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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银行业《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点评: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D~SIBs)认定标准细化-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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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银行业《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点评: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D~SIBs)认定标准细化-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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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
  11月26日,人民银行网站发布消息称:为完善我国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框架,建立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与识别机制,人民银行会同银保监会起草了《系统重要性银行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评估办法》)。日前,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点评:
  1、《评估办法》明确了D-SIBs的评估范围
  早在2014年,根据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G-SIB)评估要求,中国银监会即发布《商业银行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披露指引》,要求表内外资产余额为1.6万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者上一年度被认定为国际系统重要性商业银行的银行,从2014年起披露全球系统重要性评估指标。目前,除四大行被认定为G-SIBs外,排名在30-50位的中资银行还包括:交行、兴业、浦发、中信、招商。(我们在表1中根据金融稳定理事会(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简称FSB)及国际清算银行(Bank for International Settlements,简称BIS)2018年公布的测算规则和指标参数,对该年参加全球系统重要性排名国内银行得分进行了初步估算)。
  2018年,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指出如果采用金融机构数量指标,银行业不少于30家。本次《评估办法》则进一步明确了,纳入D-SIBs评估范围的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开发性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且应满足(1)以杠杆率分母衡量的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在所有银行中排名前30;(2)曾于上一年度被评为系统重要性银行。
  据此我们认为,纳入D-SIBs评估的银行包括:3家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6家大型商业银行;已经进入G-SIBs 50强的股份制银行兴业、中信、浦发、民生;以及剩余的股份制银行(预计不包含恒丰银行);城商行中北京、上海、南京、宁波有可能纳入。
  2、D-SIBs仿照G-SIBs构建评价体系
  2011年,金融稳定理事会(FSB)发布了《针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政策措施》,第一次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G-SIBs)名单。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估方法由巴塞尔委员会制定,每年11月,FSB发布依据上年数据评估出的G-SIBs名单。今年11月22日,FSB刚刚发布了2019年G-SIBs名单(如下表)。与2018年G-SIBs名单相比,G-SIBs数量由29升至30家,多伦多道明银行被新增列入,德意志银行由第三组降至第二组。
  2018年7月,巴塞尔委员会发布了最新修订的G-SIBs监管文件,《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修订后的评估方法和附加损失吸收能力要求》。文件确认G-SIBs评估体系包括5个方面13个指标,评分体系包含跨境业务、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金融基础设施和复杂性5个方面。
  仿照G-SIBs评价体系,我国在2018年发布了《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决定对国内系统重要性银行(D-SIBs)进行评估,评估指标包括机构规模、关联度、复杂性、可替代性、资产变现等一级指标,没有制定二级指标。与G-SIBs评分体系相比,D-SIBs删除了跨境业务指标,同时增加了资产变现指标。
  本次《评估办法》披露,我国D-SIBs评估包括四个一级指标,分别是规模、关联度、可替代性和复杂性,新标准删除了2018年版的资产变现指标。同时,《评估办法》明确了相应各二级指标,并给出了各二级指标的权重。(见下表)。
  3、明确了系统重要性评分标准与分组原则
  《评估办法》将初始得分达到300分的银行纳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初始名单,分为四组,实施差异化监管(分组标准见下表)。而评分标准为,“每一参评银行某一具体指标的得分是其该指标数值除以所有参评银行该指标的总数值,然后用所得结果乘以10000后得到以基点计的该指标得分。各指标得分与相应权重的乘积之和,即为该参评银行的系统重要性得分。”《评估办法》也同样明确,监管机构也可根据其他定性和定量信息提出将系统重要性得分低于300分的参评银行加入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的监管判断建议。而根据《关于完善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指出“针对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提出附加资本要求和杠杆率要求,附加资本采用连续法计算,进行分组监管时,在各组内分别选取系统重要性得分最高的机构作为各组的基准机构,其他机构的附加资本要求根据系统重要性得分与基准机构得分的比值确定。”4、后续监管措施研判
  央行在答记者问时指出“拟从实施附加资本要求、落实资本内在约束机制入手,强化流动性、大额风险暴露、风险数据加总和风险报告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并从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开展可处置性评估等方面提出管理要求,切实提高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经营稳健性。同时,人民银行将持续开展系统重要性银行监测分析,开展压力测试,并视情提出相应的附加监管要求。”我们认为,针对国内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很可能比照G-SIBs的监管方式,包括:(1)对其采取分类的更高的资本要求,并相应给予一定的过渡期安排,D-SIBs的附加资本要求可能介于0.5%~2%之间。人民银行自2016年实施MPA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实施考核,对于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央行已对其做出相关安排。(2)更高的杠杆率要求,对最低杠杆率要求可能有所提升。(3)更严格的流动性约束,不排除提高LCR、NSFR指标最低达标标准。(4)更严格的大额风险敞口控制、定期压力测试、更多信息披露等。
  5、对银行体系影响判断
  从对银行影响的方面看,若按照目前评估进度,明年下半年D-SIBs有望正式实施。大体影响在于:(1)对不同银行的影响存在差异,大型银行由于自身资本充足率较高,且要符合G-SIBs标准和TLAC要求,D-SIBs对其影响相对有限。而部分股份制银行明年资本充足率或面临一定压力,存在资本缺口,需要做好资本补充规划,D-SIBs实施将降低目前资本充足率安全边际,或触发资本补充预案。
  (2)D-SIBs对资本和杠杆率的约束从长期看,将降低银行体系杠杆率水平,拉低银行体系ROE,原来杠杆倍数较高的银行会受到影响。
  (3)银行体系会更加注重发展资本节约项目,控制表内外RWA过快增长,低资本消耗业务将更受青睐,零售信贷、普惠小微贷款、利率债投资(含地方债)等业务资本占用相对较少,不排除银行重新进行资产业务摆布。
  (4)当前市场环境并不支持的大幅度外源股本补充,资本内源性补充则要求银行体系营收相对稳定,这即要求主体银行具有稳定的盈利能力。资本工具发行力度会加大。分红率政策可能受到影响(但调整也面临多方博弈)。
  (5)我们不认为银行体系会因为资本约束而抑制信贷,事实上,D-SIBs可能会给予合理的过渡期安排,多数D-SIBs银行能够达到相应标准,即使存在部分银行难以达标(如政策性银行),也不太可能因此而抑制信贷投放。
  (6)对于D-SIBs银行,更进一步流动性管理约束可能增加,这源自于更高的LCR或NSFR考核指标,我们认为这将推动银行更加追逐稳定性较高的核心负债,而减轻对于同业负债的依赖。
  风险提示:经济下行压力超预期加大,银行资产质量改善不如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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