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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创证券-保险行业重大事项点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点评,强调持牌、规范经营,各方发展定位更加清晰-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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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创证券-保险行业重大事项点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点评,强调持牌、规范经营,各方发展定位更加清晰-20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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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2020年12月14日,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下称“《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从互联网保险定义、机构分类、宣传及销售行为等多方面对现行互联网保险市场给予规范指引,原《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评论:明确互联网保险和保险机构定义,规定保险机构必须通过自营网络平台进行线上销售。

《办法》指出互联网保险业务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保险机构通过互联网和自助终端设备销售保险产品或提供保险经纪服务;2)消费者通过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的销售页面独立了解产品信息;3)消费者自主完成投保行为。

《办法》明确了消费者通过互联网购买保险的“独立”、“自主”性,风险保障意识更足、教育程度更高的年轻群体料为后期主要业务群体。

《办法》同时规定自营网络平台为互联网保险销售行为的承载中介,且必须由总公司设立、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且保险公司应对互联网保险业务实行统一、垂直管理。

我们认为《办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大概率将自营网络平台并入直销渠道进行管理。

针对线上线下销售融合的情况,《办法》在原9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基础上,将“同时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修订为“分别适用线上和线下监管规则”,表述更加明确,体现了监管对于渠道融合的包容性。

强化持牌经营原则,划定持牌经营机构分类。

《办法》明确规定只有持牌经营的保险机构才能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

其中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含相互保险组织和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保险代理人(不含个人保险代理人)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

个人保险代理人借助保险公司移动展业工具进行面对面销售、收集投保信息后进行线上录入等情形,不适用《办法》。

此外,《办法》首次将持牌经营的互联网企业纳入保险机构的范围(所隶属的层级关系为: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保险代理人→依法获得保险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同时规定互联网企业需具备较好的风控制度与技术、突出的场景流量和广泛触达消费者的优势。

保险行业可以利用互联网公司广泛触达用户的特点,扩大保民基数;同时互联网企业兼营保险代理业务可获取到更多的用户数据,反馈到产品端,利于产品定价和开发。

明确非保险机构不得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商业行为:1)提供保险产品咨询服务;2)比较保险产品、保费试算、报价比价;3)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4)代办投保手续;5)代收保费。

《办法》实施后,第三方平台在未持牌情况下,不得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或不得通过发送有关保险产品咨询、比价等微信推文的形式内嵌保险销售页面,并据此向保险机构收取销售佣金或劳动报酬。

若保险机构到未持牌机构的第三方平台投放广告,销售链接也必须跳转到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产品咨询、帮助客户投保等销售行为必须在保险机构的自营网络平台完成。

这对通过未持牌第三方自媒体引流分销的模式将产生一定影响,宣传内容形式将受到较大的限制规范。

明确各机构之间的委托事宜,体现差异化定位。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可将保险产品委托给保险中介机构,其中的专业中介机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可转委托其他保险中介机构,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持有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不可再进行转委托。

《办法》明确不同类型机构之间的委托事宜,在线上销售方面存在短板的机构可通过委托其他保险中介机构的方式进行线上销售。

同时,《办法》抓住各公司基本特点,使其在生产与销售链条上有明确定位,产销分离的趋势或将更加清晰,也有助于把控业务风险。

规范从业人员互联网保险营销和宣传,慎重推介互联网保险产品信息。

保险机构从业人员可通过微信朋友圈、公众号、微信群、微博、短视频、直播等方式进行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但宣传材料应由保险机构统一制作,且需取得机构授权。

鼓励产品创新,推进保险普惠。

《办法》按照经营主体分类监管,针对互联网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持有代理业务许可的互联网企业分别制定业务规则。

针对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鼓励保险产品开发、销售和互联网经济特点相结合,满足场景所需,服务多元化保障需求,同时可利用数据挖掘、机器学习等新技术提高风险识别和处置能力。

互联网新技术或将在核保、风控、理赔等各环节发挥更大的作用,多元化保险保障产品开发可促进保险普惠性。

对行业的影响:规范行业发展,利好头部持牌中介。

市场较为关注《办法》对于互联网企业和第三方自媒体以运营内容引流分销模式的影响。

1)对于互联网企业来讲,其本身拥有大量流量,具有先天经营优势,《办法》将持牌互联网企业纳入保险机构。

目前大多头部互联网企业已具备代理、经纪牌照,《办法》对其销售限制影响小。

2)《办法》强调持牌经营,非保险机构不得提供咨询、报价、比价等服务。

这对于第三方自媒体以运营内容引流分销的模式将会造成一定影响,一些未持牌第三方此前的宣传引流内容都将受到限制,与保险机构合作或将受到影响。

对于部分已申请代理资质的流量自媒体影响较小,如深蓝保、多保鱼。

整体而言,《办法》利好于规范的头部持牌中介,无论是持牌互联网企业,还是保险专业中介,或是已持牌成为中介机构的头部第三方自媒体。

目前行业互联网保险经营模式已经初步形成,《办法》在互联网经济兴起与保险行业所面临的新环境下为互联网保险行业的监管搭建起宏观框架,明确持牌经营,将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保险销售向线上化方向发力、促进开发更多创新型产品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风险提示:政策推进不及预期、监管风向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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