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保险行业:偿付能力点评-18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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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要点
根据银保监会 2017 年十月发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偿付能力达标公司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 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不低于 100%;风险综合评级应在 B 类及以上。以上三个指标任意一个指标不达标的,为偿付能力不达标公司。
偿付能力不达标或不足将会被限制公司的发展。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监管部门会根据保险公司的风险成因及严重程度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包括了常规措施和特殊措施,对各类业务和公司决策进行限制。偿付能力不达标会影响公司其他的评级。2018 年 3 月银保监会发布的《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规则》,五项监管规则中的量化评估规则的打分受偿付能力影响,报告期末公司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 100%的,公司整体量化评估得分为 0 分,将直接影响到公司的资产负债评级。偿付能力不足会导致公司的业务受限制。2016 年 3 月保监会发布的《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人身保险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应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 100%且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 50%。2018 年 5月银保监会《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开展税延养老保险业务的条件中包括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 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 100%,仅经营受托型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除外。
今年二季度,保险行业整体偿付能力出现下降,产险公司总体情况略好于寿险公司,上市险企保持偿付能力充足。以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例,二季度该指标下降的寿险公司有 54 家,占比为 69.2%,我们认为主要是原因是部分中小寿险公司今年受监管政策影响导致新单保费收入严重不足,另外二级市场表现不佳引起的投资收益下滑,而前期销售的部分高现价产品陆续到达退保的高峰期,收入的下降与支持的上市导致这些中小寿险公司利润大幅下降甚至出现亏损,造成偿付能力的下降。该指标下降的产险公司为 50 家,占比为 60.2%,主要原因是今年 3 月后第三次商车费改下导致的车险价格竞争及费用率上升对利润的负面影响,导致偿付能力有所下降,但总体情况略好于寿险公司。上市险企作为行业龙头,仍保持偿付能力充足的状态。截止到 2018 年二季度末,国寿、太保、平安和新华(包括太保、平安的寿险业务和产险业务)的两个偿付能力充足率指标均保持在 200%以上,远高于监管开展各类新业务的要求。
风险提示:新单保费下降;投资收益率不及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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