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银行业关于金融控股公司监管推进的点评:如何理解金控的要义?-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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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由政策制定阶段进入落地执行阶段,目前看“大金控”或“小金控”路径可行性有待监管进一步认可,此外需重点关注资本与杠杆率指标要求的后续明确。 对于符合金控监管条件的平台企业而言,预计下阶段业务转型与规范展业将为总体方向。 事项:上周,部分媒体报道了京东科技的金控公司转型路径(腾讯网,https://new.qq.com/omn/20210412/20210412A0ATCH00.html),市场普遍关注金控公司监管推进,以及金融科技监管的最新方向。 金控监管回顾:从框架到细则,从制定到执行。 2019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就《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文件为央行宏观审慎管理局成立后牵头的首个文件)。 2020年9月2日,国常会通过《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后《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4号令)正式颁布。 今年以来,《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公开征求意见,部分符合金控条件的机构亦先后公布调整转型方案,总体来看金控监管目前正按照“从框架到细则,从范围认定到补充要求,从制定到执行”的顺序渐次推进。 金控认定标准:以五大类金融机构为基础,预留扩容空间。 4号令明确了金控公司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其中,金融机构包括:①商业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②信托公司;③金融资产管理公司;④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⑤人身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此外,预留“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机构”条款,表明其他具备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或类金融业态,未来亦有可能纳入认定范围。 金控监管内容:明确准入限制与经营监管,最核心的并表监管要求尚未落地。 1)机构设立:实缴资本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所控股金融机构注册资本总额的50%,并采用央行许可制,另参股及控股股东均有资质要求。 2)全面风险管理,执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等的全面风险管理,并在集团层面执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和统一授信管理。 3)负面清单,明确禁止八大类关联交易,限制交叉风险传染。 但4号令中有6项“另行制定”,最为核心的是涉及金控公司并表监管的相关内容,包括并表范围内的资本、杠杆率、资产负债率监管要求等,判断后续明确要求或成为金控监管松紧的关键要素。 金控转型路径:“大金控”与“小金控”模式对比。 二者差异在于:1)“大金控”模式,即将全部业务纳入金控公司主体的模式。 我们认为,该模式除融资、财富管理业务外,还将支付、征信等泛金融业务也予以纳入,可能是面临最严格条件下的监管要求。 根据4号令,“大金控”模式需要满足“金融资产占集团并表总资产的比重应当持续达到或超过85%”的要求。 2)“小金控”模式,即将金融业务与原生业务(如,科技业务)剥离,并将金融业务纳入新设立金控公司主体的模式。 “小金控”模式通过将金融业务与原有产业或科技业务相隔离,在不影响原生业务开展的同时,亦有助于保持业务的灵活性与创新性。 但就具体操作而言,此种模式是否符合监管要求,仍有待后续细则认定。 平台企业影响:业务转型与规范经营为方向。 我们认为,对于过往擅长于“获客-引流-变现”的金融科技平台企业而言,下阶段的重点在于:1)业务转型,过往支付理财-融资的“引流-变现”模式,其重心或将逐步转向垂直业务模式。 其中,支付业务有待于《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落地后的证照及监管要求明确,融资业务或更强调资本约束下的精细化发展,财富管理规范性亦面临提升。 2)风险隔离,预计交叉业务监管或面临从严,核心是强化金控公司内部不同持牌业态间的风险隔离要求。 3)规范展业,主要是涉及市场垄断行为及不正当竞争的甄别与监管,以及数据产权及个人隐私保护的消费者权益方面。 总体而言,我们认为金融科技公司将进入持牌发展、金融监管下创新的新阶段。