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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中期工会开展“房屋纠纷在你我身边”专题讲座

作者:微信公众号【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9-12 / 悟空智库整理
(以下内容从方正中期期货《方正中期工会开展“房屋纠纷在你我身边”专题讲座》研报附件原文摘录)
  方正中期工会开展 “房屋纠纷在你我身边”专题讲座 固定布局 工具条上设置固定宽高, 背景可以设置被包含, 可以完美对齐背景图和文字, 以及用于模板制作。 尊法守法,携手筑梦 2023年5月方正中期期货工会首次邀请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的讲师团到公司总部开展普法专题讲座,第一期主题“从民法典角度谈职工的婚家财产保护”广受员工好评。公司工会于8月再次邀请北京市总工会八五普法讲师团,送法进基层,走进方正中期期货。 第二期的讲座,由北京市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八五”普法讲师团成员王树德律师进行授课。王律师是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栏目主讲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土地房地产委员会副主任,在处理房产纠纷相关法律事务上有着非常丰富的经验。 王律师的讲座围绕“代位继承、遗嘱形式、公证遗嘱、遗产管理、遗赠抚养、以房养老”六个主题展开,在讲座开始前,王律师以“爷爷的房产孙子有权继承吗”这个问题启发大家思考,顺势引出本次讲座的主讲内容。在讲授过程中,王律师深入浅出的将房产继承相关法律规定及存在的风险点进行分析,并结合相关实际案例,为参训人员在实际生活中如何规范房产继承法律风险提供可行性建议,进一步提高了职工防范化解法律风险的意识。 此次普法讲座,加强了职工对于《民法典》中房产继承相关法律知识的认识,有效引导职工依法解决房产继承纠纷问题,让《民法典》实实在在走到职工身边、走进职工心里。 法条梳理 继承方式 民法典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注解:被继承人死亡后,无遗赠扶养协议或者遗赠,且未立遗嘱或者所立遗嘱无效及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时,方适用法定继承。即法定继承在所有的继承方式中处于最低顺位。 继承顺序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位:配偶、父母、子女; (二)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注解:法定继承人存在顺位先后,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不能继承。当被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任意一人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遗产,或者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遗产时,不发生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被继承人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位继承人自然不能继承,其子女亦不能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1117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注解: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养兄弟姐妹之间互为第二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同时,与亲兄弟姐妹间相互继承的权利丧失,不再是相互的法定继承人。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与养子女、养兄弟姐妹间不能相互继承;同时,未成年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亲兄弟姐妹之间恢复相互继承的权利,但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亲兄弟姐妹间继承权利是否恢复,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代位继承 民法典第1128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注解:被继承人的子女、兄弟姐妹早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才发生代位继承。晚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不发生代位继承,而可能是转继承。只有法定继承中才存在代位继承,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遗赠中不发生代位受遗赠。 遗嘱形式 《民法典》第1133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自书遗嘱 《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7条规定,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代书遗嘱 《民法典》第1134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打印遗嘱 《民法典》第1136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 《民法典》第1137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 《民法典》第1138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1139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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