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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盛证券-保险行业:互联网人身险业务进一步规范,头部险企及中介受益更多-21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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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机构互联网人身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继《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后,对相关规则进行完善:2021年2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修订实施,明确业务开展机构和条件,要求持牌经营,互联网保险流量平台迎来正式监管下的发展。

此次通知作为配套文件,对相关监管规则进行细化。

1)互联网人身险业务实施专属管理,业务范围包括意外险、健康险(除护理险)、定期寿险、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寿保险和十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险及中国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产品。

未来互联网人身险业务以保障型产品及10年期以上储蓄型产品为主,对于创新型产品如分红险、万能险等并不在相关产品之列。

2)线上线下融合开展人身保险业务的,不得使用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不得将经营区域扩展至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地区。

以避免借互联网人身险业务名称,规避“双录”等监管要求。

3)经营机构要求:①连续四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达到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②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级在B类及以上;③连续四个季度责任准备金覆盖率高于100%;④保险公司公司治理评估为C级(合格)及以上;⑤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十年期以上普通年金及终身寿险等产品,对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要求提升至150%、且偿付能力溢额超过30亿元、风险综合评级在A类以上,部分公司可能因为以上条件不符合而将近期停售相关产品,行业中仅少数公司符合相关条件。

4)区域要求方面:大部分互联网人身险业务可全国销售,但对于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失能收入损失保险等,除符合前述基本条件,还需在经营区域内设省级分公司,或与其他已开设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合作经营,确保销售区域内具备线下服务能力。

因此对百万医疗险、惠民保产品等,部分区域分支机构不健全的中小公司仅能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实现销售,此类产品方面有望给头部保险中介机构带来业务契机。

5)服务要求:保险公司应保障每日无间断在线服务;加强投诉管理,接到投诉后1个工作日内与投诉人取得联系,探索建立投诉回访机制。

6)定价设计方面,互联网长险平均费用率上限更低:保险期一年及以下互联网人身保险产品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35%;一年以上产品首年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60%,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高于25%。

而据2020年《关于印发普通型人身保险精算规定的通知》,保险期一年以上的期缴个险产品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最高为35%。

7)首次实施定价回溯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定期回溯实际经营结果与定价假设偏离情况,并引入主动调整、公开披露和主动上报机制。

8)关于过渡期:2021年12月31日之前进行业务整改,同时业务回溯机制于202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未来互联网人身险业务更为规范,头部险企及中介受益更多:此次监管对互联网人身险业务规范更为细化,同时对包括产品范围、经营机构、服务等提出要求,尤其对于持续的偿付能力、治理评估和偿付能力溢额等方面规定具体要求,并实施定价回溯机制,有助于改善行业乱象;此外对互联网长险费用率的限制使得在价格上具备相对优势、大型保险中介在经营区域上具备优势,未来头部险企及中介有望更加受益。

风险提示:行业竞争加剧风险;行业监管加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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