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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洗钱犯罪,守护经济安全 | 以严重后果追究“卡农”刑责!

作者:微信公众号【金瑞期货】/ 发布时间:2024-04-11 / 悟空智库整理
(以下内容从金瑞期货《远离洗钱犯罪,守护经济安全 | 以严重后果追究“卡农”刑责!》研报附件原文摘录)
  近日,法院审结一起 为电信网络诈骗提供 银行卡洗钱的“帮信”案件 以电信诈骗案件造成的严重后果 对“帮信”案件被告人判处刑罚 真实案例 2023年8月某日,被告人朱某某急需用钱,但因征信问题无法办理贷款。一名自称叫“王山”的人找到朱某某,称只要其愿意帮自己个小忙,就可以为他办理贷款,并要求朱某某带上身份证、银行卡。 朱某某与王山安排的人见面后,对方就往他银行卡里面转钱并立马转出,朱某某则为其“刷脸”或输入密码。明知办理贷款不需要刷流水,朱某某但仍为其提供帮助。 据查,朱某某的账户共计转入73827元,其中6960元是一名名为张某某的被害人的被骗款项。当日,张某某多次借网贷并向亲友借钱来进行刷单,在反复转账提现无果后才发现自己被骗。张某某的内心遭受了巨大打击,写下遗书选择轻生。 据悉,张某某共计被诈骗团伙骗取5万余元,诈骗款分多笔被朱某某等“卡农”的银行账户接收。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本案中,被害人张某某轻生的直接原因是其遭受电信诈骗,朱某某则为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转账帮助。虽然朱某某仅帮助转账7万余元,未达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的支付结算20万元等入罪标准,但其帮助的诈骗犯罪却导致一个鲜活生命的终结,应当认定为法律规定的严重后果,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朱某某刑事责任。 根据朱某某的犯罪事实,结合其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法院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近年来,电信网络犯罪 呈链条化、产业化趋势 作为犯罪链条中的“头号帮凶”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简称“帮信罪”) 已成为各类刑事犯罪中 被起诉人数排名前列的罪名 帮信罪立案定罪标准 ①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②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以上的; ③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5万元以上的; ④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 ⑤出租、出售的信用卡内流水金额超过30万元的。 ⑥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死亡、重伤、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⑦两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⑧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5张(个)以上的; ⑨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网卡20张以上的; ⑩客观原因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达到犯罪程度,但数额总计达到②-⑤标准5倍以上,或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⑪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高发不仅侵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会造成国家资产流失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 生命的逝去令人痛心、惋惜,本案惨痛的教训告诫我们,“两卡”租卖并非是“躺着赚钱”。为了蝇头小利而成为电信诈骗的“帮凶”,不仅触犯我国刑法,更有可能造成不可估量的严重后果,切勿因一时贪念而悔恨收场。 转载自微信公众号:湖北省反诈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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