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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条对比及上市银行现状梳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点评

作者:微信公众号【倪军金融与流动性研究】/ 发布时间:2023-02-14 / 悟空智库整理
(以下内容从广发证券《逐条对比及上市银行现状梳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点评》研报附件原文摘录)
  欢迎关注、标星,以便更快获得我们研究推送 广发证券银行分析师 倪军、王先爽 核心观点 2月11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正式稿。《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19年4月30号发布,2020年3月17日审议通过,2023年2月11日正式公布。 2019年5月3日征求意见稿点评《动态影响不可小觑,银行估值分化继续》中,我们已经就《办法》相较于2007年《贷款风险分类指引》的重要变化进行了梳理和分析。本文我们将《办法》正式稿、征求意见稿和《指引》进行了逐条对比分析。较于征求意见稿,正式稿主要变化有:1、银保监会单独发布变为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2、交易账簿下金融资产被豁免;3、交叉认定规则有所放宽;4、重组类资产分类规则有所放松;5、过渡期延长。 静态来看,《办法》只是细化和强化不良认定标准,使银行资产质量更加透明,会影响监管指标数值,但不直接影响银行真实的资产质量和风险暴露。与2019年相比,目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认定更加严格,大部分银行风险资产分类与逾期指标的关联度已达到了办法的要求,现实银行体系已前置消化影响,所以《办法》正式稿出台对银行和市场短期直接影响有限。动态来看,由于交叉认定条款的存在,系统性强化和扩大不良认定标准,可能会提高银行显性不良生成率和必要的拨备要求,影响银行风险偏好。好在征求意见至今接近四年,正式稿审议通过近三年,相关影响银行体系已有提前消化。监管避开过去几年中美贸易摩擦、包商银行事件、新冠疫情等宏观冲击期,选择在目前经济复苏和信贷高增时期,也有助于银行和经济体系更好消化规则变化的可能影响。中长期来看,《办法》将风险分类与逾期指标挂钩,不良认定更加客观透明,交叉认定规则和重组贷款规则弹性提高,有助地产城投领域存量债务风险的稳妥化解,同时夯实增量信用扩张质量。 对银行而言,《办法》所涉及的风险分类问题,背后对应银行资产质量、不良认定和拨备计提问题。资产质量问题一直是商业银行监管和经营的重中之重,也是银行业估值分化的重要来源。我们预计,随着风险分类标准趋于统一透明化,存量不良问题将显性化,各年度的不良认定和拨备计提力度可能会加大,进而使得财务指标与经营基本面更加贴近,未来银行业绩更加分化,驱动估值分化继续,具有核心负债优势和风险风控能力的银行将胜出。 风险提示:(1)关注办法实际落地进度;(2)关注后续政策可能趋严的边际影响;(3)部分银行可疑类、损失类贷款认定不够严格(4)《办法》是良性政策,但初始阶段微观业务层面的共振影响值得关注。 目录索引 01 事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正式稿发布 2023年2月11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正式稿(下文简称《办法》)。 《办法》征求意见稿于2019年4月30号发布,2020年3月17日经银保监会2020年第1次委务会审议通过,2023年2月11日公布。 相较于2007年《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下文简称《指引》),新《办法》规则变化较多,覆盖机构和资产范围更广,因为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涉及银行不良认定、拨备计提、资产核销等,微观上影响银行相关监管指标和盈利能力,宏观上影响银行体系风险偏好和信用扩张能力,在2019年5月3日征求意见稿点评《动态影响不可小觑,银行估值分化继续》中,我们表示《办法》可能是2018年以来影响仅此于资管新规的政策。 因为在2019年5月3日征求意见稿点评中,我们已经就《办法》相较于2007年《指引》的核心变化进行了梳理,本次点评将主要就《办法》正式稿相较于征求意见稿的变化进行分析。逐条对比分析见表5。 02 变化1:银保监会单独发布变为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 2019年4月30日,《办法》征求意见稿由银保监会单独发布,而正式稿由银保监会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可能体现《办法》对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的潜在影响,需要人民银行参与监管和规则解释。 03 变化2:交易账簿下金融资产被豁免 相较于征求意见稿,正式稿增加表述“商业银行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不包括在本办法之内”。 04 变化3:交叉认定规则有所放宽 (1)本行不良交叉认定。征求意见稿:“商业银行对非零售债务人在本行的债权超过5%被分为不良的,对该债务人在本行的所有债权均应归为不良”。正式稿:将“5%”上调为“10%”。 (2)跨行次级类交叉认定。征求意见稿:“同一非零售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5%”,则所有银行需要将这一债务人的所有金融资产至少纳入关注类资产。正式稿:将“5%”提高至“20%”。 (3)并购产生不良资产不纳入交叉认定。正式稿表示:“因并购导致偿债主体发生变化的,并购方和被并购方相关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在6个月内不得上调,其中的不良金融资产不纳入第七条、第十(四)、第十一(四)等相关条款的指标计算”。其中后半句斜体部分为正式稿新增内容,表示6个月内,并购产生风险资产不纳入交叉认定制度比例计算,有助于减少正常企业对风险企业收购的推进。 (4)征求意见稿表示“金融资产已减值40%以上”的金融资产至少要归为可疑类,正式稿将比例“40%”提高为“50%”。 (5)征求意见稿表示“金融资产已减值80%以上”的金融资产应归为损失类,正式稿将比例“80%”提高为“90%”。 (6)征求意见稿表示如果“本金、利息或收益逾期”,金融资产至少归为关注类,正式稿增加了豁免条款,“操作性或技术性原因导致的短期逾期除外(7天内)”。 (7)征求意见稿表示“通过借新还旧或通过其他债务融资方式偿还”的金融资产至少纳入关注类,正式稿增加了豁免条款,“债券、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续贷业务除外”。 05 变化4:重组类资产分类规则有所放松 重组类资产分类认定是本次《办法》对2007年《指引》重要变更,主要有三点: 1、《指引》重组观察期至少为6个月,《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观察期应至少包含连续两个还款期,并不得低于1年。观察期延长,属于认定变严格,这一点在《办法》正式稿中继续延续。 2、《指引》要求重组类贷款至少归类为次级,而《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是至少认定为关注,属于认定标准变宽松,这一点在《办法》正式稿中继续延续。 3、《指引》和《办法》征求意见稿均要求,观察期内相关资产风险分类不得上调。但是《办法》正式稿表示观察期内相关风险资产可以上调,相关表述为: “重组前为正常类或关注类的资产,以及对现有债务提供的再融资,重组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观察期内认定为不良资产后满足第十四条要求的,可上调为关注类”。 “重组前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的,观察期内满足第十四条要求的,可上调为关注类”。 可以看出,《办法》正式稿在征求意见稿基础上,对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认定有进一步放松,城投和地产领域相关债权人对此可能比较关注。可能随着《办法》落地实施,相关领域债务重组的推进可能会加快,避免存量债务风险化解产生过大影响,同时对增量债务风险进行遏止,这有助于夯实银行体系中长期资产质量。 06 变化5:过渡期延长 征求意见稿发布事件为2019年4月30日,当时关于过渡期表述为: 商业银行在2019年X月X日后新发生的业务应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分类。 对于2019年X月X日前发生的业务,商业银行应于2019年12月31日前全部按本办法要求进行重新分类。对于确有困难的商业银行,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最晚应于2020年12月31日前全部重新分类。 可以看出征求意见稿过渡期设置不到一年,对于有困难的,过渡期也不超过两年。 正式稿过渡期表述为: 商业银行自2023年7月1日起新发生的业务应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2023年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商业银行应制订重新分类计划,并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计划、分步骤对所有存量业务全部按本办法要求进行重新分类。鼓励有条件的商业银行提前完成存量业务的重新分类。过渡期内,尚未按照本办法重新分类的存量业务,按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相关规定进行分类。 显示《办法》正式稿给与的过渡期超过两年,较征求意见稿明显延长。 07 总结:静态影响有限,动态夯实信用扩张的质量 静态来看,《办法》只是细化和强化不良认定标准,使银行资产质量更加透明化,会影响监管指标数值,但不会直接影响银行真实的资产质量和风险暴露,而且部分要求已经在前期监管要求下提前消化,静态直接影响有限。 动态来看,由于交叉认定条款的存在,可能会导致部分银行为了避免潜在风险暴露,提前撤离潜在风险主体,这会直接提高相关债务主体信用风险。同时系统性强化和扩大不良认定标准,将提高显现不良生成率和必要的拨备要求,将要求银行体系提升拨备水平,这将影响利润增速和内生资本增长,会降低银行风险偏好,导致银行体系风险资产增速再次放缓,而高宏观杠杆金融经济体系对此比较敏感。 时间线上,征求意见稿发布至今接近四年,正式稿审议通过近三年,银行体系对重要规则变化影响已有提前消化。监管避开过去几年中美贸易摩擦、包商银行事件、新冠疫情等宏观冲击期,选择在目前经济复苏和信贷高增时期,也有助于银行和经济体系更好消化规则变化的可能影响。 目前与2019年相比,目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认定更加严格,大部分银行风险资产分类与逾期指标的关联已经达到了办法的要求(见表1-表4),另外,相较于征求意见稿,办法正式稿在交叉认定制度、重组贷款认定等重要规则上有所放松,并给与了足够长的过渡期,所以《办法》正式稿出台对银行和市场短期直接影响有限。 中长期来看,《办法》将风险分类与逾期指标挂钩,不良认定更加客观透明,重组贷款规则弹性提高,有助地产城投领域存量债务风险的稳妥化解,同时夯实增量信用扩张的质量。 对银行而言,《办法》所涉及的风险分类问题,背后对应银行资产质量、不良认定和拨备计提问题。资产质量问题一直是商业银行监管和经营的重中之重,也是银行业估值分化的重要来源。我们预计,随着风险分类标准趋于统一透明化,存量不良问题将显性化,各年度的不良认定和拨备计提力度可能会加大,进而使得财务指标与经营基本面更加贴近,未来银行业绩更加分化,驱动估值分化继续,具有核心负债优势和风险风控能力的银行将胜出。 08 风险提示 (1)关注办法实际落地进度; (2)关注后续政策可能趋严的边际影响; (3)部分银行可疑类、损失类贷款认定不够严格 (4)《办法》是良性政策,但初始阶段微观业务层面的共振影响值得关注。 倪军:SAC 执证号:S0260518020004 屈俊:SAC 执证号:S0260515030005,SFC CE No. BLZ443 王先爽:SAC 执证号:S0260520040002 万思华:SAC 执证号:S0260519080006 李佳鸣:SAC执政号:S0260521080001 伍嘉慧:SAC执政号:S0260522070008 报告原文:《稳妥化解存量风险,夯实信用扩张质量—《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逐条对比及上市银行现状梳理》 对外发布日期:2023年02月13日 报告正文请参阅广发研报系统(可向对口销售咨询登入方式): https://research.gf.com.cn/ 法律声明 请向下滑动参见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微信公众平台推送内容的完整法律声明: 本微信号推送内容仅供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广发证券”)客户参考,相关客户须经过广发证券投资者适当性评估程序。其他的任何读者在订阅本微信号前,请自行评估接收相关推送内容的适当性,若使用本微信号推送内容,须寻求专业投资顾问的解读及指导,广发证券不会因订阅本微信号的行为或者收到、阅读本微信号推送内容而视相关人员为客户。 完整的投资观点应以广发证券研究所发布的完整报告为准。完整报告所载资料的来源及观点的出处皆被广发证券认为可靠,但广发证券不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做出任何保证,报告内容亦仅供参考。 在任何情况下,本微信号所推送信息或所表述的意见并不构成对任何人的投资建议。除非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在任何情况下广发证券不对因使用本微信号的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读者不应以本微信号推送内容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本微信号推送内容做出决策。 本微信号推送内容仅反映广发证券研究人员于发出完整报告当日的判断,可随时更改且不予通告。 本微信号及其推送内容的版权归广发证券所有,广发证券对本微信号及其推送内容保留一切法律权利。未经广发证券事先书面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翻版、复制、刊登、转载和引用,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及法律责任由私自翻版、复制、刊登、转载和引用者承担。 如果喜欢,欢迎分享、点赞和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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