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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金融 | 碳市场风起云涌,产品碳足迹方兴未艾——碳市场与碳足迹展望

作者:微信公众号【兴业研究】/ 发布时间:2024-06-12 / 悟空智库整理
(以下内容从兴业研究《绿色金融 | 碳市场风起云涌,产品碳足迹方兴未艾——碳市场与碳足迹展望》研报附件原文摘录)
  全国碳市场,自愿碳市场,产品碳足迹 碳定价机制是一种通过市场手段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工具。目前全球范围内已经实施了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碳税为代表的强制碳市场和碳信用开发的自愿碳市场。近些年来,随着国际贸易间竞争加剧,一种针对不同国家碳定价政策、以产品碳排放作为对象的碳定价机制逐步出台,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便是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此外,欧盟《电池和废电池法》中对产品碳足迹的要求也使得企业需要为降低碳足迹支付额外的成本。未来,各个国家和地区将进一步优化完善现有机制,展现三大趋势: 趋势一:强制碳市场市场扩容在即。 一是强制碳市场不断扩容。目前全球共有75个强制碳市场在运行,相比上一年度新增2个。其中,欧盟碳市场仍然是全球最大的碳市场,并进一步扩大管控范围,从2024年1月1日起,欧盟碳市场将占欧盟二氧化碳排放总量3%~4%的海运部门分阶段纳入。我国全国碳市场正在积极推进行业覆盖范围扩大,电解铝、水泥和钢铁有望成为下一批纳入的重点排放行业。从长期来看,在保证市场平稳运行、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大型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也有望优先纳入。 二是市场机制不断完善。目前全国碳市场已经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运行机制框架,下一步将加强配额分配方案制定与我国节能降碳目标和节能降碳政策的衔接,强化市场机制作用。特别是未来我国全国碳市场在配额分配方式上将开展“设置配额总量”和“实施有偿分配”两方面工作。前者用以控制行业排放上限,有利于我国“双碳”目标实现;后者通过拍卖或定价出售的有偿分配方式可以确保那些真正需要排放配额的企业能够获得所需配额,防止一些企业过度囤积配额,提升碳市场的公平性。 三是全国碳市场碳价不断上涨。2023年全国碳市场迎来第二个履约周期,受履约驱动影响,2023年全国碳市场呈现量价齐升的趋势。2024年在发放配额进一步缩紧等多多重因素的影响下,在履约期结束后碳价依旧维持在高位且创下历史新高。 趋势二:自愿碳市场强调高质量碳信用。 全球自愿碳市场在2023年的发展遇到了极大的阻碍,原因是碳信用质量欠佳引发购买者的顾虑导致碳价下跌。为了解决碳信用质量问题,自愿碳市场诚信委员会(ICVCM)推出了碳信用质量全球统一标准——核心碳原则(CCPs),以加速建立全球高质量碳信用体系。目前已经有国际核证碳标准(VCS)、黄金标准(GS)、美国碳登记(ACR)、气候行动储备(CAR)、REDD+交易构架(ART)获得了CCP-合格贴标。 我国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以下简称CCER)在因个别项目不够规范等问题而暂停较长一段时间后终于重启,并已建立一套比较完整的CCER制度框架。未来,要积极推动CCER与国际标准衔接,提升CCER全球认可度,可从三个方面推进相关工作:(1)不断完善CCER制度,提升CCER方法学标准质量;(2)增强CCER透明度,建立信息披露机制;(3)以市场交易带动减排机制认可。 趋势三:产品碳足迹成为“必争之地”。 近期,以欧盟为代表的各国对于贸易产品的碳足迹提出了更多要求,以期保护本国产品的竞争力,最突出的是欧盟《电池和废电池法》和CBAM。对于前者,根据2024年4月3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电动车电池碳足迹计算规则草案及附件规定,我国电池生产企业将由于不得不采用较高的电力碳足迹因子而导致国际贸易的竞争力的下降。若欧盟仍然维持草案中的方法,则中国电池生产企业需要尽快采取应对措施。对于后者,CBAM承认电力购买协议,认可扣除PPA的累计电量及其对应的实际隐含排放量对应的电网排放因子。因此,只要中国公布的电网排放因子满足CBAM要求,则中国出口企业可以维持自身优势。 我国在产品碳足迹方面的工作开始加速,在政策制定、标准编制、产品碳足迹因子因子数据库等方面持续推进,取得一定成果。但是我国产品碳足迹相关工作仍然处于初期阶段,有许多工作亟待开展。一是积极推进核算标准编制;二是积极建设产品碳足迹因子库;三是丰富产品碳足迹应用场景,建立产品碳足迹分级制度,加强产品碳足迹与碳普惠机制的衔接应用,加强金融对低碳产品生产及相关服务的支持,丰富与产品碳足迹挂钩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鉴于电力排放因子和电力碳足迹因子将成为我国未来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和应对国际贸易竞争中的重要影响因素,因此建议相关部门下一步:(1)加快研究出台电力碳足迹因子;(2)建立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常态化发布机制;(3)优化统计计算口径;(4)开展相关培训;(5)全国碳市场与地方碳市场更新完善各行业核算规则;(6)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增强国际互信。 碳定价机制是一种通过市场手段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工具,其核心思想是将温室气体排放的外部性内部化,通过价格驱使个体减少碳排放或为碳排放付费。目前全球范围内已经实施了以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碳税为代表的强制碳市场和碳信用开发的自愿碳市场。二者经过多年发展,在政策标准、运行机制等方面不断成熟并扩大范围。近些年来,随着国际贸易间竞争加剧,一种针对不同国家碳定价政策、以产品碳排放作为对象的碳定价机制逐步出台,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便是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此外,尽管欧盟《电池和废电池法》对电池生产企业没有明确要求支付显性的碳成本,但是其规则中对产品碳足迹的要求也使得企业需要为降低碳足迹支付额外的成本。未来,碳定价机制将继续发挥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的作用,各个国家和地区将进一步优化完善现有机制。 一、趋势一:强制碳市场市场机制不断完善 1.1 全球碳市场进展 1.1.1 全球强制减排市场进展 根据世界银行发布的《2024全球碳定价现状与趋势》(2024 State and Trends of Carbon Pricing)报告和国际碳行动伙伴组织(International Carbon Action Partnership,ICAP)最新发布的《2024年全球碳市场进展报告》(Emission Trading Worldwide Status Report 2024),目前全球共有75个强制减排市场在运行,其中36个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39个为碳税市场,相比上一年度新增2个。从排放量来看,2023年75个强制减排市场共覆盖了全球约13Gt二氧化碳当量排放,占全球碳排放约24%;其中,全球36个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包含了全球9.9Gt二氧化碳当量排放,覆盖全球超18%的碳排放。从市场收入来看,2023年全球强制减排市场收入达到1040亿美元,其中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交易金额达到740亿美元,占比超过70%。未来,随着免费配额的进一步降低,全球强制减排市场的收入有望进一步升高。从碳价来看,碳税税率有所上升,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价格则有升有降,其中,包括欧盟、新西兰、韩国等10个碳市场的价格都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 1.1.2 欧盟碳市场进展 欧盟碳市场仍然是全球最大的碳市场。根据伦敦证券交易所集团(London Stock Exchange Group,LSEG)发布的《2023年全球碳市场年报》,欧盟碳市场占2023年全球碳市场总价值的87%左右。欧盟碳价在过去一年多的时间中也呈现出剧烈波动。数据显示,欧盟碳价曾在2023年2月短暂升至超100欧元/吨的峰值,且2023年前三个季度仍然维持在高位。但是在进入2023年第四季度后,欧盟碳价不断下降。特别是进入2024年后,欧盟碳价加速下降,并在2024年2月23日降至50.52欧元/吨,为欧盟碳市场31个月以来的最低价。随后,欧盟碳价逐步缓升。最终5月末碳价来到72.60欧元/吨,较2月23日低点上涨了43.71%。 欧盟碳市场碳价的波动受到了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可以分为四大类: (1)第一类与能源需求和价格有关。欧盟碳价与TTF天然气价格呈现强关联关系,TTF天然气价格上升则欧盟碳价随之上升,反之亦然。而影响能源价格的因素有气候温度、可再生能源使用情况、国家政策、工业增长预期等。举例来说,当欧盟气候温和时,能源需求减弱,引发能源价格下降,进而导致碳价降低。又例如,随着欧洲工业增长放缓,长期来看对能源需求减弱,从而导致碳价逐步走低。 (2)第二类与欧盟碳市场政策和运行机制有关。在政策方面,“Fit for 55”一揽子减排计划的修订与CBAM的实施,都极大地影响了市场预期和信心,推动碳价上升。在运行机制方面,配额是否能够按时足额拍卖将引发欧盟碳价的波动。例如,欧盟碳市场在2024年元旦后重新恢复配额拍卖,配额供应增加导致短期内碳价下跌。与我国全国碳市场类似,欧盟碳市场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履约期的影响,在临近履约期的时候也会导致市场上配额交易价格上涨。 (3)第三类与欧盟配额的资产价值有关。由于欧盟碳市场配额作为资产配置种类中的一种,因此金融市场的变化和金融行为也将引发碳价的波动。例如,碳价利空驱动来自欧洲经济受到高利率压制将超预期放缓,配额市场空头抛售等。 (4)第四类与突发事件有关。举例来说,地区突发事件如受中东局势影响的红海危机、美国一主要出口水道桥梁坍塌等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欧洲能源供应,从而引发碳价的波动。又例如,2023年3月美国硅谷银行破产清算的突发风险事件引发市场对各项金融资产的重新定价,该事件波及到欧盟碳市场,引发投资者恐慌,进而选择抛售避险,导致碳价在激进抛售下暴跌。 欧盟碳市场逐步完善,并进一步扩大范围。从2024年1月1日起,欧盟碳市场将占欧盟二氧化碳排放总量3%~4%的海运部门分阶段纳入。扩展之后,欧盟碳市场将覆盖所有从欧盟港口出发和抵达的大型船舶的排放,主要为5000总吨以上用于商业目的的客运和货物运输的各类型船舶。根据欧盟碳市场要求,船舶在欧盟港口停留期间及欧盟港口间航行期间排放量的100%、以及欧盟以外航程碳排放量的50%需交纳碳配额。 在欧盟碳市场纳入海运部门纳入后,通往欧洲的船只将面临运营成本增加的情况。中国大陆和中国香港的船东需要准备且提交足量的欧盟碳配额以满足监管要求。而这部分的费用最终将由船舶的承租人,或者是托运人、货主承担。出口企业将承担更高的成本,最终导致物品价格上涨,或者企业缩减其他成本。此外,欧洲-中东-亚洲运输线通常选择经过的红海区域易受到当地地缘政治影响,如近期受胡赛武装影响导致许多船只不得不绕行更远的非洲好望角,更远的运输距离将导致温室气体排放大幅增加而承担更多的履约成本。因此,对于中国船厂、航运公司,以及可能受到波及的企业,都应当尽早做好准备。 1.2 全国碳市场进展与未来趋势 1.2.1 全国碳市场制度体系不断完善 作为我国碳市场最重要的行政法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75号)(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已于2024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从此全国碳市场进入新的发展阶段。该条例弥补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制度建设方面的短板,为后续明确部门职责、规范交易活动、保障数据质量、惩处违法行为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和保障。 目前我国全国碳市场已经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运行机制框架,出台了一系列注册登记、排放核算、报告、核查、配额分配、配额交易、配额清缴等涉及碳排放权交易的制度文件,初步形成了拥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以及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业务规则组成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法律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 此外,根据生态环境部介绍,目前全国碳市场已经建成了“一网、两机构、三平台”的基础设施支撑体系。“一网”即“全国碳市场信息网”,负责集中发布全国碳市场权威信息资讯;“两机构”即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负责配额登记、发放、清缴、交易等相关工作管理;“三平台”即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交易系统、管理平台,实现全业务管理环节在线化、全流程数据集中化。 后续,预计以生态环境部为主的相关部门将全面贯彻落实《暂行条例》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相关政策配套制度完善,保障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积极推进碳市场的建设。 1.2.2 全国碳市场扩容在即 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2024年将扩大全国碳市场行业覆盖范围。从现阶段看,电解铝、水泥和钢铁有望成为下一批纳入的重点排放行业。对此,生态环境部已于2024年3月和4月分别发布了铝冶炼行业和水泥熟料生产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的征求意见稿,更新后的钢铁行业的核算与报告指南也有望尽快出台。 之所以优先选择水泥、电解铝和钢铁三个行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1)水泥、电解铝和钢铁行业生产工艺较为统一,且数据统计基础较好,具备优先纳入的基础条件;(2)水泥、电解铝和钢铁业行业存在碳排放量大、产能过剩的特点,可优先纳入进行行业管控;(3)水泥和电解铝行业曾在2017年出台过配额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具备一定的工作基础;(4)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首批纳入6个行业包括水泥、铝和钢铁,因此需要尽快将这三个行业纳入我国碳市场,赋予相关行业配额,以降低可能需要缴纳的碳关税。 未来,预计生态环境部将根据“成熟一个,纳入一个”的原则,优先纳入碳排放量大、产能过剩严重、减污降碳协同效果好、数据质量基础好的重点行业,并最终到2030年预期纳入全部八大行业。 除了控排行业的扩大,全社会也十分关心参与全国碳市场的交易主体范围扩大。近期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绿色低碳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逐步扩大适合我国碳市场发展的交易主体范围”。该句在表达中有两个重点需要重视,一是“逐步扩大”,二是“适合我国碳市场发展”。前者说明了全国碳市场未来必然会扩大参与交易的主体范围,但将会按照逐批逐类型的节奏分批纳入;后者则解释了纳入新的交易主体的节奏。从短期来看,全国碳市场仍将以逐步扩大控排行业为主;从长期来看,在保证市场平稳运行、风险可控的条件下,大型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也有望优先纳入。之所以优先考虑金融机构,是因为金融机构是交易市场中重要的交易主体,一方面提升市场流动性,另一方面增加金融机构高碳风险的对冲路径。参考欧盟碳市场,在实施配额拍卖初期也只有投资公司或信贷机构(主要是银行)、投资基金以及其他相关金融机构可以参与。 1.2.3 全国碳市场碳价不断上涨 2023年全国碳市场迎来第二个履约周期。受履约驱动影响,2023年全国碳市场呈现量价齐升的趋势。根据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公布信息[1],2023年碳排放配额年度成交量2.12亿吨,年度成交额为144.44亿元,每日综合价格收盘价在50.52~81.67元/吨之间。2023年12月29日收盘价79.42元/吨,较2022年最后一个交易日(2022年12月30日)上涨44.40%。 但不同于以往,在全国碳市场第二履约周期基本结束后,全国碳市场碳价依然呈现不断上涨的趋势。2024年4月22日,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21”、“碳排放配额22”最高成交价100元/吨,全国碳市场碳价首次达到百元大关。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19-20”、“碳排放配额22”最高成交价105元/吨,为历史最高位。随后碳价略有回落。2024年5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93.23元/吨,较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下降9.49%。 在履约期结束后碳价依旧维持在高位且创下历史新高,其原因如下: (1)《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国令第775号)于2024年5月1日正式施行,将严惩配额清缴违法行为。《关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21、2022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函〔2023〕237号)允许部分未完成配额清缴履约的重点排放单位在履约截止期后继续完成履约,因此这部分企业为避免面临严格的处罚,高价购买配额。 (2)配额发放进一步收紧。全国碳市场第三履约周期的配额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已出台并进行了内部意见征求。根据该征求意见稿方案的公开信息,各类机组基准值进一步降低;第二履约期纾困方案中预支2023年度配额的,在2023年度配额发放时进行核减;且配额结转规则初步制定。因此,重点排放单位可获得配额呈现进一步大幅收紧趋势,部分企业率先储备一定配额。 (3)CCER未获得补充。尽管CCER已经重启,但CCER审定与核查机构名单仍未公布,因此市场上暂无新的CCER签发供应。 (4)全国碳市场即将扩容。电解铝和水泥、钢铁等行业预计率先纳入,且预期配额分配仍然按照从紧要求制定。 (5)全国碳市场交易主体单一。由于缺少交易对手方和居间方,且纳入重点排放单位多为央企国企,因此部分非集团企业难以找到合适的交易对手并以合理的价格开展交易。 上述原因中以配额分配方案的影响最为重要。之所以配额发放进一步收紧,与我国“十四五”能耗考核指标有重要关系。根据《“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发改能源〔2022〕210号),“十四五”期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五年累计下降18%,单位GDP能耗五年累计下降13.5%。但是,2023年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郑栅洁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远景目标纲要》实施中期评估报告时指出,单位GDP能源消耗降低和单位GDP 二氧化碳排放降低两项指标进度滞后预期。造成这种情况主要原因有:一是煤炭作为我国能源安全的重要保障,在我国一次能源生产总量的比重始终保持在65%以上;二是我国电力价格较低且易得,因此消费端对电力使用变得“没有节制”,也导致了能源的浪费;三是可再生能源比例提升,为保证电力系统稳定,火电机组仍要保持运行,但运行小时数降低,导致机组效率下降。 对此,国务院于2024年5月22日发布《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国发〔2024〕12号)并提出:2024年二氧化碳排放降低3.9%左右,重点领域和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减排二氧化碳约1.3亿吨;2025年重点领域和行业节能降碳改造减排二氧化碳约1.3亿吨,尽最大努力完成“十四五”节能降碳约束性指标。在这种情况下,排放量大约51亿吨、占据全国碳排放总量40%以上的发电行业在降低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和单位GDP能耗工作中将发挥重要作用。因此,通过缩减配额发放,进一步促进发电企业提高发电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积极开展节能改造、淘汰落后机组,促进我国绿色低碳转型,积极实现“十四五”能耗既定目标。 此外,《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国发〔2024〕12号)对钢铁行业、有色金属行业和建材行业都分别提出二氧化碳减排约5300万吨、约1300万吨和约2600万吨的要求。为了做好政策衔接,并努力确保我国节能减排目标实现,未来电解铝行业、水泥熟料行业以及钢铁行业的配额分配指标预计将参考该目标进行设置。因此,将新纳入全国碳市场行业的配额分配方案也将大概率从紧设置。 对于未来碳价走势,根据《中国碳市场建设成效与展望(2024)》的预测,到2030年底,配额成交均价预计突破200元/吨。而根据《中国2060年前碳中和研究报告》,我国全社会碳减排边际成本约为260元/吨,目前全国碳市场的价格远低于这一水平,碳市场价格的约束作用仍需加强。 1.2.4 全国碳市场配额总量目标设置与有偿发放 《暂行条例》第九条提出,“制定年度碳排放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以及“并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逐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分配方式”。《2024—2025年节能降碳行动方案》(国发〔2024〕12号)也提到,“逐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碳排放配额分配方式”。这表明,未来我国全国碳市场在配额分配方式上将开展“设置配额总量”和“实施有偿分配”两方面工作。 (1)设置配额总量 由于目前发电行业的配额分配方案采用基准值法,若发电企业供电量或供热量增加,则可获得配额增加,不利于我国“双碳”目标实现。因此未来预计将逐步引入总量+基准值的配额分配方式,以控制行业排放上限。国际上,欧盟碳市场、美国加州碳市场、新西兰碳市场、韩国碳市场等多个碳市场都设置了年度配额上限。 目前我国地方碳市场也在推行配额总量限制,例如上海、湖北、广东、天津、深圳等地方碳市场在配额分配方案中都明确了当年所发放配额的上限。各地方碳市场的做法也将为全国碳市场设置配额总量提供有益经验。 但是实施配额总量控制仍有众多难题需要一一解决,一方面,配额总量设置需要与能源、产业、环保政策相协调;另一方面,需要考虑配额总量所面临的阶段性的技术和经济压力,以及平衡各行业、各区域、各企业之间的发展。后续需要通过不断研究和尝试,探索合适的配额总量设置方案。 (2)实施有偿分配 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是通过市场化手段促进重点排放企业实施节能减排的手段,实施配额有偿分配可以进一步强化“排放有成本,减排有收益”的理念,促进排放企业更深入地开展节能减排工作。其次,碳市场通过有偿分配获得的收入可以投入到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中。参考欧盟碳市场,其利用碳配额拍卖的收入建立了三大基金,分别是现代化基金、社会气候基金和创新基金,其中创新基金就主要用于支持重点工业行业和高耗能行业的减排,包括可再生能源项目、储能项目、碳捕获和封存、零碳交通和建筑等。第三,通过拍卖或定价出售的有偿分配方式可以确保那些真正需要排放配额的企业能够获得所需配额,防止一些企业过度囤积配额,提升碳市场的公平性。 需要注意的是,实施配额有偿分配需要循序渐进,通过设置合理的价格和比例,避免给企业带来过大负担。此外还需要注意有偿分配形式的公平性,避免小型企业遭遇不公对待。 二、趋势二:自愿碳市场强调高质量碳信用 2.1 高质量碳信用 2.1.1 自愿碳市场信用危机 自2023年以来,自愿碳市场的发展遇到了极大的阻碍,世界银行和Trove Research的报告都显示自愿碳市场的碳价整体呈下降趋势。这一方面受制于国际环境,全球宏观经济增速下降和不确定性导致一些企业在支出上采取保守态度。但更重要的是出于对自愿碳市场项目质量的担忧,导致许多碳信用价格跌至每吨1美元左右,在部分时间段一些项目类型的价格甚至更低。 对于碳信用的质量,质疑主要源自以下几个方面: (1)减排项目是否真的产生减排。2023年1月,英国独立媒体《卫报》在其调查报告中,称世界主要的Verra所核证的林业碳汇REDD+碳信用额度超过九成可能是“虚假信用额度”,并不能真正地减少排放。类似的,知名企业瑞士南极碳资产管理公司(South Pole)也涉及碳信用开发的夸大。 (2)减排项目类型优劣考虑。减排项目的优劣的核心因素就是额外性,额外性一方面用于确认减排项目实际所能获得的减排量有多少,另一方面是用于判断减排项目的经济性,以支持早期减排项目或技术所面临的建设成本高、缺乏市场竞争力、投资回报低的障碍。减排项目优劣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减排项目是否支持可持续发展,若减排项目产生实际减排效益,但却给社会、生态、环境等带来负面影响,则该减排项目也应受到抵制甚至取消。 (3)减排项目存在“双重计算”风险。由于目前自愿碳市场中减排机制类型众多,包括国际碳信用机制、国家/区域碳信用机制、独立碳信用机制,各个机制管理独立、互不联通,且存在信息不对称、市场割裂的情况。因此,存在同一个减排项目在不同减排机制下获得开发,或是同一减排项目的签发量被多个主体使用的情况。从而对全球实际减排效果产生误判,影响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进程。 出于对碳信用质量的顾虑,很多企业已经放弃使用碳信用来实现碳减排目标,这也就导致了碳信用的价格一再降低,使得减排项目收益率变差,不利于相关减排工作的开展,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是不利的。 不止供应端,在消费端,碳信用质量也成为买家考虑的核心因素。BCG和Environmental Defense Fund的报告(《In the Voluntary Carbon Market,Buyer Will Pay for Quality》)也显示,买家优先考虑碳信用质量的以下属性:真实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排项目类型、共同效应、项目所在地、利益共享。 综上,提升碳信用质量成为现阶段十分迫切的任务。 2.1.2 高质量碳信用发展 事实上,已有诸多机构注意到碳信用质量的问题,并根据自身工作需要出台了相关的原则标准。以国际航空业碳抵消与削减机制(CORSIA)为例,国际民航组织(ICAO)理事会设立技术咨询机构(TAB)制定认定标准,满足CORSIA的排放单位合格标准的(EUC)可以用于航空业的碳排放抵消。其认定基本标准框架如下。 而另一个重要国际机构——自愿碳市场诚信委员会(Integrity Council for The Voluntary Carbon Market,ICVCM),也推出了碳信用质量全球统一标准——核心碳原则(Core Carbon Principles,CCPs),以加速建立全球高质量碳信用体系。CCPs共有十条原则,分为管理要求、排放影响、可持续发展三个方面。具体内容及含义如下表所示。 基于CCPs原则,ICVCM制定了一套评估框架,分别对碳减排机制和对应碳减排机制下的减排方法学分别进行评估。通过ICVCM评估的碳减排机制可以贴上CCP-合格(CCP-Eligible)标签;而获得贴标的碳减排机制下的减排方法学通过评估的,可以贴上CCP-认可(CCP-Approved)标签。 根据评估结果,目前已经有国际核证碳标准(Verified Carbon Standard,VCS)、黄金标准(Gold Standard,GS)、美国碳登记(American Carbon Registry,ACR)、气候行动储备(Climate Action Reserve,CAR)、REDD+交易构架(Architecture for REDD+ Transaction,ART)获得了CCP-合格贴标。此外,Isometric和Social Carbon处在评估阶段,Puro.earth也已提交了评估申请。在减排方法学方面,ICVCM正在对36个不同类别的100多种方法学进行评估,预计将于2024年第三季度完成第一批评估。 此外,美国政府近期正式公布的自愿碳市场联合政策声明和原则,也将推动碳信用质量的提升。可见,提升碳信用质量已逐步成为全球共识和重点推进的工作。 2.2 建设高质量CCER 事实上,我国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机制(以下简称CCER)也曾因为个别项目不够规范等问题而暂停了很长一段时间。在经过相当长一段时间的准备后,我国CCER终于重启。 2.2.1 CCER框架制度基本建成 重启后的CCER制度框架基本建成,形成“1+1+4”机制。第一个“1”即顶层制度《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二个“1”即1套方法学,目前已公布4个;“4”即4项技术规范,包括减排项目设计与实施指南、审定核查实施规则、注册登记规则、交易结算规则。 需要说明的是,目前距离CCER“真正”重启仅差一步,即公布CCER审定与核查机构。根据公开信息,已有29家第三方机构递交了申请材料。下一步,需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生态环境部尽快确定并公布审定与核查机构名单。 2.2.2 推动CCER与国际标准衔接 参考CORSIA和ICVCM的要求,我国CCER在未来发展中有必要不断加强与国际标准的衔接,一是有助于提升我国碳市场在国际上的认知度、影响力和话语权,特别是为后续应对《巴黎协定》6.4机制奠定基础,二是有利于中国减排项目获得国际资金支持,三是可以有效向国际社会积极宣传我国在减排工作方面取得的积极成果。特别是美国政府近期正式公布了自愿碳市场联合政策声明和原则,意图与国际伙伴和利益攸关方合作,承认和促进碳信用市场标准制定方面的最佳实践,例如制定七国集团(G7)的《高诚信碳市场原则》(Principles for High-Integrity Carbon Markets),以加强其自愿碳市场话语权。包括前文中目前通过CCPs评估的减排机制,其登记注册机构也多在美国。与此同时,欧盟在考虑推出碳清除认证框架(Carbon Removal Certification Framework,CRCF),这也是一个“区域官方自愿碳市场”,将可能配合欧盟其他应对气候变化政策实施。因此,为切实保障我国未来在资源碳市场中的权益,未来可以从三大方面加强与国际标准衔接,获得国际认可: (1)不断完善CCER制度,提升CCER方法学标准质量。加强与ICVCM沟通,不断完善CCER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严格制定CCER方法学,确保碳信用的真实性、额外性、唯一性和准确性。 (2)增强CCER透明度,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制定信息披露机制,规范信息披露内容,建设信息披露平台,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此外,可加强现代信息技术利用,例如使用区块链技术,实现碳信用的全链条管理,实现可追溯、可跟踪,且区块链去中心化的特点也可以保证信息在全球范围内不会被轻易篡改,提升数据的真实性和安全性。 (3)以市场交易带动减排机制认可。市场上大量且有效的交易可以对碳信用的广泛认可带来正反馈,因此应在国际上积极推动CCER的交易使用。未来可依托港交所推出的Core Climate交易市场,帮助CCER出海交易,获得国际客户的认可,提升CCER全球知名度。 2.2.3 推进高质量方法学出台 第一批公布的减排方法学仅有4个,涉及两个可再生能源和两个碳汇领域,因此需要生态环境部积极公布后续方法学。原因有四:(1)CCER作为全国碳市场的重要补充,充足的CCER可以帮助重点排放单位降低履约成本;(2)CCER有助于帮助部分经济性较差的减排项目或减排技术改善收益率;(3)CCER有助于全社会的绿色低碳发展,形成良好的绿色低碳发展氛围;(4)为金融机构指明绿色投资方向。对于最后一点,2024年5月27日北京市通州区生态环境局和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联合发布的《关于公开征集气候投融资项目和气候信息披露报告的通知》,CCER项目被直接认定为气候投融资项目。因此,若未来全国其他地区也出台类似政策文件,更多地出台CCER方法学有利于节能低碳项目更多地获得金融机构资金支持。 结合我国发展现状和减排方法学对额外性的要求,以下几个方向的方法学有望尽快出台。第一个是森林经营的方法学,原因是不断提高森林覆盖率和森林质量,既是我国国家自主贡献里的要求,也是建设美丽中国的要求,还是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重要方式之一,有助于进一步巩固乡村振兴。第二个是甲烷相关方法学。2023年11月,生态环境部等11个部门联合发布了《甲烷排放控制行动方案》(环气候〔2023〕67号)。同月,中美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合作应对气候危机的阳光之乡声明》。这两份文件都重点提出甲烷减排。可见,甲烷减排将逐渐成为下一阶段重点发展的减排方向。特别是在中美关系颇为紧张的当下,应对气候变化议题是双方难得有共识的地方,因此有必要拿出一定成果,以维持双方沟通交流。甲烷类项目涉及众多,包括水稻生产、粪便处理、畜牧养殖都有涉及。前期有必要选择一个减排效果好、额外性明显、数据易监测的方向作为首选,以奠定良好基础。 尽管全市场迫切希望主管部门能尽快出台更多CCER方法学,但是严格把控方法学质量,实现高质量碳信用的开发也是目前国际要求和趋势之一。 三、趋势三:产品碳足迹成为“必争之地” 随着降碳工作的深入,国内外围绕产品碳足迹的核算与应用开展了众多工作,产品碳足迹将成为未来重要的发展趋势和应用领域,成为国内的“必争之地”。 3.1 国际以产品碳足迹建立贸易壁垒 近期,以欧盟为代表的各国对于贸易产品的碳足迹提出了更多要求,以期保护本国产品的竞争力,而这其中,最突出的是欧盟的产品环境足迹(Product Environmental Footprint,PEF)体系和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2]。 PEF是欧盟官方的LCA标准与认证体系。PEF 评价包括了碳足迹在内的16 类环境影响指标,其计划用于取代产品碳足迹、水足迹等单项指标,建立一个衡量产品和服务的环境性能的通用方法。与其他 LCA 标准体系相比,PEF 强调“通过减少灵活性,提高特定产品类别内评估结果的可比性,进而实现结果的可重复性”。欧盟发布的《电池和废电池法》是PEF的具体应用。 3.1.1 欧盟《电池和废电池法》产品碳足迹电力核算要求与趋势 2023年7月,欧盟正式发布欧盟《电池与废电池法》,该电池法规是首个以法规形式针对电池全生命周期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涵盖了电池生产、使用、再利用和回收各阶段。该法规对禁用物质、碳足迹、可持续性与安全、标签标记、尽职调查、电池护照、废旧电池管理等多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在碳足迹方面,该法规分别对碳足迹声明、碳足迹性能等级和碳足迹最高阈值提出了不同要求。 对于中国电池制造企业来说,遇到的第一个挑战便是碳足迹声明,首当其冲的是电动汽车动力电池,其需要在2025年2月18日起进行碳足迹声明披露。然而,中国电池企业目前在全生命周期碳足迹方面积累薄弱,不仅各生产阶段的消耗的原料碳足迹数据缺失严重,还面临着缺少成熟的数字化工具、国际互认机制缺席等困难。而2024年4月3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电动车电池碳足迹计算规则草案及附件(以下简称“草案”)又给中国生产企业带来更大的危机。 该草案是2023年8月正式生效的欧盟《电池和废电池法规》的配套细则,主要对计算和验证电动汽车电池碳足迹的方法进行补充规定。在“电力建模”部分,其给出计算动力电池电力消费碳足迹时只有基于“全国的平均电力消费组合”或是“电力直连[3]”两种情况。需要说明的是,电力碳足迹因子与电网排放因子是两个概念,前者是指从原材料生产到用户用电的全生命周期碳排放,包括原料生产、运输、发电和输配电等环节;后者仅指在发电这个单一过程中的碳排放,与过程单位能耗、原料投入或产品产量对应的温室气体排放数量,不包括输配电损失以及与发电相关的上游生命周期排放。二者相比,电力碳足迹因子覆盖的环节更多,不可避免地会涉及更多的碳排放。 目前通过“电力直连”方式提供的电量有限,电池生产企业更多的还是需要从电网购电,这就导致意味着电池生产企业的产品碳足迹将与国家的电力碳足迹因子绑定在一起。且该草案对靠直接购电协议(PPA)和购买绿证这两种市场化减少用电产生的排放不予认可,因此对我国企业非常不利。我国目前尚未出台电力碳足迹因子这个数据,因此在计算中需要采用Sphera(原Gabi)数据库中的计算因子。该数据库公布的2023年最新的数据中,中国电力的平均消费组合碳足迹比日韩等主要动力电池生产国高20%以上,原因是我国富煤贫油少气的资源禀赋以及能源保供的基本要求导致中国发电环节碳排放较高。在Sphera显示的总发电量结构中,中国煤电发电量占比超过60%,因此发电碳排量远高于以气电、核电、水电为主的日韩。而另一个原因是Sphera数据库中数据未能得到及时更新,不能反映当下中国电力碳足迹因子实际情形。 在这种核算体系下,鉴于电力碳足迹因子在整体动力电池产品碳足迹中的占比达到40%及以上,中国电池生产企业将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之所以欧盟采用如此简单粗暴的计算方法,其本质还是想重构欧盟本地化完整的电池制造体系、重塑全球电池产业链。 尽管欧盟有意通过这种方式来争取电池行业的竞争优势,但是实际上该方式也属于“伤敌一千,自损八百”,包括大众、宝马、巴斯夫、法国电力(EDF)、三星、丰田、优美科(Umicore)等一众大型企业都对该方案提出了异议,要求对此进行修改。反对意见主要有两方面:(1)与欧盟多个政策中提到的能源属性证书可用于“绿色声明”的政策背道而驰;(2)进一步加剧欧洲内部高碳能源与低碳能源国家的差距,使欧洲的投资可能会从能源碳强度相对较高的国家转移到碳强度较低的国家。对于后者,举例来说,法国的电力碳足迹因子要低于德国的,这对于很多德国制造企业来说都是不利消息。因此也可以看到很多德国企业都提出了修改建议。 尽管欧盟友谊借此让欧盟电池生产企业重新建立竞争优势,但是也不得不要认证考虑欧盟内部各方利益,以及包括其他重要国家和企业的利益。鉴于此,不排除后续正式方案中重新纳入直接购电协议(PPA)和绿证购买这两种方式。若如此,则对中国企业来说是个利好消息。若欧盟一意孤行,仍然维持草案中的方法,则中国电池生产企业需要尽快采取应对措施。零碳园区模式有望成为一种重要的解决方式。该模式通过园内的清洁能源、储能与智能物联网协同形成新型电力系统,为电池及产业链各环节入园企业生产直供绿电,相比于企业自建现场发电设施,零碳园区提供的绿电资源更为丰富。此外,相关部门也应该尽快编制相关碳足迹因子库,特别是加快电力碳足迹的编制出台。生态环境部5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提到,生态环境部将加快研究发布电力、煤炭、燃油等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方法和碳足迹因子,为下游产品全生命周期碳足迹核算工作提供坚实基础。因此下一步,生态环境部将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共同推进电力碳足迹因子的研究工作,为我国电池出口企业奠定基础。 3.1.2 CBAM要求下间接排放计算与应对 近期另一个备受关注的是欧盟的CBAM。事实上,CBAM并不能认为是严格意义上的产品碳足迹,而只是恰好以产品的碳排放作为监管对象。相比产品碳足迹,CBAM的核算边界范围更窄,主要涉及产品生产过程和其范围三部分上游排放。以粗钢生产企业为例,外购的原材料有铁矿石、焦炭、硅铁、镍铁等,其中原材料的镍铁作为受管控的产品,需要在粗钢产品中包含镍铁包含的碳排放。此外,下游使用和终止环节不在CBAM的核算范围内。但是,又由于CBAM是基于产品层面的,所以从组织碳排放核算到CBAM的排放核算仍然需要经过一定转换。 CBAM包括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直接排放即产品(包含前体材料[4])生产制造过程中直接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包括燃料燃烧和过程排放及生产过程中消耗热产生的排放(由邻近设施供热或区域供热)。间接排放是CBAM产品生产过程中消耗的电力产生的排放。 CBAM在过渡期有三种直接排放计算方法:标准计算法(IPCC排放因子法)、质量平衡法和连续排放测量系统(实测法)。在计算间接排放时,CBAM给出的计算原则是产品生产的耗电量乘以电力排放因子。此处的电力排放因子并非是前文提到的电力碳足迹,而是我们常用到的电网排放因子。根据CBAM要求,过渡期的电力排放因子主要有缺省值法和实际值法。各种取值情况如下表所示。 类似的,目前CBAM也不认可任何形式的绿证。原因是各类绿证存在环境完整性标准上的不一致性的问题,一些机制无法避免环境权益的双重计算问题,以及部分国际、国家或地区的绿证缺乏高透明性和有效监管,降低了欧盟对绿证的认可度。因此,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企业无法通过购买绿证降低产品碳排放。 CBAM在计算间接排放时要比欧盟《电池和废电池法》要求宽松的多,承认电力购买协议协议,认可扣除PPA的累计电量及其对应的实际隐含排放量对应的电网排放因子。因此,只要中国公布的电网排放因子满足CBAM要求,则中国出口企业可以维持自身优势。 3.2 国内以产品碳足迹促发展 加快国内产品碳足迹建设是应对即将到来的贸易壁垒的迫切任务,但是在该贸易壁垒出现之前,我国便在产品碳足迹方面开展了部分工作。未来,积极推进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有助于我国推动新质生产力发展,实现“双碳”目标。 3.2.1 国内主要产品碳足迹政策发展现状 我国产品碳足迹的政策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政策探索期(2009-2012年)、深化发展期(2013-2019年)和加速发展期(2020年至今)。特别是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于2023年11月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建立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意见》(发改环资〔2023〕1529号),标志着我国正式开启了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建设工作。 2024年6月5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等15个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碳足迹管理体系的实施方案》(环气候〔2024〕30号),明确各相关部门职责,扎实推进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工作,要求“到2027年,碳足迹管理体系初步建立。制定发布与国际接轨的国家产品碳足迹核算通则标准,制定出台100个左右重点产品碳足迹核算规则标准,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初步构建,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和分级管理制度初步建立,重点产品碳足迹规则国际衔接取得积极进展”。 地方层面上,上海、江苏、浙江、宁夏多个地方出台地方文件,推进地方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山东已发布《山东省产品碳足迹评价工作方案(2023—2025年)》(鲁环发〔2023〕8号),以此进一步强化企业绿色低碳发展意识,提升产品绿色低碳水平和服务供给能力,建立健全产品全生命周期碳排放管理体系,加快发展方式绿色转型。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成都市零碳券管理办法(试行)》(成发改环资〔2023〕237号),对开展碳足迹认证的企业发放碳足迹认证零碳券以进行补贴,意图引导企业、公共机构主动适应绿色低碳发展要求,提前适应欧盟碳关税等政策变化。 3.2.2 国内主要产品碳足迹标准发展现状 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的一大重点任务便是产品碳足迹的标准编制。 我国标准可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五个级别。我国产品碳足迹标准编制在前四个层级中均取得了一定成绩,具体来看: (1)国家标准层面,我国已发布国家标准17个(均为推荐型标准),包括由ISO 14040:2006《环境管理 生命周期评价 原则与框架》、ISO 14044:2006《环境管理 生命周期评价 要求与指南》同等转化而来的GB/T 24040-2008《环境管理 生命周期评价 原则与框架》和GB/T 24044-2008《环境管理 生命周期评价 要求与指南》,以及针对如钢铁、玻璃、机械产品、塑料等特定的产品类别的产品碳足迹评价规范。 (2)地方标准层面,目前我国已发布的产品碳足迹地方标准共16个,主要集中在5个省市(广东省、上海市、北京市、深圳市和绍兴市),其中,2个标准为核算通则类标准,其余14个为特定产品种类的碳足迹评价规范和核算指南,涉及产品种类如电子电气类(5个)、纺织服装类(3个)、乳制品及畜牧产品(3个)、农产品(2个)及印刷品(1个); (3)行业标准层面,目前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管理和发布6个行业类产品碳足迹评价标准,均针对电子通信类产品,主要为满足下游国际市场客户要求; (4)团体标准层面,2008~2022年间我国公布的产品碳足迹团体标准为36个,随后得益于政策支持,产品碳足迹团体标准自2023年后迎来爆发式增长,截至2024年4月,共新发布团体标准161个,覆盖钢铁、化工、电子、家电、纺织、消费品等各类产品。 总的来看,尽管我国产品碳足迹各类标准均已积累有一定数量,但是仍处于起步阶段,且存在以下问题亟待解决: (1)从标准层级看,目前团体标准数量仍然处于绝对主导地位,而更为重要的上层标准相对缺失,特别是国家强制标准仍然缺失; (2)从标准体系看,由于我国尚未建立完整有效的产品碳足迹体系,因此多数标准间尚未形成有效衔接,且部分标准如碳标签(环境标识、绿色声明等)等尚未成型; (3)从标准质量和内容看,大多数标准内容重复且细节缺失,仅能做到原则性和框架性的指导和规范,难以指导企业具体开展工作,且结果可比性和可重复性较差; (4)其他方面,目前国内缺乏统筹协调机制,大部分团体标准文本未向社会公开,缺少有效的评审、建议、反馈的渠道。 3.2.3 国内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发展现状 产品碳足迹核算一般采用排放因子法,即通过“原辅料或能源×对应的产品碳足迹因子”计算得到。选择合适对应的生命周期碳足迹因子是产品碳足迹能够得到准确计算的关键之一。因此,产品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的另一个重点任务便是产品背景数据库的建设。 事实上,产品碳足迹因子与通常情况下大家说的碳排放因子是不同的。前者表示某一产品或服务整个生命周期的碳排放情况,包括采集、生产、运输、使用、处理等各个环节;后者是经过计算得出的、排放源活动水平与温室气体排放量之间的比率,表示某一特定活动每单位产出所释放的温室气体的量。二者各维度的差别如下表所示。之所以强调产品碳足迹因子,是因为我国的电池生产企业已经面临来自欧盟的严格要求。 目前我国在产品碳足迹因子方面已取得一定进展,由不同团队分别根据自己的工作标准和流程建立了相关数据库,既包括开放、公益或科研性质的数据库,也包括商业数据库和相关工具,具体如下表所示。 从现阶段来看,我国产品碳足迹因子数据库主要呈现以下主要问题: (1)开发主体主要为高校、科研机构和第三方企业,采取自下而上建立的路径,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参与较少,缺少统筹协调机制,导致各数据库建设缺少统一规范,数据一致性差,且部分数据存在重复开发; (2)当前所有数据库的数据来源均为收集整理文献、企业报告或自行填报,将数据进行汇总或再加工而得到,数据间缺乏统一的标准、模型和结构; (3)由于多数数据库中数据主要来源于各类文献或报告,因此数据量较少且代表性和时效性较差,难以反映当下产品或服务的碳足迹表现; (4)鉴于我国部分数据的质量、完整性、可追溯性、透明度不够,因此无法获得国际认可,导致我国企业不得不采用国际数据库中数据进行产品碳足迹核算,无法反映中国本土的实际情况,使得企业出于被动或不利地位; (5)产品碳足迹因子的建设需要大量且持续稳定的专业人员和资金支持才能获得稳定的预期,并需要找到合适的变现途径。 3.2.4 国内产品碳足迹发展趋势 为更扎实的地发展我国产品碳足迹,未来将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1)积极推进核算标准编制。将建立产品碳足迹通则标准,统一标准编制要求;推进重点产品碳足迹标准建设,应对外部贸易壁垒;提升标准质量,切实指导企业开展降低产品碳足迹工作;加强与国际产品碳足迹标准对接。 (2)积极建设产品碳足迹因子库。建立统筹协调机制,联合研究机构、行业协会、企业合作推进研究;建立碳足迹因子通则标准,统一规范碳足迹因子数据标准;做好各数据库碳足迹因子衔接;建立及时更新、定期披露机制;推进重点产品碳足迹因子研究,应对外部贸易壁垒。 (3)丰富产品碳足迹应用场景。建立产品碳足迹分级制度,探索设置低碳产品准入制度,推进政府机构、事业单位、企业实施低碳产品采购;加大低碳产品宣传,扩大低碳产品消费范围,以消费端带动生产端低碳转型;加强产品碳足迹与碳普惠机制的衔接应用;加强金融对低碳产品生产及相关服务的支持;丰富与产品碳足迹挂钩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本条可以认为是产品碳足迹能够得到良性循环发展的重要基础,只有产品碳足迹有良好的变现渠道,才能保证各相关方有意愿有能力长期投入大量人力、财力到其中,才能保证我国产品碳足迹保持稳定的发展。 为更好地推进产品碳足迹应用落地,一方面需要建立产品碳足迹认证制度,加强认证管理,提升公信力;另一方面是要积极利用信息技术,例如建设数字化平台,使用区块链、大数据等新型信息技术,以加强数据的监测、采集、存储、核算、校验、管理方面的可靠性与及时性,有助于提升信息透明度和具体业务快速落地。 3.3 电力排放因子将发挥重要作用 由前文可知,无论电力排放因子还是电力碳足迹,都将是产品碳排放计算中不能绕开的重要参数,是我国未来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和应对国际贸易竞争中的重要影响因素。为落实《关于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的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22〕622号)相关要求,2024年4月12日,生态环境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发布2021年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的公告》(公告 2024年 第12号)。公告更新了全国、区域和省级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全国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不包括市场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量),以及全国化石能源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 由上表可知,本次公告首次正式披露了全国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不包括市场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量)。事实上,该数值曾在《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铝冶炼行业(征求意见稿)》(环办便函〔2024〕86号)中首次出现过。在《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 铝冶炼行业(征求意见稿)》(环办便函〔2024〕86号)中有两个重要更新:(1)通过市场化交易购入使用的非化石能源电力消费量对应的排放量计为0;(2)电力排放因子在计算过程中扣除了市场化交易部分的非化石能源电力。 随着全国电力平均二氧化碳排放因子(不包括市场化交易的非化石能源电量)的正式发布,将带来五个好处:(1)提升非化石能源电力的消纳,明确认可企业通过市场化交易购入使用非化石能源电力可实现碳减排,激发企业购买非化石能源电力的动力,带动非化石能源电力的消纳;(2)避免了“双重计算”,科学核算企业碳排放;(3)与CBAM接轨,保护出口企业竞争力;(4)加强与国际标准衔接,增强中国数据可靠性;(5)展现我国在能源结构优化方面的努力成果。 下一步,相关部门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继续推进完善相关工作:(1)加快研究出台电力碳足迹因子;(2)生态环境部与国家统计局将建立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常态化发布机制,及时更新和定期发布电力排放因子;(3)优化统计计算口径,考虑“证电分离”情况下的电力排放因子;(4)开展相关培训,明确各类电力排放因子的适用情景;(5)全国碳市场与地方碳市场更新完善各行业核算规则,实现各类机制标准有效衔接;(6)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定,推进国内外规则对接,增强国际互信。 注: [1] 资料来源:2023全国碳市场运行情况一览,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2023/12/29[2024/04/10],https://www.cneeex.com/c/2023-12-29/494963.shtml [2] 说明:严格来说,CBAM并不算对产品碳足迹的要求,差异将在下文说明。 [3] 说明:电力直连及电池生产设施与电源之间直接连接,而不通过外部电网。 [4] 说明:前体材料指的是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input materials)。 ★ 点击图片购买 “兴业研究系列丛书” ★ 转 载 声 明 转载请联系market-service@cib.com.cn邮箱,我们尽快给予回复。本报告相关内容未经我司书面许可,不得进行引用或转载,否则我司保留追诉权利。 销 售 人 员 李 璐 琳 13262986013 liliulin@cib.com.cn 汤 灏 13501713255 tanghao@cib.com.cn 免 责 声 明 兴业经济研究咨询股份有限公司(CIB Research Co.,Ltd.)(中文简称“兴业研究公司”)提供,本报告中所提供的信息,均根据国际和行业通行准则,并以合法渠道获得,但不保证报告所述信息的准确性及完整性,报告阅读者也不应自认该信息是准确和完整的而加以依赖。 本报告中所提供的信息均反映本报告初次公开发布时的判断,我司有权随时补充、更正和修订有关信息,但不保证及时发布。本报告内容仅供报告阅读者参考,一切商业决策均将由报告阅读者综合各方信息后自行作出,对于本报告所提供的信息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后果,我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报告的相关研判是基于研究员本人的知识和倾向所做出的,应视为研究员的个人观点,并不代表所在机构。我司可根据客观情况或不同数据来源或分析而发出其它与本报告所提供信息不一致或表达不同观点的报告。研究员本人自认为秉承了客观中立立场,但对报告中的相关信息表达与我司业务利益存在直接或间接关联不做任何保证,相关风险务请报告阅读者独立做出评估,我司和研究员本人不承担由此可能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本报告中的信息及表达的观点并不构成任何要约或投资建议,不能作为任何投资研究决策的依据,我司未采取行动以确保此报告中所指的信息适合个别的投资者或任何的个体,我司也不推荐基于本报告采取任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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