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创证券-保险行业重大事项点评:《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点评,以预估成本定收入,利润驱动更加明晰-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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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目前我国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主要是基于财政部2009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2号解释”)和《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从1997年开始对保险合同会计处理立项,历经20载,于2017年发布IFRS17(《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2020年发布修订版。 目前的会计准则对于保险合同的处理还是存在一些问题,如收入反映的经济含义与非保险企业差异较大,利润驱动因素难以理解和识别等。 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保持趋同,财政部于2018年对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公开征求意见,于2020年12月正式发布《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新25号”)。 境内外同时上市企业自2023年1月1日开始实施,其他企业自202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要点及点评:一、保险合同的定义及现金流会计成分的拆分:可确认的收入大幅减少2009年的“2号解释”按保险风险是否能拆分以及重大程度,大框架地将混合保险合同(含有保险风险的合同)拆分为保险合同和非保险合同。 如果能拆分,直接拆分为保险合同和非保险合同;如果不能拆分,保险风险足够重大的(能通过重大风险测试),整个归为保险合同。 保险风险不够重大,整个归类为非保险合同。 归类为保险合同的现金流入,都能确认为收入(会计科目:保险业务收入)。 非保险合同的现金流入一般确认为负债(如一些万能险合同的现金流入确认为“保户储金及投资款”这个负债科目,与其他金融企业类似,如银行将储蓄业务吸收的现金流确认为负债而不是收入)。 “新25号”的会计处理更加精细化,收入的经济含义更加合理。 根据保险风险是否重大,判断是否为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现金流入将按会计经济含义和风险属性不同,拆分成不同的会计成分,并分摊现金流金额。 具体分拆组成部分有:1)嵌入衍生工具;2)投资成分;3)非保险合同收入;4)前述分拆后剩余的部分――保险服务收入。 这些组成部分分别适用不同的会计准则,确认为不同的会计成分。 第四部分4),分拆后剩余的部分适用于“新25号”,确认为保险服务收入。 另外,与投资成分相关的合同条款符合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的投资合同定义(分红险,万能险的非保证收益都具有相机参与分红特征),适用于“新25号”,确认为保险合同收入。 其他部分:1)嵌入衍生工具和2)中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22号&IFRS9),计入负债;2)不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适用于(“新25号”&IFRS17),但排除在保险服务收入和保险服务费用之外,也是计入负债;3)非保险合同收入适用于(企业会计准则14号&IFRS15),确认为收入(非保险服务收入)。 险种简单示例:为了更好的理解合同现金流被拆分成不同的会计成分,我们以定期寿险和终身寿险的现金流成分拆作为示例。 定期寿险承保死亡风险,保险责任为身故和意外全残保险金,属于保险风险,收到的现金流日后用于或有死亡风险责任的赔付,所以定期寿险合同的现金流入全部可确认为收入。 终身寿险一部分承担不确定的死亡风险,另外一部分承担确定的死亡风险(这部分将作为确定的收益给到客户,不是保险风险,发挥资产传承功能),所以终身寿险合同中只有承担不确定死亡风险的现金流适用于“新25号”,确认为保险合同收入成分。 另外一部分现金流将确认为负债。 二、保险合同负债的计量:组成部分变化不大,计量及变化处理变动大前文阐述了可以分拆确认为保险合同服务收入的现金流,这部分现金流承担着日后发生不确定保险风险事件的赔付责任。 所以现行准则在确认收入的同时,同时确认了负债――保险合同负债(实质上为根据各种精算假设计算的或有负债),收入与这负债之差即为利润(边际)。 “2号解释”和“新25号”中,保险合同负债组成部分的经济含义差异其实变化不大,主要包含四部分:1)未来现金流;2)时间价值和风险溢价;3)不确定性补偿;4)合同边际(未实现利润)。 “2号解释”中保险合同负债由三部分组成:1)无偏估计下的未来现金流折现;2)风险边际;(补偿市场参与者承担风险所需付出机会成本或风险对价,反应未来现金流不确定性)3)剩余边际(未实现利润)。 (保费收入与前2项之差)新25号”中的保险合同负债由履约现金流和合同服务边际(CSM,相当于剩余边际)组成。 (以要素法BBA计量,另外有浮动收费法VFA和保费分配法PAA适用不同保险合同)履约现金流的组成为:1)与履行保险合同直接相关的未来现金流量的估计;2)货币时间价值及金融风险调整;3)非金融风险调整(因承担非金融风险导致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金额和时间方面的不确定性而要求得到的补偿)风险提示监管政策变化、会计准则变化导致财务结果变化、市场理解接受程度不及预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