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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经济金融热点快评2021年第154期:强化主动信息披露意识,完善信息披露监管体系-210909

上传日期:2021-09-09 18:04:47 / 研报作者:梁斯邱亦霖 / 分享者:1007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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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交所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简称《指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存续期业务指南第2号——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简称《指南》),正式推出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直通车制度。

主要关注点如下:第一,《指引》的发布进一步完善了债券市场信息披露体系建设。

《指引》重点对信息披露直通车的业务范围进行了扩展,同时完善了信息披露监管体系,这在提高公司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信息披露的质量和效率的同时有助于更好防范业务风险。

整体看,本次制度安排主要包括四方面特点:一是积极完善业务覆盖范围,为业务办理提供更多便利。

《指引》规定了直通车使用范围和业务办理原则,同时通过公告索引详细区分了直通车公告范围和披露路径,大幅提高了业务办理的便利性;二是强化信息披露,压实主体责任,重点提出要加强事后监管。

《指引》提出要对直通车公告进行事后形式审核,加强信息披露业务办理评价和自律监管,引导市场主体归位尽责;三是做好风险监管工作,积极防范业务风险。

《指引》提出对纳入风险管理的计划、公告等要推进监管前移,并且保留形式审核,做好风险防范。

四是精简业务流程,实行简化披露。

《指引》提出要使用公告类标签进行事项区分,以降低信息披露办理成本,提高业务效率。

第二,《指引》延续了市场化、法制化的改革思路,有利于切实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2013年,上交所发布《上证直通车指引》,开启了上证直通车业务。

上证直通车启用了上交所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业务推出之初,沪市上市公司约有66%的信息披露事项可自行登记公告并直接披露,而上交所只进行事后监管,不进行事前形式审核,对于破产重整、退市、再融资等重大事项仍保留事前形式审核。

随着直通车业务运行渐趋平稳,2015年上交所发布了《关于扩大上市公司直通车公告范围的通知》,进一步推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将常用直通公告比例提升至92%,提升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效率和及时性。

本次《指引》的发布延续了对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改革思路,延续了市场化、法制化的改革原则,在压实信息披露义务人责任的同时加大事后监管和处罚力度,以进一步提升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质量,切实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指引》加大了追责力度,对更好规范市场发展,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具有积极意义。

直通车制度是资本市场信用机制与责任体系改革的重要举措。

一方面,《指引》发布后,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利用上市直通车信息披露制度能够有效促进自身信息披露的自主性与自觉性,积极谨慎利用信息披露直通车进行公告并直接披露公司相关信息,加快树立市场主体责任意识,实现自律监管。

另一方面,《指引》的发布完善了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的制度基础,强化了信息披露监管要求,以更好规范市场发展。

最后,《指引》将有效集中整合现有监管资源,加快推动债券市场信息披露由事前形式审核向对违规行为进行事后监管的转变,有助于进一步提升监管的针对性和专业化水平,这对债券市场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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