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证券-债券违约求生指南:债券投资者保护机制全梳理-19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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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自2018年以来,债券违约事件呈现井喷式爆发,除银行外的公司债券持有人,由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相对股东和公司管理者的弱势地位愈发凸显,探讨我国目前债券投资者的保护机制存在现实意义。本报告通过梳理国内目前的几类债券投资者保护机制、并参考了国外经验,尝试对我国今后的债券投资者保护机制发展方向做出展望,对涉及违约风险的投资者给出合理建议。
主要结论:
1、信息披露制度:形式较为完备,但银行间债券信息披露标准不如公司债严苛;不过,监管规则既然对信息披露要求作出了规定,投资者完全可以以信息披露不及时或者存在瑕疵作为突破口,在违约风险出现的早期采取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
2、偿债保障义务与措施制度:投资人需格外留意债券募集说明书中是否有相关条款,并结合发行人的风险特征,判断具体条款的实际效力。
3、债券受托管理人制度:主承销商担任受托人的利益冲突在银行间市场更为严重,银行作为主承销商将优先保护其贷款权益,如何建立承销和受托的防火墙是该制度的难点。
4、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由于债券持有人会议对发行人来说并无明确约束力,所以投资人需结合偿债保障义务与措施制度来强化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约束力,设置控制权变更、加速到期、交叉违约等偿债保证条款,可以在违约风险爆发时增强债权人的谈判筹码,未来投资者要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方案。
5、债券违约争议解决机制:
1)自主协商: 若《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没有特殊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能通过持有人会议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达成债务重组协议;若设定了不得修改债券利率和期限等规定,债务重组协议涉及相关条款时,需征得全体债权人同意。
2)求偿诉讼:对于重组可能性较小的企业,或者自身债权占比不大、所持债权到期时间靠后、担心持有人会议难以形成满意决议的债券持有人来说,要尽早提起诉讼,同时找准偿债主体(不限于发行人,还有保证人和承销商等)。诉讼过程中,也可以积极与发行人谈判,通过诉讼保全核心资产后,谈判筹码增加,能促成对自身更有利的债务重组方案。
3)破产诉讼:应该是投资人最后的选择,如有可能,尽量积极争取和解和重整的方案,清算程序下回收率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