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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金证券-《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点评:利益均沾,有点困难-190427

上传日期:2019-04-28 13:51:09 / 研报作者:周岳 / 分享者:1002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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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结论
        事件:4  月  16  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永续债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64  号,以下简称“64  号文”),进一步明确永续债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我们简评如下:
        永续债利息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要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必须满足64  号文  9  条条件中  5  条以上(含),考虑到税收和会计的差异,这和发行人在会计上按权益工具还是债务工具进行分类并无必然联系。从目前永续债的存续条款来看,大部分都可以满足  5  条以上。
        税务上  9  条使得永续债利息可以税前扣除的条件,大部分也符合会计上分类成金融负债的要件。因此,一旦永续债在会计上被分类成金融负债,其利息在税务上也较容易税前扣除,而如果永续债在会计上被分类为权益工具,其利息的税前扣除较有难度。
        64  号文相比以前的所得税政策,更好的对应了最新会计规则中永续债权益工具和金融负债的划分条件,完善了对永续债与普通债券和其他债务处于相同清偿顺序时的税务处理。
        永续债理论上存在在会计上计入权益而纳税时作为债务利息支出的操作可行性,但如我们在上面讨论,符合税务上“负债”要件的,大部分也符合会计上的“负债”要件,两者兼得的难度在加大。若考虑到未来发行人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原则都需要在发行材料中予以载明,发行人在会计和税务上处理方式出现明显差异的现象可能就更为有限了。
        风险提示:1)永续债监管政策变动;2)中介机构认定标准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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