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宏观||李超】个人所得税知多少?
(以下内容从浙商证券《【浙商宏观||李超】个人所得税知多少?》研报附件原文摘录)
分析师:李超/林成炜 来源:浙商证券宏观研究团队 具体参见2024年7月11日报告《个人所得税知多少?——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系列研究报告之五》,如需报告全文或数据底稿,请联系团队成员或对口销售。 全文约10000字,阅读大约需要25分钟 核心观点 个人所得税是直接税,税基为9项个人收入,税收规模约占全国税收收入8%左右。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特征主要体现在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实行分类征收以及费用扣除额较宽这三个方面。 个人所得税法于1980年出台,截至2024年共修订7次。个人所得税的修订体现了税收政策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协同与配合,具有增加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和辅助宏观调控的多重功能。在央地关系上,从1993年分税制改革到2001年个人所得税被划归为地方固定收入。2001年为“防止重复建设,减缓地区间财力差距的扩大,支持西部大开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个人所得税在2002年调整为比例为“50:50”的共享税,2003年进一步调整为央、地“60:40”的共享税并沿用至今。 固定布局 工具条上设置固定宽高 背景可以设置被包含 可以完美对齐背景图和文字 以及制作自己的模板 内容摘要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征收? 个人所得税涵盖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等多种类型的收入。个人所得税执行分类征收模式,前四项所得(即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主要征纳方法并行。在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体系分为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模式,对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实行累进税,对其他所得实行比例税。个人所得税制度在设计上充分考量了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和社会公平原则,为此设立了多元化的减免方式。 >>历次改革体现个人所得税增加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和辅助宏观调控的多重功能。 个人所得税法于1980年出台,截至2024年共修订7次。1979年改革开放后,为适应外国人来华开征个人所得税,1986年为适应私营经济发展增添多税种,1993年通过废止和合并6个对个人收入进行直接调节的税种,我国形成了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套内外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度。1999年对储蓄存款利息征税来调节储蓄倾向过高,消费投资意愿不足的问题,2005年经济过热取消。2001年为“防止重复建设,减缓地区间财力差距的扩大,支持西部大开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国务院出台《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增加中央财权,个人所得税由地方税被调整为2002年比例为“50:50”的共享税,2003年进一步调整为央、地“60:40”的共享税,并沿用至今。2005、2007、2011、2018年通过提高免征额减税等方式调控经济,增强个人所的税调节居民收入、促进社会公平的功能。 >>风险提示 政策落地超预期;地缘政治形势变化超预期。 固定布局 工具条上设置固定宽高 背景可以设置被包含 可以完美对齐背景图和文字 以及制作自己的模板 正文 1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的重要税种 个人所得税占全国税收收入8%左右,其是直接税,具有增加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辅助宏观调控的多重作用。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特征主要体现在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实行分类征收以及费用扣除额较宽这三个方面。 1)个人所得税负有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功能 2023年个人所得税收入达到了14775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8.16%。这一税种不仅为国家财政提供了可观的收入,还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个人所得税是一种直接税,其税负由纳税人直接负担,能够直接对纳税人的收入进行调节,从而更有效地实现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率。 从适用主体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明确划分为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两大类。具体而言,在中国境内拥有住所,或虽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的个人,被定义为居民个人,需就其在中国境内及境外的全部所得履行纳税义务。相反,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则被界定为非居民个人,其纳税义务仅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2)征税范围广,实行分类征收 个人所得税执行分类征收模式。实行分类征收制度,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所得实行不同的征税方法,便于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同时也有助于加强税源控管,简化纳税手续。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广泛而全面,涵盖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等多种类型的收入。在这一框架下,居民个人的前四项所得(即综合所得)是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而非居民个人的前四项所得则根据月份或次数分项计算。对于纳税人取得的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税法也规定了相应的计税方法。 在税基方面,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式因所得类型而异,体现了税收制度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对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为基础,减去固定的六万元费用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则是每月收入额减除五千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则以每次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的计算则更为复杂,需要扣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也有各自独特的计算方法,前者根据收入额的不同采用定额或定率扣除方式,后者则是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计算。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则直接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的并用,既能够合理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又便于实行源泉扣缴,简化计算过程。在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体系分为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模式。具体来说,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而对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则适用20%的比例税率。这种税率模式的设计,兼顾了税收的公平性和简便性,确保了税负与收入水平相匹配。 4)费用扣除额较宽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在设计上充分考量了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和社会公平原则,为此设立了多元化的减免方式。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采取从宽、从简的原则,主要包括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定额扣除是指按照固定的金额进行扣除,而定率扣除则是根据纳税人的收入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扣除。除了基本费用扣除外,个人所得税法还规定了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这些扣除项目旨在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社会保障权益。而专项附加扣除则进一步考虑了纳税人的个性化支出需求,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这些支出都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进一步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并体现了税收对家庭和社会责任的关注。而在此基础上,我国还针对个人养老金、疫情期间、自贸港采取了多种税收减免政策与措施。 4.1)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根据2022年11月《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推出了个人养老金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旨在通过税收激励手段,鼓励居民积极参与个人养老金计划,从而增强个人养老保障能力。一是养老金年缴纳上限为12000元,二是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投资收益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是养老金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2)疫情期间的缓缴政策 一是出台了个人所得税的缓缴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的复工复产。2020年国税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允许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5月1日后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二是对医护人员减税。为了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国家出台了针对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的个人所得税免征政策。财政部2020年出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获得的补贴和奖金进行免税。 三是捐赠抵免个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直接向医院捐赠用于疫情防治的医用物资等物品,可以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4.3)自贸港的税收优惠政策 通过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促进地区发展。2020年6月财政部和税务总局颁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帮助吸引高端人才,促进自贸港的发展。具体内容是自2020年初至2024年底,对符合条件的(例如居住满183天等)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5)征税方式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方法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采取了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主要征纳方法。一是课源制,也称为源泉扣缴制度,是指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在支付所得时代扣代缴税款的方式。这种制度主要应用于工资、薪金等固定所得的征收,是当前主要的缴税方式之一。课源制的优势在于能够有效保护税源,确保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减少税收流失,同时简化纳税手续,方便征纳双方。二是申报制,指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方式。这种制度适用于其他不固定或难以代扣代缴的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申报制能够增强纳税人的自主性和责任感,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 2 个人所得税改革与宏观经济政策紧密相连 1980年出台至今,我国个人所得税共经历7次修订,历次个人所得税的调整均体现了税收政策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协同与配合,一是与宏观政策协同,二是调节居民收入与社会公平,三是为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提供有利保障。 在央地关系上,2001年国务院出台《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个人所得税从地方税变成央、地共享税,2002至2003年央、地以“50:50”分税,再到2003年央、地以“60:40”分税,并沿用至今。 个税APP新增个人所得展示主要为提高透明性。最新版个税APP在收入纳税明细中新增了五项个人所得展示,涵盖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及偶然所得。这一改革使得纳税人通过各类渠道获得的收入得以全面且透明地展示,大大提高了个人收入“账单”的清晰度与易理解性。相较于之前仅展示与工薪阶层密切相关的四项所得,新增的五项均为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财产性收入类别,显著增强了个税征收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1)1980年出台,适应改革开放后外国人来华和私营经济发展的需要 我国个人所得税从1980年9月10日出台,实际于1981年实施,初始主要对外国人征税,后在进行收入调节、维持社会公平上愈发重要。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个人不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因而虽有税种,但并未实际开征个人所得税。改革开放时期,我国提出了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政策,外国人来华工作经商的案例增多,涉及到对外国人课税的问题(外国人在海外多缴个人所得税,而我国并未实际开征,带来了税改需求)。1980年以后,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09.10),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满一年则中国境内收入交个人所得税)。 设定较高免征额,实际对外国人征收为主。1980年个税设立800元以下的免征额,而1980年我国人均GDP仅468元,大部分个人并未被个税覆盖。征税收入的范围包括6项,分别适用超额累进税和比例税。一是工资、薪金所得,二是劳务报酬所得,三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五是财产租赁所得,六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税率为20%。 改革开放私营经济发展,带来二次分配需求,形成复合税制体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逐步打破了个人收入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私营经济蓬勃发展,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就业人员数从1979年32万人增至1990年671万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阶层与普通工薪阶层的收入贫富差距逐渐拉开,出于调节分配差距,维护社会和谐以及深化改革开放的目的,我国又在1986至1987年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1986.01.07)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1986.09.25),先后开征了国营企业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 从1987年开始,我国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税种形成了一个按纳税人类型、内外有别,且对内是多税种、多次征的复合税制体系。具体而言,对外籍个人(含港澳台同胞)开征个人所得税,对不是城乡个体工商户的我国公民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对城乡个体工商户征收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同时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奖金、工资从发放源头征收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实行总额调节。 2)数次修订适应经济发展需要 2.1)1993年第一次修订,多税合一 1993年10月31日,为了统一税政、公平税负、规范税制,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第一次修正。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开创性地采用了7个税种构成的复合税制,对不同个人的不同收入来源,在不同环节进行适当调节。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两个问题逐渐暴露。一是对不同个人征收不同的税种,且在多个环节对个人收入重复征税的问题日益突出。二是多种税制并行导致内外有别,国内居民在个人所得税之外还要缴多种税。 1994年1月1日起,通过废止和合并6个对个人收入进行直接调节的税种,我国形成了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套内外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个人所得税也成为我国境内直接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唯一税种。 2.2)1999年至对储蓄存款利息征税,促进消费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个人所得税法做出第二次修订,重点是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97年亚洲金融危机,我国货币政策放松,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由1996年的12.1%降至2002年的5.3%,并保持低位到2004年。但我国居民储蓄率较高,弱化了货币政策向消费、投资的传导。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征税,有利于促进我国居民消费,增加市场活力,鼓励居民将资金从银行取出投入到消费和投资领域,从而推动经济增长。 2.3)2001年个人所得税央地分成改革,从地方税变成共享税,当前央、地以60:40分成 1979年改革开放后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下放了诸多财政管理权力。中国的财政体制采用 “包干制”,地方财政每年仅向中央交纳定额的财政税收。包干制导致中央财政紧张,1993年分税制改革前夕,中央政府财政收入为全部的22%,地方政府为78%;中央政府的财政支出为全部的28.3%,地方为71.7%;中央的财政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况。 1993年中国开始进行分税制改革,根据1993年《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被划归为地方固定收入。 2001年国务院出台《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增加中央财权,个人所得税中央分成比例提高。一是个人所得税成为“共享税”,除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均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二是为“防止重复建设,减缓地区间财力差距的扩大,支持西部大开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个人所得税将在2002年调整为共享税比例为“50:50”的共享税,2003年进一步调整为央、地“60:40”的共享税。 2.4)2005年提高免征额,适应经济发展需要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个人所得税法做出第三次修订,一是将所得税减除用标准由800元/月提高至1600元/月,二是进一步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申报范围。 2004年时我国人均GDP已经达1.2万元,工薪阶层绝对收入增高使得个人所得税税负相对加重。个人所得税在我国财政收入中比重由2000年5.2%增至2005年7.3%。提高个税免征额有助于降低工薪阶层的个税缴纳比例,从而发挥个税调节整个社会收入差距、维护社会公平的作用。 2.5)2007年6月减征利息税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个人所得税法做出第四次修订,赋予国务院规定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的职能,国务院据此作出了减征利息税的决定。 原因一是增加储蓄存款利息税对储蓄率的影响不明显。我国储蓄倾向较高,利息税在促进居民消费方面效果不明显,1999年征收储蓄存款利息税后总储蓄率还是持续上行。二是对储蓄存款利息征税成本较大。随着银行业的发展,居民银行账户增多,征税复杂,且储蓄存款利息规模小。三是2005年我国面临经济过热问题,受出口经济拉动我国CPI在2004年9月一度增至5.2%,减征利息税之后可能提高储蓄率,帮助放缓经济。 2.6)2007年12月、2011年6月两次提高个税免征额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个人所得税法做出第五次修订,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个人所得税法做出第六次修订,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调整了工薪所得税率结构,也调整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由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 两次修订个税免征额主因还是以适应经济水平的发展,保持合理税负,提高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改善社会公平方面的作用。尤其是2010年以后,地产繁荣发展,相对降低了居民购买力,11年改革的力度更大。 2.7)2018年7月提高免征额,同时设立6项附加扣除,减税缓解经济压力 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对个人所得税法做出第七次修订。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实现了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重大转变,一是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实行按年汇总计算征税,减除费用标准由3500元/月提高至5000元/月(60000元/年),优化调整了税率结构,二是设立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原因一是个人所得税规模过大。从2012年开始(5.78%),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就在不断增大,到2017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已达到11966亿元,占全国总税收收入比重的8.29%,成为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按照此趋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规模将继续上涨,可能会直接减少个人的可支配收入,从而影响个人的消费水平。2018年改革后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回落至2019年的6.57%。 二是减税缓解经济压力。2017年后我国GDP同比增速由2017年初7%降至2018年末6.5%。在此背景下,大幅度减少个人所得税成为促进消费,缓解经济压力的重要举措。 风险提示 政策落地超预期。房地产、地方债务、中小金融机构是当前我国防范化解风险的重点领域,如果出现局部风险暴露,可能会出现财税政策超预期落地执行。 地缘政治形势变化超预期。如果大国博弈过程中各国基于利益需求达成军事合作,可能会加大我国面临更大的外部压力,或对经济和金融稳定构成一定威胁。 固定布局 工具条上设置固定宽高 背景可以设置被包含 可以完美对齐背景图和文字 以及制作自己的模板 往期报告回顾 点击报告标题直达↓ [1] 2024宏观半年度策略报告 【浙商宏观||李超】发展为矛,安全为盾之一:国内经济展望 【浙商宏观||李超】发展为矛,安全为盾之二:国内政策展望 【浙商宏观||李超】发展为矛,安全为盾之三:外部环境展望 【浙商宏观||李超】发展为矛,安全为盾之四:大类资产展望 (滑动查看历史报告) [2] 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系列 【浙商宏观||李超】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侧重解决哪些问题 【浙商宏观||李超】建国以来历次税制改革回顾——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系列研究之一 【浙商宏观||李超】增值税知多少——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系列研究之二 【浙商宏观||李超】消费税知多少——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系列研究之三 【浙商宏观||李超】企业所得税知多少?——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系列研究之四 (滑动查看历史报告) [3] 2024宏观年度策略报告 【浙商宏观||李超】破局,突围(一):外部环境展望 【浙商宏观||李超】破局,突围(二):国内经济展望 【浙商宏观||李超】破局,突围(三):国内政策展望 【浙商宏观||李超】破局,突围(四):大类资产展望 (滑动查看历史报告) [4] 人工智能系列报告 【浙商宏观||李超】人工智能科技革命推演——人工智能如何影响宏观经济系列报告之一 【浙商宏观||李超】第四次科技革命与前两次哪个更像?——人工智能如何影响宏观经济系列报告之二 【浙商宏观||李超】第四次科技革命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如何 ——人工智能如何影响宏观经济系列报告之三 【浙商宏观||李超】人工智能对货币政策影响几何?——人工智能如何影响宏观经济系列报告之四 (滑动查看历史报告) [5] 美国财政系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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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师:李超/林成炜 来源:浙商证券宏观研究团队 具体参见2024年7月11日报告《个人所得税知多少?——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系列研究报告之五》,如需报告全文或数据底稿,请联系团队成员或对口销售。 全文约10000字,阅读大约需要25分钟 核心观点 个人所得税是直接税,税基为9项个人收入,税收规模约占全国税收收入8%左右。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特征主要体现在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实行分类征收以及费用扣除额较宽这三个方面。 个人所得税法于1980年出台,截至2024年共修订7次。个人所得税的修订体现了税收政策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协同与配合,具有增加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和辅助宏观调控的多重功能。在央地关系上,从1993年分税制改革到2001年个人所得税被划归为地方固定收入。2001年为“防止重复建设,减缓地区间财力差距的扩大,支持西部大开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个人所得税在2002年调整为比例为“50:50”的共享税,2003年进一步调整为央、地“60:40”的共享税并沿用至今。 固定布局 工具条上设置固定宽高 背景可以设置被包含 可以完美对齐背景图和文字 以及制作自己的模板 内容摘要 >>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如何征收? 个人所得税涵盖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等多种类型的收入。个人所得税执行分类征收模式,前四项所得(即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主要征纳方法并行。在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体系分为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模式,对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实行累进税,对其他所得实行比例税。个人所得税制度在设计上充分考量了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和社会公平原则,为此设立了多元化的减免方式。 >>历次改革体现个人所得税增加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和辅助宏观调控的多重功能。 个人所得税法于1980年出台,截至2024年共修订7次。1979年改革开放后,为适应外国人来华开征个人所得税,1986年为适应私营经济发展增添多税种,1993年通过废止和合并6个对个人收入进行直接调节的税种,我国形成了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套内外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度。1999年对储蓄存款利息征税来调节储蓄倾向过高,消费投资意愿不足的问题,2005年经济过热取消。2001年为“防止重复建设,减缓地区间财力差距的扩大,支持西部大开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国务院出台《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增加中央财权,个人所得税由地方税被调整为2002年比例为“50:50”的共享税,2003年进一步调整为央、地“60:40”的共享税,并沿用至今。2005、2007、2011、2018年通过提高免征额减税等方式调控经济,增强个人所的税调节居民收入、促进社会公平的功能。 >>风险提示 政策落地超预期;地缘政治形势变化超预期。 固定布局 工具条上设置固定宽高 背景可以设置被包含 可以完美对齐背景图和文字 以及制作自己的模板 正文 1 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的重要税种 个人所得税占全国税收收入8%左右,其是直接税,具有增加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辅助宏观调控的多重作用。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特征主要体现在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实行分类征收以及费用扣除额较宽这三个方面。 1)个人所得税负有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功能 2023年个人所得税收入达到了14775亿元,占全国税收收入的8.16%。这一税种不仅为国家财政提供了可观的收入,还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个人所得税是一种直接税,其税负由纳税人直接负担,能够直接对纳税人的收入进行调节,从而更有效地实现税收的公平性和效率。 从适用主体来看,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明确划分为居民个人与非居民个人两大类。具体而言,在中国境内拥有住所,或虽无住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累计达到或超过183天的个人,被定义为居民个人,需就其在中国境内及境外的全部所得履行纳税义务。相反,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则被界定为非居民个人,其纳税义务仅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2)征税范围广,实行分类征收 个人所得税执行分类征收模式。实行分类征收制度,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所得实行不同的征税方法,便于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同时也有助于加强税源控管,简化纳税手续。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广泛而全面,涵盖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等多种类型的收入。在这一框架下,居民个人的前四项所得(即综合所得)是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而非居民个人的前四项所得则根据月份或次数分项计算。对于纳税人取得的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税法也规定了相应的计税方法。 在税基方面,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式因所得类型而异,体现了税收制度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对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为基础,减去固定的六万元费用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则是每月收入额减除五千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则以每次收入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经营所得的计算则更为复杂,需要扣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确定应纳税所得额。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也有各自独特的计算方法,前者根据收入额的不同采用定额或定率扣除方式,后者则是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计算。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则直接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3)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并用 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的并用,既能够合理调节收入分配,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又便于实行源泉扣缴,简化计算过程。在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体系分为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模式。具体来说,综合所得适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经营所得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而对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则适用20%的比例税率。这种税率模式的设计,兼顾了税收的公平性和简便性,确保了税负与收入水平相匹配。 4)费用扣除额较宽 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在设计上充分考量了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和社会公平原则,为此设立了多元化的减免方式。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采取从宽、从简的原则,主要包括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两种方法。定额扣除是指按照固定的金额进行扣除,而定率扣除则是根据纳税人的收入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扣除。除了基本费用扣除外,个人所得税法还规定了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这些扣除项目旨在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社会保障权益。而专项附加扣除则进一步考虑了纳税人的个性化支出需求,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这些支出都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进一步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并体现了税收对家庭和社会责任的关注。而在此基础上,我国还针对个人养老金、疫情期间、自贸港采取了多种税收减免政策与措施。 4.1)个人养老金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根据2022年11月《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推出了个人养老金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旨在通过税收激励手段,鼓励居民积极参与个人养老金计划,从而增强个人养老保障能力。一是养老金年缴纳上限为12000元,二是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内的投资收益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三是养老金单独按照3%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4.2)疫情期间的缓缴政策 一是出台了个人所得税的缓缴政策支持个体工商户的复工复产。2020年国税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允许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5月1日后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二是对医护人员减税。为了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工作,国家出台了针对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的个人所得税免征政策。财政部2020年出台《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获得的补贴和奖金进行免税。 三是捐赠抵免个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直接向医院捐赠用于疫情防治的医用物资等物品,可以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4.3)自贸港的税收优惠政策 通过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促进地区发展。2020年6月财政部和税务总局颁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帮助吸引高端人才,促进自贸港的发展。具体内容是自2020年初至2024年底,对符合条件的(例如居住满183天等)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5)征税方式采取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方法 在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采取了课源制和申报制两种主要征纳方法。一是课源制,也称为源泉扣缴制度,是指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在支付所得时代扣代缴税款的方式。这种制度主要应用于工资、薪金等固定所得的征收,是当前主要的缴税方式之一。课源制的优势在于能够有效保护税源,确保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减少税收流失,同时简化纳税手续,方便征纳双方。二是申报制,指纳税人按照规定的期限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方式。这种制度适用于其他不固定或难以代扣代缴的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申报制能够增强纳税人的自主性和责任感,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 2 个人所得税改革与宏观经济政策紧密相连 1980年出台至今,我国个人所得税共经历7次修订,历次个人所得税的调整均体现了税收政策与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协同与配合,一是与宏观政策协同,二是调节居民收入与社会公平,三是为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提供有利保障。 在央地关系上,2001年国务院出台《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个人所得税从地方税变成央、地共享税,2002至2003年央、地以“50:50”分税,再到2003年央、地以“60:40”分税,并沿用至今。 个税APP新增个人所得展示主要为提高透明性。最新版个税APP在收入纳税明细中新增了五项个人所得展示,涵盖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及偶然所得。这一改革使得纳税人通过各类渠道获得的收入得以全面且透明地展示,大大提高了个人收入“账单”的清晰度与易理解性。相较于之前仅展示与工薪阶层密切相关的四项所得,新增的五项均为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财产性收入类别,显著增强了个税征收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1)1980年出台,适应改革开放后外国人来华和私营经济发展的需要 我国个人所得税从1980年9月10日出台,实际于1981年实施,初始主要对外国人征税,后在进行收入调节、维持社会公平上愈发重要。改革开放前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个人不能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因而虽有税种,但并未实际开征个人所得税。改革开放时期,我国提出了对内搞活、对外开放的政策,外国人来华工作经商的案例增多,涉及到对外国人课税的问题(外国人在海外多缴个人所得税,而我国并未实际开征,带来了税改需求)。1980年以后,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09.10),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都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满一年则中国境内收入交个人所得税)。 设定较高免征额,实际对外国人征收为主。1980年个税设立800元以下的免征额,而1980年我国人均GDP仅468元,大部分个人并未被个税覆盖。征税收入的范围包括6项,分别适用超额累进税和比例税。一是工资、薪金所得,二是劳务报酬所得,三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四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五是财产租赁所得,六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其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至45%,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税率为20%。 改革开放私营经济发展,带来二次分配需求,形成复合税制体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逐步打破了个人收入分配上的平均主义,私营经济蓬勃发展,城镇私营企业和个体就业人员数从1979年32万人增至1990年671万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业主阶层与普通工薪阶层的收入贫富差距逐渐拉开,出于调节分配差距,维护社会和谐以及深化改革开放的目的,我国又在1986至1987年相继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1986.01.07)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1986.09.25),先后开征了国营企业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 从1987年开始,我国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税种形成了一个按纳税人类型、内外有别,且对内是多税种、多次征的复合税制体系。具体而言,对外籍个人(含港澳台同胞)开征个人所得税,对不是城乡个体工商户的我国公民开征个人收入调节税,对城乡个体工商户征收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同时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发放给个人的奖金、工资从发放源头征收奖金税、工资调节税,实行总额调节。 2)数次修订适应经济发展需要 2.1)1993年第一次修订,多税合一 1993年10月31日,为了统一税政、公平税负、规范税制,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第一次修正。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开创性地采用了7个税种构成的复合税制,对不同个人的不同收入来源,在不同环节进行适当调节。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两个问题逐渐暴露。一是对不同个人征收不同的税种,且在多个环节对个人收入重复征税的问题日益突出。二是多种税制并行导致内外有别,国内居民在个人所得税之外还要缴多种税。 1994年1月1日起,通过废止和合并6个对个人收入进行直接调节的税种,我国形成了新中国成立以后第一套内外统一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个人所得税也成为我国境内直接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唯一税种。 2.2)1999年至对储蓄存款利息征税,促进消费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个人所得税法做出第二次修订,重点是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97年亚洲金融危机,我国货币政策放松,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由1996年的12.1%降至2002年的5.3%,并保持低位到2004年。但我国居民储蓄率较高,弱化了货币政策向消费、投资的传导。恢复对储蓄存款利息征税,有利于促进我国居民消费,增加市场活力,鼓励居民将资金从银行取出投入到消费和投资领域,从而推动经济增长。 2.3)2001年个人所得税央地分成改革,从地方税变成共享税,当前央、地以60:40分成 1979年改革开放后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下放了诸多财政管理权力。中国的财政体制采用 “包干制”,地方财政每年仅向中央交纳定额的财政税收。包干制导致中央财政紧张,1993年分税制改革前夕,中央政府财政收入为全部的22%,地方政府为78%;中央政府的财政支出为全部的28.3%,地方为71.7%;中央的财政出现入不敷出的情况。 1993年中国开始进行分税制改革,根据1993年《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被划归为地方固定收入。 2001年国务院出台《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增加中央财权,个人所得税中央分成比例提高。一是个人所得税成为“共享税”,除铁路运输、国家邮政、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缴纳的所得税继续作为中央收入外,其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均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二是为“防止重复建设,减缓地区间财力差距的扩大,支持西部大开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个人所得税将在2002年调整为共享税比例为“50:50”的共享税,2003年进一步调整为央、地“60:40”的共享税。 2.4)2005年提高免征额,适应经济发展需要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个人所得税法做出第三次修订,一是将所得税减除用标准由800元/月提高至1600元/月,二是进一步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申报范围。 2004年时我国人均GDP已经达1.2万元,工薪阶层绝对收入增高使得个人所得税税负相对加重。个人所得税在我国财政收入中比重由2000年5.2%增至2005年7.3%。提高个税免征额有助于降低工薪阶层的个税缴纳比例,从而发挥个税调节整个社会收入差距、维护社会公平的作用。 2.5)2007年6月减征利息税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个人所得税法做出第四次修订,赋予国务院规定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的职能,国务院据此作出了减征利息税的决定。 原因一是增加储蓄存款利息税对储蓄率的影响不明显。我国储蓄倾向较高,利息税在促进居民消费方面效果不明显,1999年征收储蓄存款利息税后总储蓄率还是持续上行。二是对储蓄存款利息征税成本较大。随着银行业的发展,居民银行账户增多,征税复杂,且储蓄存款利息规模小。三是2005年我国面临经济过热问题,受出口经济拉动我国CPI在2004年9月一度增至5.2%,减征利息税之后可能提高储蓄率,帮助放缓经济。 2.6)2007年12月、2011年6月两次提高个税免征额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个人所得税法做出第五次修订,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 2011年6月3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个人所得税法做出第六次修订,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调整了工薪所得税率结构,也调整了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将扣缴义务人、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时限由次月7日内延长至15日内。 两次修订个税免征额主因还是以适应经济水平的发展,保持合理税负,提高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改善社会公平方面的作用。尤其是2010年以后,地产繁荣发展,相对降低了居民购买力,11年改革的力度更大。 2.7)2018年7月提高免征额,同时设立6项附加扣除,减税缓解经济压力 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对个人所得税法做出第七次修订。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实现了从分类税制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税制的重大转变,一是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实行按年汇总计算征税,减除费用标准由3500元/月提高至5000元/月(60000元/年),优化调整了税率结构,二是设立了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六项专项附加扣除。 原因一是个人所得税规模过大。从2012年开始(5.78%),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就在不断增大,到2017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已达到11966亿元,占全国总税收收入比重的8.29%,成为仅次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的第三大税种。按照此趋势,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规模将继续上涨,可能会直接减少个人的可支配收入,从而影响个人的消费水平。2018年改革后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回落至2019年的6.57%。 二是减税缓解经济压力。2017年后我国GDP同比增速由2017年初7%降至2018年末6.5%。在此背景下,大幅度减少个人所得税成为促进消费,缓解经济压力的重要举措。 风险提示 政策落地超预期。房地产、地方债务、中小金融机构是当前我国防范化解风险的重点领域,如果出现局部风险暴露,可能会出现财税政策超预期落地执行。 地缘政治形势变化超预期。如果大国博弈过程中各国基于利益需求达成军事合作,可能会加大我国面临更大的外部压力,或对经济和金融稳定构成一定威胁。 固定布局 工具条上设置固定宽高 背景可以设置被包含 可以完美对齐背景图和文字 以及制作自己的模板 往期报告回顾 点击报告标题直达↓ [1] 2024宏观半年度策略报告 【浙商宏观||李超】发展为矛,安全为盾之一:国内经济展望 【浙商宏观||李超】发展为矛,安全为盾之二:国内政策展望 【浙商宏观||李超】发展为矛,安全为盾之三:外部环境展望 【浙商宏观||李超】发展为矛,安全为盾之四:大类资产展望 (滑动查看历史报告) [2] 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系列 【浙商宏观||李超】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侧重解决哪些问题 【浙商宏观||李超】建国以来历次税制改革回顾——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系列研究之一 【浙商宏观||李超】增值税知多少——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系列研究之二 【浙商宏观||李超】消费税知多少——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系列研究之三 【浙商宏观||李超】企业所得税知多少?——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系列研究之四 (滑动查看历史报告) [3] 2024宏观年度策略报告 【浙商宏观||李超】破局,突围(一):外部环境展望 【浙商宏观||李超】破局,突围(二):国内经济展望 【浙商宏观||李超】破局,突围(三):国内政策展望 【浙商宏观||李超】破局,突围(四):大类资产展望 (滑动查看历史报告) [4] 人工智能系列报告 【浙商宏观||李超】人工智能科技革命推演——人工智能如何影响宏观经济系列报告之一 【浙商宏观||李超】第四次科技革命与前两次哪个更像?——人工智能如何影响宏观经济系列报告之二 【浙商宏观||李超】第四次科技革命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如何 ——人工智能如何影响宏观经济系列报告之三 【浙商宏观||李超】人工智能对货币政策影响几何?——人工智能如何影响宏观经济系列报告之四 (滑动查看历史报告) [5] 美国财政系列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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