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资信-国际评级机构母子公司评级方法:以标普为例-20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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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三大评级机构对母子公司的评级思路大致相同,均是首先判断两个公司是否为母子公司关系,若为母子公司关系,则根据母子公司的关联程度,在各自独立的评级基础上进行调整,以得到母子公司最终的主体级别。本文主要阐述标普的评级方法和流程,并简要介绍惠誉和穆迪相关的评级方法。
标普关于母子公司评级方法
标普评级方法“General Criteria: Group Rating Methodology”解释了如何评估涉及特殊集团支持(或受到集团负面影响)因素对于一个集团中实体成员发行人信用评级(ICR)的影响,核心是评估子公司的集团状态即母子公司关联关系。具体来看,评定子公司信用级别主要包括五个步骤:(1)识别集团成员;(2)评估整个集团的信誉并评定集团信用状况(GCP);(3)评估集团每个成员的集团状态(即对集团的战略重要性);(4)确定要评级的集团成员的独立信用状况(SACP);(5)评定集团成员发行人信用评级(ICR)。
识别集团成员
“集团”和“集团成员”是指母公司或实际控股母公司,以及母公司或实际控股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所有实体。识别集团成员即判定母子公司关系。
评估集团信用状况
集团信用状况(GCP)不是评级,而是集团成员信用评级ICR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GCP没有展望。GCP是标准普尔对集团或子集团信誉的看法,当集团中有多个法人实体时,确定GCP。一个复杂的集团可以有一个以上的GCP来反映子集团。GCP的范围从aaa到d,其范围与发行人信用评级(AAA到D)平行。小写字母表示GCP是评级的组成部分,而不是评级。与发行人信用评级一样,GCP可以有“+”或“-”。
对于母子公司关系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非控股、独立子公司、金融投资者拥有的实体、控股公司、共有产权和合资企业。需要指出的是,如果集团实体的所有者是金融投资者(一家在集团实体中没有长期或战略利益的公司),则GCP评估不包括金融投资者。这意味着实体ICR不把金融投资者提供支持的可能性纳入,也不会直接受到标普对金融投资者的信誉看法的限制。但是,金融投资者对实体的所有权可能使标普认为该实体的财务政策或整体管理受到金融投资者的退出策略、现金需求或其从持股中获取现金的政策的影响。标普认为,相对于战略性公司所有者而言,不管金融投资者施加的控制程度如何,其在承受压力的情况下对实体提供支持的动机较低。此外,金融投资者通常具有多种利益,可能不愿或不能纾困单个实体。由于投资时间通常很短,因此投资的方向和管理将取决于金融投资者的退出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