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资信-《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点评:加强实质性监管,中小银行或迎挑战-23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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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11日,为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评估信用风险,真实反映资产质量,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1998年,人民银行出台《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提出五级分类概念。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五级分类监管要求。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发生较大变化,风险分类实践面临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现行风险分类监管制度存在一些短板与不足。2017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审慎处理资产指引》,明确了不良资产和重组资产的认定标准和分类要求,旨在增强全球银行业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的一致性和结果的可比性。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在借鉴国际国内良好标准,并结合我国银行业现状及监管实践的基础上,2019年4月制定并发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于2023年2月发布《办法》,对推动商业银行加强信用风险管理、提升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对于2023年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根据《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制订重新分类计划,并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计划、分步骤对所有存量业务全部按本办法要求进行重新分类。过渡期内,尚未按照本办法重新分类的存量业务,仍可以按照《指引》相关规定进行分类。可见,《办法》设定了充足的过渡期,商业银行可在长达3年的过渡期内,逐步平稳达标。
与现行《指引》相比,《办法》拓展了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提出了新的风险分类定义,强调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的分类理念,进一步明确了风险分类的客观指标与要求。同时,《办法》针对商业银行加强风险分类管理提出了系统化要求,并明确了监督管理的相关措施。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在部分条款上有所放宽。本文将对《办法》的重点内容进行梳理,并与《指引》《征求意见稿》进行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