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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证券-策略研究:新《证券法》对财务造假等违规的新规定-200408

上传日期:2020-04-09 07:36:25 / 研报作者:樊继拓 / 分享者:10026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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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作为中概股的瑞幸咖啡,因其财务造假金额高达22亿元,引起了资本市场极大的关注。针对此次财务造假案,中国证监会是较为罕见地单独发布声明,并表示会按照国际证券监管合作的有关安排依法核查。由于我国新《证券法》颁布不久,瑞幸咖啡或将成为新《证券法》公布后第一个关注度较高的财务造假,建议投资者密切关注监管层对这一事件的应对,观察新《证券法》的具体执法范围和力度。本文重点分析新《证券法》的变化,采用历史案例的形式,阐述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要约收购和短线交易等监管规则的变化。另外,针对新《证券法》中集团诉讼方式的引入,我们通过借鉴美国本土企业以及中概股在美国的案例来观察后续国内可能的实施方式。
  欺诈发行:金亚科技财务造假骗取IPO发行。在原有《证券法》的体系下,由于惩罚力度较小(最高惩罚金额仅有60万元),相比与上市后的可观收入,企业宁愿承担较大的风险。但在新《证券法》中,不仅提高了处罚的幅度,将其金额提升到2000万元,位于处罚金额居首。
  虚假陈述:康得新财务造假虚假陈述企业利润。新《证券法》中,通过新增信息披露条款凸显出重要性。其中不仅包括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信息披露内容简洁明晰、通俗易懂(第七十八条)以及披露义务人应具有自愿性原则(第八十四条)等,而且也就对信息披露的真实程度做了严厉的惩罚力度,即相比于原来《证券法》的最高惩罚金额只有60万,现提高到1000万元。
  操纵市场:“牛散”朱康军多次操纵证券市场。对于市场操纵的重视程度,新《证券法》不仅新增了四种市场操纵的情形(第五十五条),而且其惩罚金额也有原来的最高300万元提高至1000万元,惩罚标准也有原来的最高5倍提高至10倍。
  内幕交易:吴学军、程凌、余盛内幕交易太阳纸业。关于内幕交易,常常涉及到的交易金额巨大、内幕关系界定不清晰,因此新《证券法》不仅新增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范围(第五十条),内幕信息范围的扩充(第五十二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而且也从对进行内幕交易的惩罚金额上原来的最高60万元加码到现在的最高500万元,惩罚标准也由原来的最高5倍加码到现在的最高10倍。
  要约收购:银河集团利用他人账户交易“长征电器”。在新《证券法》中,对要约收购不仅增加了其违法违规行为的赔偿力度,即由最高3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而且也增加了其不允许变更的三种行为(第六十八条),即:(1)降低收购价格;(2)减少预定收购股份数额;(3)缩短收购期限。
  短线交易:海南瑞泽独立董事配偶窗口期套现百万。新《证券法》中明确了董监高的配偶、父母以及子女均构成其短线交易,且惩罚提高至100万元。
  集体诉讼:世通财务造假&阿里巴巴信息披露不全。在新《证券法》中通过新增投资者保护一章,不仅明确了投资者保护机构由证监会设立,由其充分发挥权限(第九十条至九十五条),并效仿境外的集团诉讼,首次提出引入“代表人诉讼制度”(第九十五条)。由于A股目前仍然是典型的散户市,启动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可以主动引导中小散户积极维权。
  风险提示:政策力度不及预期风险,宏观经济增速大幅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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