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证券-宏观策略专题报告:对电子烟开征消费税的国际经验-21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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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烟现阶段规模高速增长,与传统卷烟销售额的比例,从2012年的0.1%上升到2020年的0.9%。 全球其他经济体普遍认为,无论电子烟是否含有尼古丁,均具备一定危害,尤其对于青少年群体。 但绝大多数国家,并未禁止电子烟的生产和销售,而是采取“寓禁于征”的方式,通过开征消费税,控制电子烟的负外部性。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对电子烟开征消费税,一定程度上也表明了电子烟具有合法身份。 相关国家和地区在征税对象、税基、税率略有差异:大多将烟油体积作为税基,采取从量计税;或者将电子烟设备、部件、烟油的价格作为税基,采取从价计税。 一些地区(例如美国部分州)对开放式/封闭式系统电子烟区分征税,并采取复合计税的方式,对开放式电子烟的各种设备及烟油实行一定比例的从价计税,对于封闭式电子烟的烟油(预填装于烟弹中)或烟弹实行从量计税。 还有部分国家和地区对电子烟烟油是否含有尼古丁区别征税,加强电子烟调控的层次性。 从效果来看,开征消费税之后的短期,销售可能受到影响;但2-3年后,又修复至开征前水平并继续增长。 典型代表如葡萄牙、俄罗斯,修复后电子烟与传统卷烟销售额的比例短期就达到2.9%。 但若消费税税率过高,也会产生负面影响,典型代表如韩国,由于税率较高以及加热不燃烧烟草的挤占效应,电子烟市场规模修复偏慢。 风险提示事件:政策变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