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收】优先股初探——优先股专题研究之一(张旭)
(以下内容从光大证券《【固收】优先股初探——优先股专题研究之一(张旭)》研报附件原文摘录)
点击上方“光大证券研究”可以订阅哦 点击注册小程序 查看完整报告 特别申明: 本订阅号中所涉及的证券研究信息由光大证券研究所编写,仅面向光大证券专业投资者客户,用作新媒体形势下研究信息和研究观点的沟通交流。非光大证券专业投资者客户,请勿订阅、接收或使用本订阅号中的任何信息。本订阅号难以设置访问权限,若给您造成不便,敬请谅解。光大证券研究所不会因关注、收到或阅读本订阅号推送内容而视相关人员为光大证券的客户。 【固收】优先股初探——优先股专题研究之一 报告摘要 自《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中提出探索建立优先股制度以来,国内优先股市场明显发展,立法、规章制度、配套措施逐步落实推进,反映了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日益完善。本文详细剖析了优先股的定义类别、发展历程、制度建设、存量现状和监管要求等。 什么是优先股? 优先股是指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的股票。优先股既类股也类债,兼具股和债的特点,但又与普通股和债券有所区别。优先股产品形态众多,主要分为公开优先股和非公开优先股、可调整优先股和不可调整优先股、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可赎回优先股和不可赎回优先股、参与优先股与不可参与优先股,各种产品形态还可以相互组合。 境内优先股发展历程 伊始与停滞:境内优先股起源较早,上世纪八十年代已有发行案例,由于立法和制度的缺失优先股市场一度停滞,优先股制度在“十二五”期间逐步建立和完善。 重启与发展:2013年至2015年间,国务院、证监会、交易所、中国结算等各部门各机构颁布了优先股相关的法律依据和配套措施,境内优先股的政策框架至此搭建完毕。2021年6月11日,《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再次修订,进一步完善了优先股的法律依据。 存量现状:1)境内挂牌上市的优先股均为非公开发行,沪深证券交易所和新三板分别为其交易的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优先股发行人所属行业较为多元,集中于银行主体。截至2022年10月21日,挂牌的优先股存量规模为8519.01亿元,其中沪深证券交易所市场8511.56亿元,新三板市场为7.45亿元。2)境内企业在联交所亦有成功发行优先股,发行主体均为境内金融机构。截至2022年10月21日,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和非银金融机构等均有成功发行境外优先股,发行币种包括美元、欧元和人民币。 发行投资监管要求 发行要求: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证监会规定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人限于上市公司(含注册地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优先股的规定,包括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的条件、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的特别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条件等,此外也划定了合格投资者的范围。 投资要求:优先股的投资对象只限于规定的合格投资者,若上市公司公开发行优先股,则可以向原股东配售。合格投资者中,保险资金(含自有资金和发行的资管产品)、企业年金基金需按照对应通知规定投资优先股。随着优先股市场的纵深发展和投资需求向好,优先股的投资人范围或将进一步扩大。 风险提示:发行风险:警惕优先股发行失败对发行人融资造成负面影响;信用风险:发行人基本面恶化可能影响股利支付,警惕其信用风险;市场风险:警惕优先股股价跟随市场波动的风险;流动性风险: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只能挂牌转让,警惕低流动性风险。 发布日期:2022-10-22 免责声明 本订阅号是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以下简称“光大证券研究所”)依法设立、独立运营的官方唯一订阅号。其他任何以光大证券研究所名义注册的、或含有“光大证券研究”、与光大证券研究所品牌名称等相关信息的订阅号均不是光大证券研究所的官方订阅号。 本订阅号所刊载的信息均基于光大证券研究所已正式发布的研究报告,仅供在新媒体形势下研究信息、研究观点的及时沟通交流,其中的资料、意见、预测等,均反映相关研究报告初次发布当日光大证券研究所的判断,可能需随时进行调整,本订阅号不承担更新推送信息或另行通知的义务。如需了解详细的证券研究信息,请具体参见光大证券研究所发布的完整报告。 在任何情况下,本订阅号所载内容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任何投资者不应将本订阅号所载内容作为投资决策依据,本公司也不对任何人因使用本订阅号所载任何内容所引致的任何损失负任何责任。 本订阅号所载内容版权仅归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任何机构和个人未经书面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翻版、复制、转载、刊登、发表、篡改或者引用。如因侵权行为给光大证券造成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损失,光大证券保留追究一切法律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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