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宝证券-《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五)》点评:资产配置类私募亮相,为FOF还是为跨界?-18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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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要点:
事件:2018 年 8 月 29 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五)》(以下简称“问答(十五)”),明确了私募申请资产配置类管理人的条件以及发行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的相关要求。自2018 年 9 月 10 日起,私募基金管理人可通过协会 AMBERS 系统提交相关申请。
资产配置类管理人/产品要求:总体而言,资产配置类资格的登记从同一实控主体跨资产配置的实质需求出发,严格控制该资格在同一实控主体中的唯一性,防止出现资格的倒卖。同时在 FOF 运作相关表述中借鉴了现有 80%投资比例、20%单一资产集中度等通行规则。
跨资产配置能力获认可,清晰标签助力资金瞩目:“私募资产配置基金管理人”身份的推出,是对原三类机构身份的补充,表明了协会认可“跨资产配置能力”也是专业化分工中重要一环。这一方面有助具备该项能力禀赋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新设或变更登记的方式从事跨资产的投资研究;另一方面,清晰的标签有助资金方精准定位合作机构,在同类型管理人中择优选择。
要求 FOF 模式运作,为 FOF 还是为跨界?若问答(十五)是为跨资产配置做探索,那么现已开展特定类别 FOF 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如果继续原有特定类别 FOF,无需做任何改变;而如果有开展跨资产类别配置的业务需求,可变更或新设机构申请登记为私募资产配置类管理人。我们理解这种可能性更大。
跨资产配置捆绑 FOF 模式,有利?有弊?:由于配置能力和子领域投资能力在不同的产品中得到体现,细分了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禀赋,有助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现和销售自己的优势能力。但是在资管新规要求一层嵌套的情况下,上述产品模式或面临资金募集的困境。
资金源仍是私募管理人面临的核心挑战:在单层嵌套和商业银行理财合作收紧的环境下,尽管私募资产配置类牌照的推出提振了私募基金专业化发展的信心,但是资金源仍然是私募管理人面临的核心挑战。
风险提示:私募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