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金融服务行业《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点评:支付宝和微信支付面临一定的反垄断监管压力-2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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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要点:细分监管要求,反垄断升级。 1、细化对支付机构的监管要求。 (1)将过去几年发布的监管政策写入条例,包括备付金的集中交存、断直连、接入清算机构等,更新和完善监管要求。 (2)加强对支付公司的股东管理。 限制参股和控制的支付机构数量(1家),限制3年内不得转让股份,不得恶意开展关联交易,不得采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式开展不正当竞争等。 (3)业务回归支付本源。 不得从事支付业务许可证载明范围之外的业务,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授信活动。 (4)对数据安全和客户隐私保护提出要求。 不得过度采集客户信息和保存客户信息,防止用户信息被不当使用。 2、反垄断力度升级。 条例中增加了对市场支配地位的预警措施、情形认定和监管措施。 分别对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和全国电子支付市场的市场集中度CR1、CR2和CR3设定上限,采取约谈、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停止实施集中、按照支付业务类型拆分非银行支付机构等措施。 监管影响:支付宝和微信支付面临一定的反垄断监管压力。 支付宝和微信支付市占率达到市场支配地位的预警要求、但未到认定情形。 根据易观2020Q2的第三方支付行业数据,支付宝和腾讯金融在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市占率分别为49.16%和33.74%,触达了预警线,可采取约谈等措施。 但在情形认定中,分母为全国电子支付市场,而不仅指非银行支付服务市场,还包括了银行的电子支付业务规模。 根据央行2020Q3数据显示,银行处理的电子支付业务为696.44万亿元,非银行支付机构处理网络支付业务78.96万亿元,非银支付机构处理的交易规模仅为银行处理交易规模的11.34%,离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情形较远。 风险提示:支付行业监管要求进一步加强、行业竞争加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