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证券-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专题(一):隐债的界定与监管变迁-22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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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界定。 根据各地区的财政文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直接或者承诺以财政资金偿还、以及违法提供担保等方式举借的债务。 具体来看,以2014年12月31日(即新预算法生效之日前)为界限,主要包括:(1)2014年12月31日后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形成的债务。 具体表现形式包括,①通过地方有关企事业单位以贷款、债券、信托、资管产品、融资租赁等方式举借债务,实际依靠财政资金偿还;②以“明股实债”等方式违规参与的PPP项目、政府投资基金等;③以国有资产为相关单位进行抵押、质押,或者将非经营性资产注入企业进行融资等。 (2)截至2014年12月31日经过审计确认的地方“负有担保责任”或“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中,经后续证明确实属于“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 (3)此外,还包括2014年审计确认时漏报的债务,2015年后原存量政府债务的合规后续融资(如棚改相关融资)等。 需要区分地方政府债务、地方政府性债务、政府或有债务和隐性债务。 地方政府性债务分为三类,包括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一类债务)、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二类债务)和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三类债务),其中二类、三类债务合称为政府或有债务,政府债务只包括一类债务。 隐性债务侧重强调“违法违规”举债,包括在法定政府债务限额之外存在的部分一类、二类、三类债务。 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并无官方数据披露,根据IMF、BIS等的测算,2020年末我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规模约在20-40万亿左右,但需注意这些测算与实际情况可能存在偏差。 ■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监管政策变迁。 (1)第一阶段(2017-2018年):以隐债甄别为重点。 2017年7月,中央政治局会议首次提出“隐性债务”这一概念。 2018年8月,据第一财经报道,国务院下发27号文,涉及隐性债务口径的统一,并要求地方政府在5-10年内化解隐性债务。 随后又出台46号文,强调对地方政府“终身问责、倒查责任”,随后各地方政府依规对隐性债务规模进行填报。 (2)第二阶段(2019-2020年):开启隐债置换,首批建制县(区)隐债化解试点推出。 2019年6月,根据财新报道,国务院下发40号文,指导地方、金融机构开展隐性债务置换。 2019年12月,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首批建制县(区)隐性债务化解试点推出,地方纳入试点后可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省代发)置换部分隐性债务,纳入试点的主要是贵州、云南、湖南、甘肃、内蒙古、辽宁六省。 (3)第三阶段(2021年以来):监管加严,以“控增化存”为核心。 2021年以来的隐债监管政策有三条主线:(1)强调“控增化存”。 2021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强调严禁地方政府以企业债务形式增加隐性债务。 (2)加强对城投债券的监管。 2021年4月,上交所、深交所发布债券审核新规(3号指引),结合2020年末的“红橙黄绿”分类监管,严控城投尾部风险。 (3)“两头监管”,结合特殊再融资债发行,无隐债试点与建制县(区)隐债化解试点扩容同时推进。 2021年10月,经国务院批准,广东省、上海市先后宣布启动全域无隐性债务试点。 同时,在2019年末首批六省建制县隐债化解试点的基础上,2020年以来建制县隐债化解试点扩容,如2021年1月,根据财政部网站,温州市鹿城区入选国家级建制县化解隐性债务风险试点,获批再融资债券35亿元。 ■风险提示:信息披露不完整,政策变动超预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