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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期货公司从业人员职务行为认定及责任承担主体

作者:微信公众号【兴业期货】/ 发布时间:2022-08-20 / 悟空智库整理
(以下内容从兴业期货《浅析期货公司从业人员职务行为认定及责任承担主体》研报附件原文摘录)
  前言 《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六十九规定:“期货经营机构从事期货业务的人员在从事期货业务活动中,执行所属的期货经营机构的指令或者利用职务违反期货交易规则的,由所属的期货经营机构承担全部责任”。本条对期货经营机构从业人员因职务行为或利用职务违反期货交易规则的责任承担作出规定,为受侵害人可向何种主体主张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期合小规围绕期货公司从业人员职务行为认定标准、责任承担主体、对期货公司的风险提示三方面展开分析。 一 职务行为认定标准 期货经营机构的从业人员的行为究竟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可以参考民法典一百七十条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根据上述规定可见,职务行为的认定标准主要可以结合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名义标准,即期货从业人员的行为是否有期货经营机构的授权,是否以“工作”或“职务”的名义实施; 二是时间和空间标准,行为发生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是重要的判断标准,但满足这一标准并不必然构成职务行为; 三是利益标准,倘若从业人员的行为虽未获得期货经营机构的同意,但实际上是为了机构的利益且客观上机构获得了此种利益,则该从业人员可以被认为是职务行为; 四是该从业人员的行为与其职务之间具有相当的关联程度。 但是,即便符合以上四种情况也可能不属于职务行为,如从事的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或者期货经营机构明确禁止从业人员所为的行为,或者属于谋取私利的行为。 《期货和衍生品法》规定“期货从业人员利用职务违反期货交易规则”的行为,按照传统民法理论应被认定为期货从业人员的个人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 二 责任承担主体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期货从业人员在本公司经营范围内从事期货交易行为产生的民事责任,由其所在的期货公司承担。” 由此可见,如期货从业人员实施的某种行为被认定为职务行为的范畴,则相应的法律后果由期货公司承担。但是按照《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于“期货从业人员利用职务违反期货交易规则”的非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也归责于期货公司,无疑加重了期货公司责任范围。 三 风险提示 《期货和衍生品法》全文多处对期货从业人员的禁止性行为作出规定,如禁止操纵期货市场(第十二条)、禁止内幕交易(第十三、十四、十五条)、禁止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第十六条)、禁止参与期货交易(第五十三条)、不得私下接受委托(第六十九条)、信息保密义务(第五十五条)、禁止从事损害交易者利益的行为(第七十八条)等,若期货从业人员在展业过程中发生上述禁止性行为给客户或其他第三人造成损失的,按照《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极大可能要为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责任。 为了尽可能避免发生类似纠纷,合小规建议期货公司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从业人员监督管理。 一是建章立制,充分识别各业务环节的风险点并形成相应管控措施在相关内控规范性文件中予以明确,完善业务流程、加强岗位制衡,降低员工执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同时,要建立合理的考核激励机制及问责机制。 二是对期货经纪业务合同等法律文本进行重检,完善风险提示条款,使投资者充分知晓和理解期货公司从业人员的禁止行为,并向其明示可能的法律后果。 三是持续建立健全合规文化,形成合规管理长效机制,强化领导责任和合规意识,重视员工合规培训,加强员工异常行为监控。此外,期货公司应当持续做好投教宣传工作,努力提升投资者理性投资和防范风险的能力。 声 明 文中相关解读、数据、观点、建议等内容仅供交流学习和参考,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请务必审慎对待,欢迎转发和分享,谢绝未经授权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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