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新三板行业点评报告:点评“个人二级交易新三板股票差价免征个人所得税”-18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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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要点
2018年9月6日,中国政府网新闻,国务院常务会议上,确定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等。会议内容中指出,对个人在二级市场买卖新三板股票比照上市公司股票,对差价收入免征个税。
新三板市场股票交易税收政策的缘起缘落。
2013年12月13日《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第六条指出,"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统筹协调,为中小微企业利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涉及外资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交易所市场及上市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涉及国有股权监管事项的,应当同时遵守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挂牌公司风险处置机制,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2014年5月30日,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现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据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2014年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局、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一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014年12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2015年9月7日,《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一个月),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本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2018年9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落实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配套措施等,指出对个人在二级市场买卖新三板股票比照上市公司股票,对差价收入免征个税。
点评:2013年至今一系列政策,从印花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及交易利得个人所得税方面,逐一对新三板市场交易的基本税收政策做出规定。新三板市场目前自由发展接近于有有限流动性的股权投资市场,投资人及挂牌企业对政策性质的利好推出的期待,趋于理性。今日高级别政府会议提出对个人投资人的新三板交易所得免征个税,对维稳目前由于新三板市场持续低迷所带来的投资人及挂牌公司的情绪低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我们仍意识到,目前新三板市场所出现的问题与窘境并不能单依靠个税新政利好来解决。新三板市场的角色定位及管理体系的后续发展,更加值得期待。
风险提示事件:政策推进不达预期,尚存在新政推出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