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保险行业《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点评:保险行业加强监管和规范经营的趋势不变-18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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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要点
2018 年7 月13 号,银保监会发布《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个人保险代理人和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定义。根据《征求意见稿》的定义,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员;独立个人保险代理人是指不依托任何团队的个人保险代理人。此前,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了保险代理机构的销售人员,但现在仅包括保险公司的代理人。独立个人代理人制度在国际成熟的保险市场的保险销售模式中占据了重要地位,我国近年来也在进行探索和研究,但此前我国保险的相关文件中对独立个人代理人没有明确定义。另外,本次《征求意见稿》对于独立个人代理人的定义是归属于单家保险公司底下的代理人,与国际上普遍的及大家此前理解的定义略有不同。
个人保险代理人的准入门槛有所提高。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和代理机构不得委托或聘用因贪污、挪用财产等罪行被判处刑罚且执行期满未逾5 年、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且期限未满、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 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的人员成为个人保险代理人和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此项规定的目前在于提高保险代理人的素质,防止近期有经济犯罪行为或严重失信的人员成为保险代理人,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这与银保监会今年发起的12 份消费者风险提示的目的一致,减缓部分代理人以诱导和欺骗等方式违规销售保险产品的情况,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对于保险公司而言,此项规定能够促进保险公司在增员的同时提高代理人人员的质量。
保险行业加强监管和规范经营的趋势不变。本次银保监会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主要是明确定义了个人代理人的含义及提高了个人代理人的准入门槛。从去年开始,银保监会就陆续针对保险行业的产品、资产负债端和管理等方面下达了各类文件,包括针对产品的保监会134 号文和银保监会19 号文、针对销售乱象的《整治机动车辆保险市场乱象》等通知和针对资产负债端的目的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均是对保险行业加强监管和规范经营,部分规定可能短期内会对保费收入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但长期来看则有利于保持行业长期健康的发展。
风险提示:保费收入不及预期;投资收益率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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