高,消费税设立更多是协调直接税与间接税比例,因此同一时期,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遗产税等相应减免。2)第一次加税(1997.04),税率提升至5%:泡沫破裂后,经济陷入长期低迷,财政收支恶化,日本首次提高消费税税率,并相应减免所得税。增税收入主要用于老龄化三经费支出。3)第二次加税(2014.04),税率提升至8%:人口老龄化加速、社会保障费用膨胀,日本开启第二次加税,并在法律层面将消费税界定为“社会保障目的税”,明确将增税收入全额作为社会保障来源。本次消费税加税的同时,提高了对富人所得税的征收,法人税率则有所下降。4)第三次加税(2019.10),税率提升至10%:人口老龄化叠加少子化,促使日本开启第三次加税,此次政策落脚点在于“全世代型社会保障”,增收资金用途上,新增“少子化对策”资金的安排。5)消费税加税的影响:加税前居民脉冲和囤积消费,但加税后则私人消费有不同程度下滑。 中日消费税在税种、占比、征收背景上有所不同。1)税种对比层面,国内营业税(2016年“营改增”)+增值税+消费税相当于日本的广义消费税。2)税收占比层面,目前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合计占比(48%)高于日本的广义消费税占比(35%)。在保持宏观税负稳定的前提下,若增值税政策无较大变化,或不宜对消费税实行大幅加税。此外,若从完善地方税的角度出发,完善财产税制度、提高直接税占比或是应有之道。3)加税原因层面,日本的消费税主要与人口老龄化、社会保障费膨胀等息息相关。目前,我国65岁以上人口占比在15%左右,且经济下行压力仍存,人口老龄化问题或不足以导致国内大幅加税,但需关注和防范人口老龄化加速。 目录 1. 消费税改革是财税改革的重要组成 2. 过去:消费税的改革内容包括哪些 3. 现状:当前消费税的征收概况如何 4. 未来:消费税改革方向及影响几何 4.1. 征收后移:总量短期影响或有限 4.2. 下划地方:主要利好消费活跃省 5. 日本消费税的改革经验值得借鉴吗 5.1. 日本消费税改革历程 5.2. 中日消费税有何不同 以下是正文 消费税改革是财税改革的重要组成 推动消费税改革是财税改革的重要内容。2023年我国国内消费税录得收入1.6万亿元,占当年税收总收入的8.9%,消费税作为我国主要税收来源之一,推动消费税改革历来是财税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2019年财政部及国税总局向公众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消费税立法进程更进一步;《“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则进一步明确要“调整优化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推进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而自2019年以来,每年的预算报告中均有对消费税改革工作的部署。因此,在“谋划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消费税改革的动向也成为市场关注重点。 本篇报告作为“财税改革与二次分配系列”的第二篇,我们聚焦消费税这一税种,从我国消费税的改革历程以及现状出发,并与日本的消费税做对比,分析我国消费税改革的可能方向及其潜在影响。 过去:消费税的改革内容包括哪些 回顾消费税的改革历程,可以发现调整征收范围、优化税率结构、改进征收环节是消费税改革的主要内容。具体来看: 1)调整征收范围:《消费税暂行条例》于1994年起正式施行,消费税也由此登上历史舞台,在开征之初,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油、汽车等11项应税消费品。而随着国内经济的发展、居民消费水平的提高,以及出于促进环境保护、调节生产消费等政策目的考虑,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几经调整。总结来看,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条线索: ①对已具有大众消费特征的消费品停止征收消费税,将新兴的奢侈品类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如2006年将护肤护发品移除征收范围,而将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等奢侈品类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2016年取消对普通美容、修饰类化妆品征收消费税,并将“化妆品”税目名称更名为“高档化妆品”等。 ②出于促进环境保护的政策目的,将影响生态环境和消耗资源的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如2006年将木制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纳入征收范围,扩大石油制品征收范围,对乘用车根据排量大小分别设置高低不同的税率,2015年将电池、涂料列入征收范围等。 ③对危害人们身体健康的消费品(如烟、酒等)征收消费税,以达到调节生产消费的目的,如2022年将电子烟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等。 2)优化税率结构:应税消费品税率结构的调整主要针对烟、酒、油等产品展开,如 2006年将粮食白酒、薯类白酒的税率统一按照 20%征收,2009 年、2015年提高对烟、油等商品的征收税率,2016 年则在停止对普通化妆品征收消费税的同时,下调高档化妆品 的征收税率。 3)改进征收环节:消费税征收环节的调整主要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将征收环节由生产(进口)环节后移至批发(零售)环节,如对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征收环节后移;二是除了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外,在批发(零售)环节加征一道税,如卷烟、超豪华小汽车的消费税征收涉及两道环节。 现状:当前消费税的征收概况如何 现行我国消费税包括15大类,从价计税的消费税税率在1%-40%不等。经过几次消费税改革后,目前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由最初的11大类扩充至15大类,征收环节也由最初的仅在生产(进口)环节征收扩展为在生产(进口)、批发(零售)等多环节征收,目前从价计税的消费税税率在1%-40%不等。 从产业构成来看,烟草、石油制品、汽车制造及酒业是消费税的主要来源。2021年的国内消费税主要来自于烟草制品业(40%)、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33%)、批发和零售业(14%,主要为卷烟批发)、汽车制造业(7%)、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5%)、其他产业(1%)。 从地区分布来看,消费税的地区分布与当地消费水平、产业结构相关。消费税与社零存在一定正相关性,社零更高的地区,其消费税通常也较高。例如广东社零、消费税占比分别为 10%、7.2%,江苏分别为 9.7%、6.3%,山东分别为 7.6%、7.4%,浙江分别为6.6%、6%。此外,消费税分布也与地区产业有关。例如云南社零占比仅 2.4%,但消费税占比 6.7%,与其烟草产业较为发达有关。 从央地关系来看,我国消费税为中央独享税,美、日则为央地共享。2023年我国国内消费税环节录得1.6万亿,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为8.9%,美国为6.5%,日本为24.6%(2021年)。我国消费税为中央独享税,美国消费税中央占比为27%(2023年),日本消费税中央占比为78%(2021年)。 未来:消费税改革方向及影响几何 《“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对于消费税改革明确指明要“调整优化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推进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可见,未来消费税的改革或主要在征收范围、税率结构、征收环节以及央地分配等四方面进行。 2024年财政预算报告提出要“在保持宏观税负和基本税制稳定的前提下,……,推动消费税改革”,当下我国的宏观税负水平其实已不低,短期来看,大范围扩展消费税征收范围或大幅度提升消费税征收税率可能性或较低。 下面,我们具体来看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与下划地方的潜在影响。 征收后移:总量短期影响或有限 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对财政收入总量的短期影响或有限。 征收环节后移对消费税的影响主要是因为批发(零售)环节的销售价格通常高于生产(进口)环节的销售价格而产生。因此:1)已在批发、零售环节征收的产品基本不受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影响,主要包括卷烟(约占40%)、超豪华小汽车、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后两项占比均较小。2)从量计价的一般应税消费品受征收环节后移的影响有限,主要包括成品油(约占33%)。3)受征收环节后移影响较大的税目占比约为25%左右。 2023年国内消费税约1.6万亿元,假设批发(零售)价格为生产(进口)环节价格的1.2倍,则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预计增加消费税约800亿(1.6万亿*25%*0.2),占2023年税收的比重约为0.4%,即批发(零售)价格每较生产(进口)环节价格提高10%,预计增加税收收入400亿、拉动税收增长0.2个百分点。总体来看,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对财政收入总量的短期影响或有限。 下划地方:主要利好消费活跃省 消费税下划至地方将主要利好消费活跃省份。目前我国消费税为中央独享税,而美国、日本均有部分消费税分配至地方政府,推动消费税下划至地方亦是未来消费税改革方向之一。假设消费税分别按照30%、50%、70%的比例由地方政府自留,而由中央政府分享的消费税则根据各省的转移支付比例进行二次分配,可以测算得到最终地方政府能获取的消费税规模。与当前情况(即地方政府自留比例为0%)相比,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广东等消费活跃省份的消费税提升较多,以及云南(烟草产业较为发达)等省份获益较多。 此外,消费税下划至地方或促进地方出台相关促消费政策、税收优惠政策。从政府行为影响来看,地方在获得消费税分享权后,将有更多动力去促进地区消费水平,从而提高消费税征收水平。此外,参考海外经验,例如,美国的联邦政府及不同州政府的汽油消费税税率各有不同,其中联邦政府按照18.4美分/加仑的税率征收汽油消费税,而阿拉斯加州仅需9美分/加仑,加利福尼亚州则高达62.9美分/加仑,若消费税下划至地方,亦或促进地方政府因城施策、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以达到刺激消费或者加大税收征缴的目的。 日本消费税的改革经验值得借鉴吗 日本消费税改革历程 日本消费税经历“一设三增”。日本消费税设立于1989年4月,税率为3%。此后历经三次增税,分别为1997年4月,税率由3%提高至5%;2014年4月,税率由5%提高至8%;2019年10月,税率由8%提高至10%。日本中央一般会计税收中的消费税占比亦由1989年的6%提升至2022年的32%。 1、日本消费税设立之初在于直接税与间接税比例的协调。日本正式引入消费税的时间为1989年4月,此时日本正处于泡沫经济时期,财政收支状况相对较好,该时期的税制改革落脚点在于直接税与间接税比例的协调。 但日本消费税的设立并非一帆风顺。战后,日本在夏普的指导下,建立了以直接税为主的税收体制,其中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最高曾超70%、40%,而间接税则主要是针对酒、汽油等特定商品收取的商品税。进入20世纪70年代,日本经济增速由高速发展转为平稳增长阶段,以直接税为主的征收体系使得税收收入增速相应放缓乃至下降,且过高的税率也抑制了劳动者的积极性和企业投资,以直接税为主的税制体制弊端显露。为了扭转财政困境,1979年时任首相的大平正芳首次提出要设立5%的“一般消费税”,但遭到群众及在野党的抵制,最终在后续的选举中惨遭失败。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欧美各国减税潮流以及日本国内政治、经济环境变化的共同影响下,税制改革再度提上议程,1987年中曾根康弘向国会提交“销售税”相关法案,但同样遭遇了失败。 加税与减税并行,日本消费税艰难设立。竹下登接任中曾根康弘成为日本首相,基于此前大平内阁和中曾根内阁消费税改革失败的经历,竹下登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向民众积极传递“宽税基、轻税负、简化纳税流程”的改革理念。竹下登在引入消费税的同时,废止对个别商品重复征收的物品税,并对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遗产税等直接税进行减税,以提高民众对消费税的接受度。加税与减税并行的策略下,消费税最终于1989年4月正式开征,并逐步发展成日本的重要税收来源,日本国税中的直接税占比也由1989年的74%逐步下滑至1999年的57%。 2、财政状况的恶化使得日本开启消费税的加税历程。日本消费税第一次加税的背景为泡沫经济破裂后,日本经济陷入长期低迷,税收收入自1990年触顶后持续下滑,而财政支出则不断扩张,财政状况持续恶化。因此该时期的财税改革重点在于“经济增长与财政健全的平衡”。 此次消费税加税的同时,同样伴随着减税措施。一方面,为减轻居民负担、促进私人消费,进而促进经济发展,日本自1994年起对个人所得税实施税收减免措施,1994-1996财年合计减税达16.5万亿日元,日本GDP不变价增速也由1993年的-0.4%逐步回升至1996年的2.9%;另一方面,为保障财政收入,缓解财政压力,日本桥本内阁于1997年对消费税进行加税,税率由3%提升至5%(其中,地方消费税税率为1%),但随着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爆发,日本经济增速再度受挫下滑。1998-1999年,日本再度实施大规模减税政策,其中普通法人所得税税率由1997年的37.5%下调至1999年的30%,个人所得税税率也由1997年的10%-50%下调至1999年的10%-37%,但效果甚微,1998-1999年日本GDP不变价增速分别录得-1.5%、-0.6%。 3、日本老龄化进程的加速促进日本进行第二次消费税加税。日本消费税第二次加税的背景为日本人口老龄化进程加速、社会保障费用快速膨胀,需要更多稳定财源用于社会保障支出。2012年,日本通过《社会保障与税制一体化改革》法案,法案在法律层面将消费税界定为“社会保障目的税”,明确将增税收入全额作为社会保障来源。根据法案规划,消费税将分两阶段进行加税,第一阶段为2014年4月起,将消费税率提高至8%,第二阶段为2015年10月起,将消费税率提高至10%(实际延期至2019年10月施行),预计合计增加消费税税收14万亿日元。根据安排,其中1/5用于扩充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包括用于医疗护理制度的改进(11%)、育儿支援(5%)、年金制度的完善(4%),4/5用于财政健全化,包括用于缩减为筹集社会保障经费而发行的赤字国债、降低后代财政负担(52%)、支付国库负担的年金(23%)、因消费税上调导致的支出增加(6%)。 且与此前消费税加税与所得税减税并行政策不同的是,这次消费税加税的同时,提高了对富人所得税的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由2014年的5%-40%提升至2015年的5%-45%,新增超过4000万日元部分征收45%税率的档位,但普通法人税率有所下降,由2014年的25.5%下降至2016年的23.2%。 4、少子化现象促使日本进行第三次消费税加税。日本消费税第三次加税的背景是日本人口老龄化叠加少子化现象,从日本家庭结构的变化可以看到,日本的单身家庭以及已婚但无孩家庭的占比由1986年的33%增加至2023年的59%,平均家庭人数亦由1986年的3.2人下降至2023年的2.2人。因此,此次消费税改革,日本以“全世代型社会保障”作为宣传重点,即从原先的以老龄世代为主的社会保障到所有世代都能顾及的社会保障制度,在消费税增收资金的安排上则体现为新增“少子化对策”的用途,以补贴有孩家庭、鼓励生育。 消费税加税前,居民存在超前消费,但加税后则对消费有抑制作用。在消费税加税政策实施之前,居民存在超前消费行为,私人消费较快提升;但在加税政策开始执行后,私人消费便开始回落。以加税后的两年时间为观测区间,可以看到,1997年4月加税后,私人消费基本回落至加税前1年的消费水平,而2014年4月、2019年10月加税后,私人消费则始终低于加税前1年的消费水平。 中日消费税有何不同 从税种来看,我国的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约等于日本的广义消费税。 1994年税制改革后,我国形成了以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并行的流转税体系。其中,增值税主要是在产品的生产和流通环节征收,营业税(2016年之后,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则主要针对有偿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业务征收,消费税则是在普遍实行增值税的基础上,针对少数商品额外征收的一道税。 日本的消费税覆盖面非常广,涵盖了除土地出让、租赁、金融保险、医疗、教育、福利、住房租金等以外的一切商品和服务贸易,而像针对烟、酒、油等特定商品征收的税收,日本则另外设有“烟草税”、“酒税”、“汽油税”等税种;此外,日本消费税的征收环节涉及生产、批发、零售等多个环节。日本消费税的实际负担是消费者,但纳税人是企业,且根据规定,应税经营者事先在价格标签、广告上向消费者展示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时,必须标明含税价格。 从税收占比来看,我国的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以及营业税(2016年之后“营改增”)合计占比高于日本的广义消费税占比。根据预算安排,2024年我国的国内增值税及国内消费税预计占全国税收的比重约为47.6%,显著高于日本的广义消费税占比34.9%。而在保持宏观税负和基本税制稳定的前提下,若增值税政策无较大变化,或不宜对消费税实行大幅加税;相反,目前我国财产税的体量偏小,而从海外经验来看,财产税又通常是重要的地方税种,从完善地方税收体系角度出发,完善财产税制度、提高直接税占比或是应有之道。 从加税原因来看,日本的消费税的增收主要与人口老龄化、社会保障费膨胀等因素有关。日本消费税在1997年(人口老龄化占比约为16%)首次加税时,增收资金就重点用于老龄化三经费支出,2012年(人口老龄化占比约为24%)进一步被确认为“社会保障目的税”。目前,我国65岁以上人口占比在15%左右,当下人口老龄化问题或尚不足以导致我国大幅加税,但需关注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加速现象。 风险提示 1、政策改革力度不及预期:部分财税改革措施或因经济环境、准备工作等原因推进不及预期。 2、改革方向与预期有偏差:国内及海外经济形势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解决新的矛盾与问题,改革方向与预期有较大偏差。 3、消费税改革影响分析有偏差:我们在进行消费税改革影响测算时,存在一些前置假设,比如假设目前所有在生产(进口)环节的消费税全部后移至批发零售环节征收,假设消费税的央地分配按照不同比例进行分配、中央的二次分配则按照转移支付情况进行分配,实际操作过程中与假设或存在一定偏差,从而对消费税改革的影响测算存在偏误。 研究报告信息 证券研究报告:中日消费税:殊途同归还是各有千秋?——财税改革与二次分配系列2 对外发布时间:2024-07-22 研究发布机构:长江证券研究所 参与人员信息: 于博 SAC编号:S0490520090001 SFC编号:BUX667 邮箱:yubo1@cjsc.com.cn 宋筱筱 SAC编号:S0490520080011 邮箱:songxx3@cjsc.com.cn 蒋佳榛 邮箱:jiangjz@cjsc.com.cn 相关链接 2024-07-18 | 从中美日国际比较看财税改革方向——财税改革与二次分配系列1 (长江宏观 于博,宋筱筱,蒋佳榛) 2024-07-04 | 日本150年财政四部曲之一:内治与外征——大财政系列8 (长江宏观 于博,宋筱筱,蒋佳榛) 2024-03-29 | 央行购债的前世今生——大财政系列7 (长江宏观 于博,宋筱筱,蒋佳榛) 2024-03-11 | 地方财政:债务与增长的平衡——大财政系列6 (长江宏观 于博,宋筱筱,蒋佳榛) 2024-02-28 | 美国200年财政三部曲·下:战争危机与福利——大财政系列5 (长江宏观 于博,宋筱筱,蒋佳榛) 2024-02-27 | 美国200年财政三部曲·中:大小财政的摇摆——大财政系列4 (长江宏观 于博,宋筱筱,蒋佳榛) 2024-02-26 | 美国200年财政三部曲·上:央地财权的更迭——大财政系列3 (长江宏观 于博,宋筱筱,蒋佳榛) 2023-12-12 | 准财政资金对三大工程的拉动效果如何?——大财政系列2(长江宏观 于博,宋筱筱,蒋佳榛) 2023-12-01 | 中央加杠杆后,基建增速能到多少?——“大财政”系列1(长江宏观 于博,宋筱筱,蒋佳榛) 评级说明及声明
大部分微信公众号研报本站已有pdf详细完整版:https://www.wkzk.com/report/(可搜索研报标题关键词或机构名称查询原报告)
郑重声明:悟空智库网发布此信息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与本站立场无关,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