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都证券-医药行业点评:《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解读,医保局公开解释,不取消职工医保个人账户-19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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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观点
之前,《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 2019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提出“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 2020 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
昨天,国家医保局表示,文件中提到“2020 年底前取消”是指取消“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个人(家庭)账户”,不是指取消“职工基本医保的个人账户”。职工基本医保个人账户这一政策有国家明确的制度设置。职工基本医保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整合了原有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两项制度。其中,新农合于 2003 年起开始推行,主要解决大病医疗费用,为提高农村居民参保积极性,扩大制度的覆盖面,在建立大病统筹基金的同时,建立了个人(家庭)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小额门诊费用。城镇居民医保于 2007 年起开始推行,开展门诊统筹,不设个人账户。由于在新医改推进过程中,提出普遍开展门诊统筹,各地新农合的个人(家庭)账户随之逐步向门诊统筹过渡。特别是随着2016 年城乡居民医保的整合,制度保障能力不断提升,大部分地方取消了新农合个人(家庭)账户,但也有个别地方保留了这一做法,故此次《通知》就是针对此部分个人(家庭)账户(占比很小)。不涉及广大职工医保中的个人账户。
风险提示:政策推行不及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